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判决中“执行财产”的确定之问题研究
2016-12-06郑文军
小品文选刊 2016年13期
郑文军
(贵州民族大学研究生院 贵州 贵阳 550025)
民事判决中“执行财产”的确定之问题研究
郑文军
(贵州民族大学研究生院 贵州 贵阳 550025)
深思造成“执行难”问题的根结,难以寻找被执行人财产成为主要原因之一。在查控被执行人财产方面,我国立法还很不完善,法律和司法解释虽然规定了申请人提供财产线索的责任,但却未给予其财产调查权,致使申请人提供财产线索的积极性很难调动。又由于缺乏明确的财产申报条件和程序,使得本应发挥重要作用的被执行人财产申报制度毫无实际意义。再之,法律和司法解释赋予人民法院多项财产调查权,但并未建立全社会范围内的执行联动机制,使得法院的调查权十分有限,效果也是差强人意。
民事执行;被执行人;财产确定
1 我国民事执行财产调查制度的现状
我国现行法律中关于民事执行财产调查制度的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诉法》)中关于人民法院有权向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情况的规定和关于搜查的规定;2、《执行规定》中关于被执行人申报、申请执行人提供、传唤被执行人到庭询问和搜查的规;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民诉法意见》)中关于对被执行人及其住所及财产隐匿地进行搜查的规定;4、2007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对关于被执行人申报财产义务及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的规定;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执行解释》)。……
登录APP查看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