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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非婚生子女合法权益的保护

2016-12-06

小品文选刊 2016年13期
关键词:抚养费合法权益监护

侯 珊

(河北大学 河北 保定 071000)

浅析非婚生子女合法权益的保护

侯 珊

(河北大学 河北 保定 071000)

非婚生子女作为社会中的弱势并且越来越庞大的群体,其合法权益遭受侵害的社会问题成了不可回避的事实,因此,为了更好地保护非婚生子女的合法权益,我国也应该填补法律空白,建立和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本文主要分析了非婚生子女合法权益保护中存在的问题,针对这些问题指出了我国目前可行的几点建议,这样不仅可以有效的保护非婚生子女的合法权益,对我国的法律制度的健全也有很大的指导性意义。

非婚生子女,准正制度;抚养制度

近年来,非婚生子女的数量逐渐增多,探究其原因,主要是由于人们思想的开放,对待性行为的态度发生了很大的改变,由此产生了许多的社会问题,例如非婚生子女入户口难,抚养和监护问题得不到保障等。我国现在处于提倡保护人权的时代,非婚生子女作为弱势者,更应受到国家的保护,但是目前我国关于非婚生子女的相关规定很少,只分散在一些法律法规中,这使得现实中存在的许多相关的司法诉讼问题,在缺少立法指导的情况下,很难作出有利于非婚生子女的判决。因此,健全相关制度,对改善非婚生子女的不利处境,同时对法律制度的健全有着很重要的操作性意义。

1 非婚生子女合法权益保护中存在的问题

1.1 立法原则的缺失

纵观亲子立法的历史,其经历的过程主要是家、父和亲本位,其立法的趋势是强调子女的最大利益和其在家庭里的地位。在联合国的《儿童权利公约》中首先将各个国家有关儿童的不同行动的首要考虑因素明确表述为儿童最大利益原则,随后,世界各国在法律条文不同程度的强调孩子的最大利益,而我国目前立法只是存在着一个很概括的规定-保护妇女、儿童与老人的权益。

1.2 认领制度和准正制度的缺失

目前我们国家并没有确立认领制度和准正制度的条款。纵观各国,亲子法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就是有关的认领和准正条款。但我国对此没有相关的规定,使得非婚生子女的利益难以得到实际有效的保障,这样很容易导致遗弃非婚生子女或者恶意逃避抚养义务的现象发生。非婚生子女由于缺少身份上的认可,尽管我国法律条款中已经表述了不得歧视,不得区别对待,还是解决不了实践里大家对非婚生子女的不同看法和争议。因此为了补充亲子法,使其更加完整,真正考虑到保障非婚生子女的合法权益,急需在我们国家确立和补充相关的认领和准正制度。

1.3 抚养制度和监护制度的缺失

非婚生子女的健康成长离不开父母的监护和抚养。作为社会中的弱势群体,非婚生子女大多是生活在单身家庭中,因此抚养和监护就更显得重要。在实践中,对非婚生子女的抚养费和监护制度还存在很多的问题,一方面,抚养费的原则性规定过于模糊,在处理实际案件时可操作性不强,并且抚养费的执行很困难,很多生父或者生母将非婚生子女认为是负担,因此,很难达成抚养协议,有时候即使有抚养协议,也经常发生拒付的现象;另一方面,非婚生子女的父母作为其法定监护人,对其承担监护责任理应是一种法定义务。但是就我国目前的立法状况来看,这一领域还是存在许多空白,没有父母的有效监护,会非常不利于非婚生子女的健康成长。

2 对非婚生子女合法权益保护的必要性

从法的价值方面来看,人权保障已经是世界性的潮流。在我国的和谐社会中就应该体现以人为本,着重解决弱势群体的问题。如果弱势群体的基本权利受到侵害,生活得不到保障,就会影响社会的稳定。非婚生子女作为特殊的群体,从道德层面看,他们是不被认可和不被原谅的,但是其作为一个平等的人,理应受到保护。因此,实现对非婚生子女的关注和保障,才能彰显人权的普遍性。

从国家目前的法律制度来看,法律规定不健全,导致在实现对非婚生子女保护的道路上还存在着许多的困难,如果保护非婚生子女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法律的有效且明确的规定,他们的权利是很难贯彻落实的,同时也不会使广大的群众从根本上改变对其的错误的看法和观点。因此,有必要加强对非婚生子女法律保护的立法,强化对非婚生子女法律援助的力度,使他们可以通过法律程序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3 对完善我国非婚生子女合法权益保护的建议

首先,确立子女最大利益原则。子女最大利益原则是国际上普遍认可的儿童最大利益原则在亲子法中的详细表述。作为非婚生子女这一弱势群体,在处理相关问题时,更应该适用这样的规则。从我国的现状来看,非婚生子女的数量逐渐增多,引发的社会问题不容忽视,这一原则显得更加有用。

其次,建立我国的非婚生子女准正和认领制度。目前在学术界,学者对于是否建立这两种制度存在着一些争议,笔者认为,结合我国的实际需要,该制度的建立是有必要的,因为准正制度对于鼓励父母正式结婚和保护非婚生子女的合法权益有很大的作用,具体可以规定准正的两个要件,其一是生父母结婚,其二是生父的认领。并可以规定准正不因子女的死亡而无效。同时,在建立认领制度时,应该对认领人、认领的效力、方式、条件等相关内容做具体的规定。

再次,完善我国对非婚生子女的监护和抚养制度。具体说,明确非婚生子女抚养费用的范围,并且使其在诉讼中的保障措施具体化,

在签订抚养协议时,立法可以做出这样的规定,即可以不限制抚养协议的形式,但是应该规定书面形式的抚养协议经公证即具有强制执行力。针对监护问题,如果非婚生子女的父母没有婚姻关系,假如只确认其中一方,那么确认的那一方履行;如果都确定,在一起生活的,双方共同承担监护义务,不在一起生活的,协议确定;达不成协议的,由法院依照子女最大利益原则指定一方监护。

通过以上措施,可以形成一个保护非婚生子女合法权益的较为完整的框架,从而全方位的保护非婚生子女的健康成长,同时也有利于健全和完善我国的法律制度。

[1] 于晶.试论非婚生子女的家庭法律保护.中国青年政治学院报.2003.6

[2] 陈苇.谢京杰.论儿童最大利益优先原则在我国的确立-兼论婚姻法等相关法律的不足及其完善.法商研究.2005.5(109):41

[3] 张晓燕.论非婚生子女的认领与准正制度.山西高等学校社会科学学报.2009.1

[4] 巫昌祯.婚姻家庭法新论:比较研究与展望.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242

侯珊(1991.12-),女,河北定州人,硕士在读,河北大学,研究方向:民商法学。

D923.9

A

1672-5832(2016)01-023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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