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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元璋反贪及其当代价值研究

2016-12-05孙景澈周口师范学院政法学院河南周口466000

人间 2016年13期
关键词:经验教训反贪朱元璋

孙景澈(周口师范学院政法学院,河南 周口 466000)



朱元璋反贪及其当代价值研究

孙景澈
(周口师范学院政法学院,河南周口 466000)

摘要:明初朱元璋为整顿吏治而进行的反贪斗争,在中国历史上是很著名的。他在反贪斗争中,采用思想教育,重视立法,加强监察,提倡俭约等种种做法,对当前我党深入开展的反腐败斗争具有借鉴意义。

关键词:朱元璋;反贪;措施;反思;经验教训

明太祖朱元璋在位三十余年,一直旗帜鲜明地将反贪作为其治国的一项基本方略,且建了一整套行之有效的反贪措施体系。朱元璋也因此成为了中国历史上惩治贪官污吏态度最坚决、手段最残酷、效果最明显的皇帝。后代历史学家充分肯定了朱元璋反贪的成效:“一时守令畏法,洁己爱民,以当上指,吏治涣然丕变矣。下逮仁、宣,抚循休息,民人安乐,吏治澄清者百余年。”然而,朱元璋反贪的成效并不仅只如此,其反贪的所作所为至今仍有其深刻的启迪意义。

一、朱元璋反贪的历史原因

(一) 维护明朝统治的需要。

明朝建立后,摆在统治者面前的严重问题,首先是吏治的废弛。尽管农民起义给元末腐败的吏治以猛烈的冲刷,然而这种腐败的习气积弊已深,难以根除。朱元璋在谈到明初官吏队伍状况时,说“朕今所任认,不才者众,往往蹈胡元之弊。”其次是残破不堪的社会经济。元末的战乱造成全国经济的凋敝局面,昔日繁华的江南地区,如扬州也是“百姓稀少,田园荒芜。”显而易见,不解决这两个问题,巩固政权就无从谈起,同时,这两个严重问题又是相联系的,要解决社会经济问题,就必须澄清吏治。[1]

(二)元朝衰亡的反思。

朱元璋认为元朝迅速败亡的原因在于纲纪废弛和官吏放纵。朱元璋亲眼目睹过元朝末年贪官污吏残民害民,以致民怨沸腾,广大农民纷纷揭竿而起的景象,因而他深深懂得“民为邦本、本固邦宁”的道理。朱元璋在建立起自己的统治以后,首先即要求各级官吏抚民恤民,与民休息。朱元璋多次强调:“天下初定,百姓财力贫困。譬如初飞之鸟不可拔其羽,新植之木不可摇其根。要在安养生息之。”而如果官吏们贪污腐化,则广大老百姓就难以维持生计。在朱元璋看来,不严惩贪官污吏,就难保广大百姓不铤而走险,就难保其朱明王朝的江山永固。[2]

(三)朱元璋个人的生活经历。

朱元璋的肃贪决心与其出身有着密切关系。朱元璋小时候,国家混乱不堪,百姓生活艰难。朝廷下发的一点赈灾粮食都被贪官贪污,朱元璋的父母被活活饿死,后来朱元璋四处讨饭才活下来。做了皇帝以后,朱元璋曾对其大臣们说过这样一番话“从前我当百姓时,见到贪官污吏对民间疾苦丝毫不理,心里恨透他们,今后要立法严禁,遇到有贪官敢于危害百姓的,决不宽恕!”。

