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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患尿毒症募捐8万花10万买车

2016-12-07

课堂内外·创新作文高中版 2016年11期
关键词:王浩买车购车

2016年6月,24岁的重庆小伙王浩(化名)因患尿毒症在网上募捐了8万多元。几个月后,他全款买了一辆10多万元的SUV。2016年9月22日,媒体曝光此事后,王浩买车的举动立即引发网友质疑:“不是没钱治病吗,怎么有钱买车了?”对此,王浩回应称,自己确实患有尿毒症也买了车,买车是准备跑滴滴来赚钱治病,并声称买车的钱是向亲戚借的。不过,对于这种解释,有的网友并不买账,认为其有骗捐倾向,不该夸大家庭困难情况。当然也有不少网友对其表示肯定,认为这是一种自强的表现,人们之所以产生误解,归根结底是公众对公益慈善受助透明与监督的焦虑。

募捐不违规,购车无不妥

募捐8万多元治病,却花10万多元买车,这位尿毒症患者的行为的确会让人起疑。但王浩买车是准备跑滴滴来赚钱治病,这样的理由也能让人接受。首先,尿毒症是一种复杂的病症,需要经历长期系统的治疗,而且花费巨大,可以说,这是一种可能因病致贫或者返贫的病症。王浩身患尿毒症,每周要透析3次,每次透析都要800多元,一个月就是万元左右。如此巨大的花费,无疑是其难以承受的,这也是王浩发起社会募捐的原因所在。

除了前期治疗,后期花费还会更多,8万元捐款是杯水车薪,而且尿毒症患者一般不能从事重体力劳动,很难找到合适的工作。正是出于这样的设想,王浩才购买车辆用于跑滴滴挣钱。虽然身患重病,却没有坐以待毙,而是积极想办法,坚强面对生活,这种行为难道不值得肯定和鼓励吗?这种行为不是自立自强是什么?但自立自强也是需要资本的。

其次,募捐8万元治病却花10万元购车,表面看似矛盾,却并不违规。一方面,慈善法并没有具体规定个人救助行为,这种网上众筹属于类似于民法上的请求赠与的邀约,没有违反慈善法相关规定,更何况王浩一事发生在慈善法实施之前,因此其募捐行为无可置疑。另一方面,王浩也解释了他的购车款是“向亲戚借的”,并非挪用募捐的治疗费,而且也没有证据证明其挪用了捐款购车。因此,对其买车跑滴滴无须指责。其买车的目的是为了解决生活问题的现实需要,并非为了挥霍享受和攀比炫耀,这样的初衷有何不可?

“自强”不是挪用捐款的理由

对于治疗过程很长而费用居高不下的尿毒症患者来说,临时的网络求助获得的捐助,只能解决燃眉之急,而无以做到细水长流。若能有一种稳定的收入来源而做到“自食其力”,实为最优选择。因而,购置汽车用于跑滴滴来赚钱治病,在初衷中上并无不可。然而,在善款使用不透明的大背景下,如此做的风险在于,其始终难以摆脱捐款被挪用的质疑,也使得当事人处于骗捐的舆论风口。

明确告之募捐的意图并确保用途的唯一性,是避免善款被挪用和被侵占的重要保障。正是因为有患尿毒症而需要帮助这个理由,大家才会纷纷伸出援手。假若求助者的求助理由是“购车赚钱”,恐怕愿意向其捐款者就会寥寥无几。而此事之所以引发争议,源于部分网友对“购车赚钱治病”给予了道德放行。然而,这样的道德原谅,却是对底线原则的践踏,也是对慈善秩序的无意识伤害。各种例外越多,那么所存在的不确定性也就越多,造成规则失灵和秩序失范的可能性则越大。

《慈善法》规定,禁止没有公开募捐资格的个人和组织公开募捐,但不禁止个人求助,这其实是给个人求助提供了法律窗口,也给民间自为创造了条件。然而立法的善意,需要用实际行动来保护,尤其需要通过对最基本的规则恪守,来构建起可供监督、可以矫正并具有透明性的个人求助和民间捐赠事业。若是任由一边募捐,一边又花钱购车,让骗捐还是自强无法厘清,由此造成慈善形象的损害和公众信任的丧失,那么“见扶不扶”的冷漠与麻木,必然会成为社会公益的难承之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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