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司法改革去行政化
2016-12-06张晶晶
小品文选刊 2016年13期
关键词:改革
张晶晶
(西华师范大学马克思主义法学 四川 南充 637000)
浅谈司法改革去行政化
张晶晶
(西华师范大学马克思主义法学 四川 南充 637000)
2013年9月,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部署全面深化改革,明确提出“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深刻开启了去地方化、去行政化的司法改革之路。司法地方化、行政化俨然已经成为了司法改革道路上的荆棘,探讨司法现状,探索改革出路已然是大势所趋,也是司法改革之路中亟待解决的重中之重。
司法行政化;体制改革;层级设置
1 探讨司法现状、挖掘内在原因
纵观我国的司法现状,司法系统行政化趋势较为严重集中体现在三方面:一方面是法院、检察院被纳入地方行政的职能部门,接受地方政府的统一管理;第二方面是法院、检察院内部层级设置、人事管理均参照政府行政部门设置;第三方面是法院、检察院内部的层级审批、审判委员会研究案件等设置将审检权行政化。
具体表现为一是法院、检察院长期承担地方拆迁、卫生、招商引资、扶贫等本职以外的工作,导致审判、检查工作时间与地方行政事务时间错合,从而使审判、检查工作的具体实施有所影响;二是地方政府、上级法院对司法的“干预”。长期以来地方政府视法司法系统为其内部职能部门,由此带来的人情案、关系案、腐败案件也是层出不穷;三是在审判实践中司法的行政化趋势也在不断加剧。第一方面是行政化的层层审批制使得法官的独立裁判权受到了影响,案件的承办法官在审理案件后得出的裁判文书要先经过庭长审批再经过分管院长审批,庭长和分管院长均有改变裁判文书的权力;……
登录APP查看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