二、朱元璋反贪的具体措施

(一)严厉打击惩处贪污腐败行为。

在历代帝王中,朱元璋是对贪污腐败最深恶痛绝的一个。这种痛恨,既源于血液,又源于理智。作为一个前朝贫民,疾恶如仇是因为自己底层生活的痛苦经历;作为一个帝王,他的痛恨则来自对自己家业的爱惜,他生怕这些硕鼠咬坏自己辛辛苦苦建立起来的王朝。因而他采取了中国历史上最严厉的措施来惩贪,官员犯了别的错误尚可饶恕,唯有贪污,绝不放过。在反贪运动开始,他规定凡贪污六十两银子的,就要“剥皮实草”,摆在衙门前示众。朱元璋对贪污之官,宁肯错杀一千,也不放过一个,他规定,凡贪污案件,都要层层追查,顺滕摸瓜,直到弄清全部案情,将贪污分子一网打尽为止。从洪武四年到洪武十八年,朱元璋在全国范围内掀起了数次轰轰烈烈的反腐败运动。如洪武15年(1352年)的空印案、十八年(1385年)的郭桓案和驸马欧阳伦案。其中尤以空印案与郭桓案规模为最。两案受株连被杀的达七、八万人,“自六部左右侍郎下皆死,核赃所寄遍天下,民中人之家大抵皆破”,算是把朝廷上下一扫而空了。由于戮杀过甚,两浙、江西、两广和福建的行政官吏,从洪武元年(1368年)至十九年(1386年)竟没有一个做到任期满的,往往未及终考便遭到贬黜或杀头。用朱元璋的话说:“自开国以来,两浙、江西、两广和福建设所有司官,未尝任满一人。”

(二)建立反腐惩贪制度,防治并举。

建立反腐惩贪制度,防治并举。朱元璋在总结元亡的教训,谈到吏治的废弛时,认为造成这种局面的重要原因是法制松弛。“由法制不明而伦之道坏也”。为根除腐败现象,他重视立法工作,制定了一系列惩贪法律。洪武时期,明太祖颁布的法典中最著名的有《大明律》和《大诰》。《大明律》与唐宋律相比,明显加强了对百官、豪强贪赃违法的打击和制裁,对官吏犯赃和惩治的规定明显加重。为了加大惩贪力度,朱元璋使用重刑,亲自编纂惩贪法规汇编——《大诰》,它共有236条,其中讲述官吏犯法的条目的156条。这以后他又编写《大诰续编》、《大诰三编》、《大诰武臣》等[3]。惩罚手段极其严厉,其严酷程度超过了历史上任何一个封建王朝。朱元璋还十分重视监察机关在反贪中的作用,首先他对监察官要求很严格,他说监察应从“贤良方正之人”慎选,而且“凡御史犯罪”从重判处;其次,他设置比前代更为严密的监察百官之网,在中央除设都察院外,还设置六科给事中,加强对各部院的监察,作为专门的监察机构,以纠举弹劾贪官污吏为主要职责。在地方,除有中央委派的监察御史外,1376年又在各省设按察司,掌监察,然而这还不能消除朱元璋对诸司百官的疑虑。1391年,他还设“巡抚”制,中央派亲信重臣到各地出巡,监察地方官。这样三者交叉监察地方,形成纵横交错的监察网,有效地防止了地方官的腐败。

(三)加强官员反腐惩贪道德教育。

惩罚和监督是反贪的一个重要手段,教育也同样是澄清吏治的必不可少的方式。朱元璋在反贪运动中,很注意通过宣传教育使官吏从思想上筑起拒腐的堤防。洪武18年前后,朱元璋将自己亲自编写的四本诰书印发给各位朝臣,让他们认真学习,引以为戒。洪武25年,他又亲自编写了《醒贪简要录》亲自在奉天门向百官宣讲,并颁布中外。官府还在民间组织讲读大会,专人讲授,万众聆听,大造声势,“天下有讲读大诰师生来朝者十几万余人”。可见,朱元璋的“普法”教育做得相当到位。朱元璋曾命令各地城乡设立申明亭,将辖区内犯罪者的名字和罪过写上。“广而告之”,昭示乡里,以劝善惩恶,以收到“办一案教育一片”之效。为了扩大《大诰》的影响,他还把它列入全国各级学校的必修课程,科举考试从中出题。他下令将《大诰》编成普及本,发至每个农夫手中,能背诵者奖,民间感慨:“挂书牛角田头读,且喜农夫也识丁”。表扬廉吏并越级提拔以树正面典型,对善始善终的清官,朱元璋不仅给予重赏,还为他们修建府第;清官寿终时,还亲自为其撰写祭文,以彰其德;他还命人将清官廉吏事迹列入《彰善榜》、《圣政记》中,使之千古流芳。这些措施有助于整个社会形成劝廉、守廉的良好风气。[4]

