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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县农村基层干部职务犯罪预防研究

2016-12-06蒋长林

小品文选刊 2016年13期
关键词:职务犯罪基层干部职务

蒋长林

(广西壮族自治区资源县人民检察院 广西 桂林 541000)

资源县农村基层干部职务犯罪预防研究

蒋长林

(广西壮族自治区资源县人民检察院 广西 桂林 541000)

近年来,随着城市发展和国家对“三农”建设投入的力度不断加大,村干部职务犯罪呈高发态势,成为农村社会不稳定的重要因素,严重损害了基层群众的切身利益。因此,有效打击和预防农村基层干部涉农职务犯罪,切实维护农民合法权益,保障农村改革发展,已成为当前各级司法机关和党政机关所面临的紧迫任务。

农村;基层干部;职务犯罪预防

近年来,随着城市发展和国家对“三农”建设投入的力度不断加大,村干部职务犯罪呈高发态势,成为农村社会不稳定的重要因素,严重损害了基层群众的切身利益。农村基层干部违法犯罪,直接损害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梳理近几年农村基层干部职务犯罪的现状,不难发现,形式和手段越来越多样化,这与少数农村干部综合素质差、法制观念薄、缺乏监督、管理混乱等有直接关系。为此,资源县检察院作了深入调研、研究,从以下方面给予了预防对策。

1 案件的主要特征

3.1 涉嫌罪名相对集中在贪污、挪用公款职务犯罪

2012年至2016年,该院共受理发生涉农职务犯罪案件29件35人,多为检察机关立案侦查的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等职务犯罪案件,共18件30人。在发案的环节上也呈现宽广化的特点:从规划、立项审批到采购、执法监管、财会、物品管理等环节都有可能成为职务犯罪案发的隐患。

3.2 犯罪主体以村居书记、主任等两委干部为主

村党组织书记和村委会主任是村级各方面工作的领导核心,掌管集体组织的人、财、物等实权,容易成为职务犯罪的高发人群。随着村务公开的推进,村两委之间内部制约的加强,村书记和主任相互勾结、村两委成员之间相互合作,合伙作案现象越来越突出,多为窝案串案,基本出现一旦发案,整个两委成员全军覆没的现象。以上统计的29件35人刑事犯罪案件中,仅有2人为乡干部,其他均为村民组长、会计、户代表为10人,除此之外的29人均为村(社区)书记、主任、副书记、会计等身份,尤以书记、主任为基本犯罪主体身份,其中被查的7个村腐败窝案中,书记、主任率两委全体共同贪污腐败。

3.3 窝案、串案较多,群体性特征明显

2008年以来,随着新农村建设的深入开展,人、财、物大范围的频繁流动,各项资金的注入增多,一些农村基层干部为了谋取私利,往往相互串通,内外勾结,大肆进行职务犯罪活动,从单独犯罪到合伙作案的趋势越发明显,不少案件都是查处一案带出一窝,查出一人带出一串,群体性特征突出。

3.4 作案方式、手段多样化,案件发现难,查办易

作案方法多种多样:一是采取村务收入不入帐、虚报冒领装入自己腰包等,公然贪污公款;二是以吃喝等名义少支多报、虚报、重报侵吞公款;三是利用“白条子”和虚假发票报账频频作案;四是截留农户救济款物和各种指标、补助款进行贪污、挪用;五是在专项建设款项目中利用职务之便收受贿赂,公然索贿等。

2 农村基层干部职务犯罪预防对策及司法建议

主动做好预防农村基层干部职务犯罪工作,积极探索预防农村基层干部职务犯罪切实可行的路径,为新农村建设提供良好的法治保障。我们认为采取“主动预防为主,被动惩罚为辅”的方针是较为理想的预防农村基层干部职务犯罪的途径。

2.1 加强对农村干部的培训

以增强农村基层干部的法律意识和廉洁自律意识。一是强化政治业务培训。各级乡镇政府要建立专门村教育活动室,制定专门的培训计划、方案和教材,利用冬春农闲季节,集中对基层组织人员进行党性教育、财务管理、法律知识的培训,提高农村基层干部的综合素质,培养造就一批责任心强、素质高、会经营的农村基层干部队伍。二是强化警示教育。检察机关应结合查办的农村基层干部职务犯罪案件,编选典型案例,以案释法,重点讲解与农村基层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三是司法机关及政府相关部门应利用农闲时间开展形式多样的“送法下乡”和“法律进村”等活动进行法制宣传教育,引导农民群众牢固树立法制观念,增强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和履行义务的自觉性。

2.2 加大查办农村基层干部职务犯罪的力度

加大打击犯罪力度、实行特殊预防,检察机关要坚持把打击农村基层干部涉农职务犯罪作为预防犯罪的首要环节。检察机关要加强与公安机关的协调配合,找准检察机关、公安机关职权的契合点,解决查处村干部职务犯罪管辖权的冲突问题,形成有效的查处合力。其次是坚持“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始终把维护农村稳定,化解村民矛盾作为查办案件的出发点。抓大放小,对于群众反映强烈、民愤极大的,坚决予以查处,对于一些犯罪情节不严重,涉案金额不大的案件,敦促其投案自首,节省司法资源。

2.3 章立制,加强监督

一要健全财务制度。会计、出纳要严格按照《会计法》和有关财经制度的规定,认真履行财务管理和财务监督职能。二要坚持实行对乡镇、村干部进行定期审计和离任审计制度,加强监督。三要加强对专项资金、专用票据的规范管理。相关职能部门要对村产租赁买卖、土地补偿费、低保优抚等资金和有关的专用票据加大监管力度。对在一些专项资金上拥有的一定管理权的村级财务,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村财乡管”制度,将各村的财务账册及凭证交乡(镇)政府专门机构管理,每月在规定的时间内,由各村上报本月的财务收支凭证,再由乡镇专门机构审核、处理和监督。四是要完善监督制约机制。要健全权力的内部制衡机制,即充分发挥村民组织的监督主体作用。积极推行民主评议干部制度,建立健全干部任期、离任审计制度和过失责任追究和赔偿制度,使农村基层干部切实受到教育和约束。

[1] 邢同宝,梁昭.农村职务犯罪的综合防控——以冠县人民检察院2005年以来查办的涉农案件为视角[J].山西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1(02)

[2] 薛国君,李志刚.农村基层组织成员职务犯罪的法律适用问题[J].当代法学.2011(01)

[3] 杨红梅,刘荣.农村基层干部职务犯罪案件实证分析——以基层院为视角[J].法制与社会.2010(34)

[4] 赵雪克,陈金章.农村基层组织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法律适用问题探讨[J].中国检察官.2010(19)

[5] 张鹏飞.当前涉农职务犯罪的特点、成因及防范对策——以江西渝水区为例[J].老区建设.2010(16)

F325.4

A

1672-5832(2016)01-022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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