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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司法改革去行政化

2016-12-06张晶晶

小品文选刊 2016年13期
关键词:行政化审判裁判

张晶晶

(西华师范大学马克思主义法学 四川 南充 637000)

浅谈司法改革去行政化

张晶晶

(西华师范大学马克思主义法学 四川 南充 637000)

2013年9月,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部署全面深化改革,明确提出“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深刻开启了去地方化、去行政化的司法改革之路。司法地方化、行政化俨然已经成为了司法改革道路上的荆棘,探讨司法现状,探索改革出路已然是大势所趋,也是司法改革之路中亟待解决的重中之重。

司法行政化;体制改革;层级设置

1 探讨司法现状、挖掘内在原因

纵观我国的司法现状,司法系统行政化趋势较为严重集中体现在三方面:一方面是法院、检察院被纳入地方行政的职能部门,接受地方政府的统一管理;第二方面是法院、检察院内部层级设置、人事管理均参照政府行政部门设置;第三方面是法院、检察院内部的层级审批、审判委员会研究案件等设置将审检权行政化。

具体表现为一是法院、检察院长期承担地方拆迁、卫生、招商引资、扶贫等本职以外的工作,导致审判、检查工作时间与地方行政事务时间错合,从而使审判、检查工作的具体实施有所影响;二是地方政府、上级法院对司法的“干预”。长期以来地方政府视法司法系统为其内部职能部门,由此带来的人情案、关系案、腐败案件也是层出不穷;三是在审判实践中司法的行政化趋势也在不断加剧。第一方面是行政化的层层审批制使得法官的独立裁判权受到了影响,案件的承办法官在审理案件后得出的裁判文书要先经过庭长审批再经过分管院长审批,庭长和分管院长均有改变裁判文书的权力;第二方面是合议庭“合而不议”的形式化操作。在审判实践中作为合议庭成员的人民陪审员往往仅是出庭而已,均不参与后面的审判、研究工作,使得合议庭的设置等同于独任审理;第三方面是审判委员会制度的设置衍生的“审者不判、判者不审”问题。审判委员会的成员往往并没有正式参与开庭审理过程,而是庭后仅仅听取案件承办法官的简要描述,再结合案件材料进行讨论研究而得出案件的大致结论,使得裁判的实质裁判者并没有实际参与案件的具体审理,使得案件裁判结论的客观公正性值得商榷了;第四方面是上下级法院的内部请示代替了不同审级的独立裁判。很多案件由于案情复杂在一审时就被拿去在上一级人民法院讨论研究,从而得出的裁判结果形式上是一审的审判结果、实质上是上一级人民法院的研究结果,当事人如若不服一审判决,上诉到上一级人民法院,上一级人民法院大部分会直接支持一审结果,导致了案件二审终审制形同虚设,不能最大程度的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

2 探索改革出路、切实落实措施

全面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是针对我国司法现状提出的迫切要求,但要改善我国长期积累衍生的司法现状依然是个历时长久的攻坚战。司法改革去行政化,应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首先,着眼于司法系统外部,一是将司法系统从地方行政中剥离出来。不再将司法系统纳入地方政府的职能部门,司法系统不再承担地方拆迁、招商引资、扶贫等审检以外的工作,司法系统也不再接受地方政府的行政化管理。这有利于司法系统集中全部精力做好自己的审检本职工作,同时不受地方政府的干扰,从系统设置上防止人情案、关系案、腐败案件等发生;二是积极探索建立省以下法院、检察院的经费省级统一管理的机制。改变现有的法院、检察院的经费由地方财政统一管理的状况,使法院、检察院的财政大权收由司法系统内部管理,从根本上杜绝地方政府对司法职能的权力干涉。

其次,从司法系统内部来讲,一是探索建立区别于地方政府行政化的法院、检察院内部层级设置。将行政化的级别与法官、检察官的级别区分开来,建立法院、检察院内部区别于地方政府内部上下级领导管理的模式;同时也应该树立法官、检察官的职业权威性,使案件承办法官、检察官在具体承办案件过程中不受职级约束;法院、检察院内部应该倾向于设置为法官独立办案、上级只管制度不管业务的层级设置模式。二是完善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制度,探索建立省以下法院、检察院的法官、检察官省级统一管理的体制。在省一级成立法官、检察官遴选委员会,对任职法官助理、检察官助理到一定年限的法官助理、检察官助理由具体级院推荐、再由省级遴选委员会统一考核合格任职法官、检察官,这有利于进行法官、检察官的省一级统一管理;同时在司法系统内部也应该保障法官的独立裁判权,改变既有的法官权力受庭长、院长约束而大打折扣的现状。

最后,从具体案件的承办来讲,一是必须改革现有的裁判文书层级审批制度。切实推行法官责任终身制,实施完善主审法官、合议庭办案责任制的具体要求,切实做到“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的具体要求。二是进一步健全完善审判委员会制度。弱化审判委员会在个案上的功能,建立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的过滤和分流机制,切实改善审判委员会制度衍生的“审者不判、判者不审”问题。审判委员会的委员也应该是法官,这样才能让审判委员会的职能得到更好的实施;同时改善现有的重大疑难案件交由审判委员会谈论而决定的现状,建立审判能力较强的审判委员会,将重大疑难案件交由审判委员会的委员进行审判,从而改善现有的审判委员会代替主审法官承担错案责任的现状,进一步健全完善审判委员会决议在裁判文书中公开的制度设置。

3 展望改革未来、完善实施方案

司法改革是一场历时长久的攻坚战,政府统一管理、司法人员分类管理、法官责任终身制等制度能够为司法改革去行政化提供切实可行的措施,但是如何协调人财物管理权与司法业务管理权的结合、如何在法官责任终身制的要求下做到让承办法官有独立正确裁判的能力、如何具体改善司法系统内部的职权设置都对司法改革的具体进程提出了新的挑战。但是历史从来都是挑战与进步同存,相信在司法改革的具体实施过程中,相关的问题都能够在改革中健全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社会的建设目标终究会实现。

[1] 陈光中,龙中智.关于深化司法改革若干问题的司考[J].中国法学,2013.04

[2] 崔永东.司法改革与司法管理机制的去行政化[J].政法论丛,2014,06

[3] 任俊颖.浅析司法独立与司法的去行政化改革[J].才智,2014,14

[4] 刘竞.人民法院司法去行政化改革的法律保障研究[C].湘潭大学,2015

D926

A

1672-5832(2016)01-023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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