(四)反腐不避亲,惩贪下得狠心。

朱元璋反腐敢于从最亲近的人处开刀。他的女婿、驸马都尉欧阳伦,凭着自己是马皇后亲生女儿安庆公主的丈夫,不顾朝廷的禁令,向陕西贩运私茶。后来河桥巡检司的一位小吏向朱元璋告发了此事。朱元璋核实后下令赐死欧阳伦,谁说情也不行。同时还发了通敕令,表扬了那位小吏不畏权贵的斗争精神。朱元璋唯一的亲侄、开国功臣朱文正,违法乱纪,他毫不留情地废了他的官职。朱元璋的亲信开国功臣汤和的姑夫,自以为有硬邦邦的靠山亲戚,就隐瞒常州的土地不纳税粮,朱元璋也依法将他处死了。

(五)整饬风俗,提倡节俭。

“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为了让全社会形成节俭、纯朴的风气,朱元璋以身作则,行俭朴、禁奢靡。每日早膳,只用蔬菜就餐,中午“四菜一汤”。穿的衣服不求新。在营建应天府新内城时,他对主张豪华雕饰的主管工程大臣斥责道:“敦崇俭朴,犹恐习于奢华。尔不能以节俭之道事予,及导予侈丽”。1368年,朱元璋对蕲州进献竹罩一事非常恼怒,他认为将会造成“天下闻风,争进奇巧,则劳民伤财,自此始矣”。后清退所献之物,并要求各省引以为戒。他坚持用铜而不用金造乘舆服御诸物,因为他认为“节俭必须自己带头执行,不然,怎能号召部下,而奢侈的产生,都是由小到大形成的。”直至死前,他仍遗诏要求丧祭之物品不用金玉。朱元璋这种“斥侈靡”、“敦行俭朴”的行为,对当时社会上法下廉是有好处的。

(六)广泛发动群众参与反腐惩贪。

由于封建官场的弊病,严密的监察网对于反贪的作用也十分有限,朱元璋又想出一招,建立民众监督参与制度,借用民众的力量加入监督官吏的反贪行动中。洪武元年令;若官吏额外科敛,“许民人拿赴有司,若有司不理,拿赴亲束议罪枭令。” 在《大诰》中这方面的规定也很多,第36条中规定:百姓若发现地方官吏混淆是非,滥收赋役,允许联名赴京上告。为了保证这一措施的实现,朱元璋对赴京上告的百姓给予保障,规定对敢于阻挡上告的百姓者“其家族诛。”这样机关监察和民众监督相结合,有效地预防和惩治了腐败行为。

三、朱元璋反贪的效果及当代价值

朱元璋铁腕反贪,虽有一定的震慑作用,但却不能从根本上遏制贪风,他不断掀起反贪风暴,眼皮底下却闹出了产部侍郎郭桓的贪污大案就是一个证明。越到晚期,朱元璋的反贪手段就越残忍,他对反贪的效果就越悲观。他不止一次地如此悲叹:“我欲除贪赃官吏,奈何朝杀而暮犯”,“我这般年纪大了,说得口干了,气不相接,也说他不醒”,甚至自谦“才疏德薄,控驭之道竭矣”。虽然朱元璋反贪并没有从根本上杜绝腐败的发生,但对今天反法腐败仍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一)从积极的方面看。

1.要完善反贪立法。从以上分析可知,朱元璋好似为贪官污吏编织了一副“犹行荆棘中,寸步不可移”的严密法网,正是这严格、系统的惩贪立法为严防官吏腐败提供了一道坚强的法律屏障。西方有句名言:“权力导致腐败,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我们必须严密法网,制约权力,杜绝法规法纪和政策上的漏洞,使反贪工作做到有法可依。

2.完善监察和制约机制。在有了完备的法律后,还要建立完善的监察制约机制。正像明朝巡按御史、巡抚和提刑按察司三套监察系统并存一样,地方上的监察机关也应该相互独立,相互制约。监察机关最好由中央垂直领导,与地方政府机关平行,这样才能最大限度的发挥监察功能。朱元璋鼓励民众告奸的历史启示我们:监察和制约,既要来自专门的监察机关,也要来自广大的人民群众。尤其是到了现代,要注意发挥社会传媒的正面作用,如此,就获得了巨大的且源源不断的反腐力量,将腐败分子拖入了“人民战争”的汪洋大海。

