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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梳理

2016-12-02

工友 2016年10期

法律梳理

开除是否合适

开除与解除劳动合同不是一个性质的问题,“开除”是一种行政处分,“解除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对劳动关系的处理。

在改革开放之前学校属于事业单位,参照国家机关的标准进行管理。这就让部分学校延续一些自以为是的做法——把自己当做一个行政机关觉得有权对员工进行处分。开除是过去行政机关对待干部和职工的一种行政管理手段,适用于上下级为隶属关系的一些单位,包括警告、记过和开除等处分。但是,如今学校与聘用老师之间属于劳动关系,在法律地位上是平等的,并不是过去的隶属关系。

《企业职工奖惩条例》规定,对职工的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留用察看、开除。但是,该《条例》已于2008年废止。因此,对企业职工进行行政处分已经没有法律依据。

单方解除劳动关系,需具备什么条件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单位要单方面解雇员工需有法律上的理由,比如: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患病在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等等。

交大博文学院解除刘伶利的劳动合同,其主要理由是刘伶利旷工,违反了规章制度。但是从劳动法的实践操作看,这种解除劳动关系的理由风险非常大,原因是单位要证明以下问题:

(1)规章制度合法。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单位制定的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必须经过民主程序制定,并且向劳动者公示或者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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