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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当前我国民族法的发展与问题

2016-12-06赵牧晓

小品文选刊 2016年13期
关键词:民族区域民族法律

赵牧晓

(贵州民族大学法学院 贵州 贵阳 550025)

浅析当前我国民族法的发展与问题

赵牧晓

(贵州民族大学法学院 贵州 贵阳 550025)

我国是一个由多民族共同缔造的统一国家,维护国家统一、维护中华大家族的紧密团结,反对各种分裂主义、恐怖主义是每一个中华儿女的神圣职责。特别是我国当前经济的发展具有一定的不平衡性,我国中东部地区发展较快,经济情况相较西部和西南部地区要好。而我国的西部和西南部地区又是少数民族的聚集地,自治区、自治县等民族自治地区多在于此。同时,由于历史原因和经济上差距较大等问题,使得那些偏远落后地区都成为了不稳定因素的源头。因此,研究和学习民族法对于维护国家统一的繁荣昌盛至关重要。

民族法;民族政策;市场经济

我国是一个多民族的统一国家,自有文字记载以来,在中华大地上的各个民族无时不刻的都在互相交流不断融合,从而形成了我国璀璨的民族文化,我国民族法学便由此基础上建立起来并不断发展。因此,充分的学习和研究民族法学,特别是在改革开放三十多年后,我国发展正处在历史的转折点上,制定和完善民族法就显得尤为重要。

1 我国民族法律体系现状

我国民族法的体系主要是以宪法的民族问题规定为根本依据,以1984年5月31日修订通过《民族区域自治法》为主,该法规定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基本法律,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对发挥各族人民当家作主的积极性,发展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巩固国家的统一,促进民族自治地方和全国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发展,起了重大的作用。同时,以少数民族教育条例、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条例、民族事务管理条例、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条例、民族自治地方单行条例等为配套法规,形成了一套较为完整的、系统的、科学的、规范的民族法律法规体系。①

2 我国民族法中存的问题

当前我国民族法中,无论是《民族区域自治法》还是各行政部门的法规都明显带有很强的政策性的色彩在其中。首先,在法学教育资源投入上过于匮乏,缺少能够适应各个民族的专业性法律人才。其次,由于民族法上的种种不足之处,损害了民族法的权威性与适用性。导致社会上一旦出现违反民族法的行为时,法律无法对其进行制裁或进行相关的法律救济。最后,由于各民族的生活习惯,以及各民族的传统法律规定的不同,把各个不同民族规定在一个具体的法律框架内难免会有所不足之处。同样也违背了当前所提倡的“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化国家”的目标。

3 解决民族法中相关问题的对策

3.1 加强民族地区法律教育,培育民族性法律人才

加强民族地区法律教育,特别是对于少数民族高度聚集的自治区等地区。加大教育资源投入,培养一批具有针对当地民族特色,熟知当地民族生活和民族习惯法的一批专业性法律人才。并以此为基础在我国宪法框架内,以民族法为基础,制定出更加适用于我国某一民族的民族特色法规。这一做法不仅提高了我国民族法的可适用性,提高了法律的使用效率,填补了我国关于不同民族法规的空白。同时,对于各个民族不同的生活习俗也予以一定的照顾,这样也推进了我国法治社会的实现。

3.2 加强民族法规的权威性和强制性

从目前我国民族法法律的适用情况来看,由于民族法其本身缺乏一定的强制性惩罚措施,使得民族法的法律实行效果很不理想。强制性惩罚措施是法律的一个基本功能,其目的就在于保证法律能够被人们普遍的接受并按照法律的规定行事。虽然并不是所有的法律法规都以此为后盾,但在我国民族法法律体系中,缺乏这种有效的制裁机制的问题是显而易见的。由于相关机制的缺失,导致我国民族法中,特别是民族区域自治法中缺乏相应的法律责任。因此,我们应当在民族法中制定并添加相关的法律责任和法律制裁的相关章节和条款,建立起民族法的法律权威。

3.3 注重我国成文法与民族法的协调统一

我国关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化国家,实现依法治国,首先就需要我国的法律体系必须完整统一。而实现依法治国就需要我们国家的成文法在其社会治理中具有极高的地位和权威性,这是我们建立法制化国家的基础。因此,在修改和完善民族法的时候,应当特别注意民族法与我国现行的成文法之间融合。立法者在立法时不仅要首先考虑到我国成文法的相关规定,还更要考虑到我国各民族的生活习惯以及以往的民族习惯法等因素。要在不违背现有成文法的基础上,兼顾保护民族法中各民族的利益,以减少民族法与成文法之间的冲突。

4 结语

民族分裂、宗教问题、恐怖主义,是当今世界各国所面临的主要安全性问题。尤其是民族问题,如果处理不当就有可能演变出宗教问题和恐怖主义。同时,我国是一个多民族国家,由于历史和地理等因素形成了我国民族区域分布不均,经济发展不同步等现象,特别是最近几年恐怖主义势力在我国有所抬头。因此,在民族法的制定和修改的过程中要权衡利弊,在不违背宪法和现行部门法的同时,适当的做出一些调整和让步,使之更加的符合当今安定团结的社会发展趋势。

注解:

① 吴宗金,略论中国民族法学的命运与使命,西南民族大学学报,2005(3)

[1] 殷跃飞,当下我国民族法律体系发展状况及其若干问题探析,湖北函授人学学报(2015>第28卷第9期总第151期

[2] 史广永,民族区域自治法配套法规解析,法治与社会2015年第33期

[3] 徐爽,少数民族习惯的法律保障与政策选择,贵州民族研究2015年11期

[4] 王正伟,加强民族法制建设,推动民族工作走上法治化道路,中国民族2014年12期

[5] 巫洪才,少数民族习惯法在基层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司法适用探究,2014年04期

[6] 柳杨,论民族法与国家成文法的调适与整合,经营管理者2013年10月上期

[7] 马艳,浅析民族政策和民族法的关系,贵州警官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1年6月

[8] 岳懋德,加强和完善我国民族法实施的监督机制,《科技向导》2010年第23期

[9] 符颖、宋世杰,论市场经济条件下我国的民族法建设,湘潭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10年4月

[10] 张文香,论民族法学的几个基本问题,中央民族大学学报2009年第3期第36卷(总第184期)

赵牧晓(1987-),男,汉族,河南平顶山人,贵州民族大学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民商法学。

C951

A

1672-5832(2016)01-022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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