3.惩贪需要重典。贪污受贿,是一种利用国家权力去攫取经济利益的行为,无论哪朝哪代的百姓对这种行为都是深痛恶绝。因此,对贪官污吏绝对不能手软,对其实施重刑绝不为过。如果实行轻刑,犯罪成本低,巨大的利益诱惑往往会驱动某些官员伸出罪恶之手;实行重典,严惩贪官污吏,以此提高官吏的犯罪成本,使其自觉地趋利避害,从而起到有力遏止腐败的功效。朱元璋实施重典治国、重典治贪并取得极大成功正是给这一理论作了最好的注释。

4.廉政建设还必须严格执法。朱元璋反贪取得极大成功,原因之一就在于其“重惩贪吏,诏犯赃者无贷。”现代社会是法治社会,更加必须依法治国。各级各地的政策规定不能朝令夕改,尤其不能与国家大法相背离,要确保宪法和法律的权威,切实保持法理上一致性,真正做到法出令随。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坚决杜绝“刑不上大夫”的现象。特别要提出的是,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带头反腐倡廉。要一切从人民的利益出发,当好人民群众的公仆。真正做到“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先天下之忧而忧,后天下之乐而乐”。在查办案件中,要注意按规定的程序和纪律进行, 发现腐败线索要敢于一查到底,要尽可能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手续完备、处理妥当。

(二)从消极的方面看。

1.反腐败工作必须建立一个长期有效的机制。朱元璋为整顿吏治,特别注重立法工作,制定的《大明律》对官吏犯罪的量刑很重,然而封建剥削制度是官吏腐败滋生的根源,因而官吏犯法仍禁而不止。基于对官吏违法乱纪的恼恨及整顿吏治的迫切心情,朱元璋开始无视《大明律》中所规定的量刑原则,采取了以律外用刑为特征的滥罚滥杀是政策,随意武断的定刑在《大诰》中不胜枚举。这种做法虽对抑制贪污起了积极作用,但也导致了法制的破坏。到洪武后期,当他逐步废止严刑酷罚时,原来只是依靠恐怖手段才得以抑制的,存在于不少官僚身上的诸如贪污等恶习,却又渐渐滋生起来,究其原因,只靠君主的任意随行的机制对反腐作用是有限的,以史为鉴,当前我党应建立稳定、长效的工作机制,以利于深入开展反腐败斗争。[5]

2.急于求成、滥杀无辜是朱元璋反贪的最大教训。朱元璋反贪的成效是世所公认的,但这并不说明朱元璋反贪过程就不存在问题。相反,朱元璋反贪也有着许多值得吸取的教训。

首先,朱元璋反贪重治标甚于治本。他把更多的精力放在惩治贪官污吏这一方面,期望以严厉处罚来遏止腐败现象。殊不知,惩治腐败只不过是一种弥补措施而已,因腐败而造成的损失己很难挽回。而且,严厉制裁可以产生一定的震慑作用,但不可能对所有官吏都产生相应的震慑作用。朱元璋统治期间,之所以有那么多的贪官随杀随犯,以至朱元璋本人也迷惑不已,原因就在于严厉制裁的震慑作用不足打消所有官吏的侥幸心理。再则,朱元璋惩治贪官不分贪污犯罪的轻重程度,不分“首从”,往往是“轻罪重罚”,杜绝了犯有小过失的官吏改过自新的机会,致使他们不惜铤而走险,由“小贪”而成为“大贪”。朱元璋时期之所以有那么多的“大贪”出现,同此不无关联。

其次,朱元璋反贪主要依赖人治而非法治。朱元璋反贪的确也采取了法制手段,也比较重视立法工作。但相比而言,朱元璋更相信人治,更依赖人治的手段。他虽然颁布了《大明律》,但他一再拒绝接受大臣提出的将《大明律》更加具体化、明确化的合理建议,认为立法过于细致、具体,不利于他治理国家。他颁布《大诰》,以《大诰》作为法律依据,加重对贪官污吏的处罚,实际上是对贪官污吏实施法外用刑。朱元璋也时常亲自参与对贪官的审理工作,经常直接干预司法。不仅如此,朱元璋还往往凭个人的喜好对贪官进行处罚,没有统一、一致的处罚标准。所以,朱元璋反贪在很大程度上是建立在他个人威望基础上的。这实际上也就是朱元璋去世以后明朝的反贪工作很快告一段落的主要原因。

再次,朱元璋在反贪上求治心切,急于求成,以至滥杀无辜,极不人道。朱元璋对贪官深恶痛绝,发誓要杀尽一切贪官污吏。也正因为如此,他在反贪问题上急于求成,总希望通过几次严打,通过那些令人发指的酷刑,在短期内就能杜绝腐败问题。在反贪实际行动中,他恢复并发展了种种酷刑,极尽其野蛮、残酷的本性。反贪人员往往视朱元璋的喜好行事,大搞刑讯逼供,牵连、诛杀了不少无辜的官吏,甚至包括一些为官清廉的官吏。朱元璋也借反贪的名义,对明朝的开国功臣大肆杀戮,以致开国元勋中善始善终的竟寥寥无几。朱元璋甚至还追求刑狱的深刻,把惩治赃罪的多少作为考核官吏的一个标准,致使官吏们人人自危,整日提心吊胆。显然,朱元璋严重忽视了反贪工作的长期性,没有意识到只有持之以恒才能真正有效地打击腐败这一点。朱元璋反贪的随意性、残酷性,在一段时期内使得大小官吏无不提心吊胆,以致中国历史上一直以仕进为目标的知识分子也不敢为官。这对于消除官本位思想的影响的确起到了意想不到的作用,但另一方面却使得官吏队伍的素质下降,更加剧了反贪工作的难度。而且,朱元璋对当时官吏队伍中居绝大多数的胥吏,在政治上、经济上采取歧视性政策。事实上,许多事务性工作均由胥吏去完成,同百姓接触最多的也是胥吏。朱元璋对胥吏的政策往往将其推向贪污腐化的边缘,而那些贪污腐化的胥吏为寻求保护又不断对那些品官施加影响,这也是朱元璋重典反贪、贪官却又不断涌现的一个原因。可见,朱元璋忽视了对廉政环境的培养,没有意识到良好的廉政环境对于反贪的重要作用,这不能不说是朱元璋反贪的一个明显失误。

朱元璋反贪的这些教训尤应引起人们的高度重视。因为,在当前的廉政建设中,这类问题在一定程度上仍然存在。廉政建设的短期行为、重视人治而轻视法治、忽视廉政环境的培养、缺少持之以恒的廉政建设的长期目标等现象均不容忽视,亟需加以扭正。在这一方面,我们完全可以吸取朱元璋反贪的教训,要抛弃廉政建设“速胜论”的观点,确立起持之以恒进行廉政建设的决心,力戒廉政建设的短期行为;要重视制度建设,重视对腐败的预防,将廉政建设的重点放在“治本”上,要克服廉政建设上的“人治”现象,尽量依靠制度化、法制化手段来开展反腐败斗争;重视对廉政环境的培养,造就一支高素质的、为官清廉的干部队伍,将那些贪图小利、心术不正之徒坚决排除在干部队伍之外。朱元璋反贪虽然建立于封建土地私有制基础之上,其最终目的不过是维护其朱明王朝的封建统治,但其反贪的措施与成效十分值得我们深入研究,其经验教训十分值得我们借鉴与利用。

参考文献:

[1]田振洪 叶绿艳.朱元璋的反贪斗争及其历史启示[J].《厦门特区党校学报》:热点研究,2004.(4)45

[2]陈平其.朱元璋反贪的历史启示 [J].《湖湘论坛》:文史哲,2004,(2):39

[3]杨一凡.明初重典考[M].湖南:湖南人民出版社,1984,31-35 .

[4]怀效锋.明清法制初探[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8

[5]田振洪 叶绿艳.朱元璋的反贪斗争及其历史启示[J].《厦门特区党校学报》:热点研究,2004.(4)

中图分类号:D691.4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864X(2016)05-005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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