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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劣种子不都是伪劣种子

2016-12-01武合讲

长江蔬菜 2016年16期
关键词:伪劣美亚假劣

假劣种子不都是伪劣种子

『编者按』一粒种子可以改变一个世界。在漫漫岁月长河中,从第一粒种者 子被有意识地播下,人类放弃狩猎采集,以稼穑农桑获取了食按 物供应的控制权,由此步入现代文明。时光荏苒,世事变迁,种子之重愈发凸显,种子是农业的基本生产资料,是农业增产的内因,是先进科技的载体,是农业价值链的起点,而《种子法》则是指导种业发展最重要的法律依据。自2004年《种子法》颁布以来,我国种业冲破体制机制的桎梏,发展速度与规模前所未有,2016年作为新《种子法》实施的元年,也注定拉开新一轮调整序幕。那么未来,新的法律条文将对市场行为和企业行为产生什么影响?执法者和种子经营者在具体实践中,又会出现哪些意想不到的问题?本刊特邀律师武合讲,为您探索新《种子法》下的风险规避和维权路径。

武合讲 男,中国遗传学会会员、中国农学会会员、中国法学会会员。1997年取得律师资格从事律师执业,先创办山东信法律师事务所,后转入山东贵和律师事务所,任副主任和专职律师,专业处理农作物种子和种业科技成果保护法律事务。办理了大量的大田作物、蔬菜、中药材和食用菌等种子案件和品种推广案件以及种业科技成果保护、种业技术秘密保护、育种专利和品种权保护案件,均为重大疑难案件。例如,2013年和2014年公安部通报的伪劣种子典型案件的50%以上,均由武合讲律师承办。

参加了历届全国农业知识产权研讨会和《种子法》修订论证。受河南省、江苏省、天津市等省市农业主管部门的邀请,对种子执法人员、种子管理人员和种子经营者进行培训。著有《农业知识》,在《中国蔬菜》、《中国种业》和《种子世界》等期刊发表论文200余篇。

假冒种子、假劣种子、伪劣种子,是不同法律规定的不同的法律概念。假冒种子,包括《产品质量法》规定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假冒品牌的种子,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假冒质量标志的种子,和《种子法》规定的假冒授权品种的种子。假劣种子,包括原《种子法》规定的十种,修订后《种子法》规定的八种。伪劣种子,包括《刑法》规定的假的种子、失去使用效能的种子、以不合格的种子冒充合格的种子。销售假冒种子、假劣种子、伪劣种子,形成的法律关系、产生的法律责任互不相同,不可混淆。

我国《刑法》关于生产、销售伪劣种子罪和销售伪劣产品罪的规定,采用的是叙明罪状,它的成立不需要其他法律的规定为前提条件;其他法律的规定,也不影响对本罪的认定。但是,在司法实践中,人们常将《产品质量法》规定的假冒种子和《种子法》规定的假劣种子与《刑法》规定的伪劣种子相混淆。

《刑法》第一百四十七条对销售伪劣种子罪叙明的罪状是:销售明知是假的或者失去使用效能的种子,或者生产者、销售者以不合格的种子冒充合格的种子,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的,构成销售伪劣种子罪。依据该法条叙明的罪状,销售伪劣种子罪的犯罪对象有三种:假的种子,失去使用效能的种子,以不合格的种子冒充合格的种子。在《种子法》规定的假劣种子中,以非种子冒充种子的假种子,属于《刑法》规定的“假的种子”,质量低于国家规定标准的(包括杂草种子的比率超过规定的)劣种子,属于《刑法》规定的“不合格的种子”,因变质不能作种子使用的劣种子,属于《刑法》规定的失去使用效能的种子;除此之外的假劣种子,都不属于《刑法》规定的伪劣种子。

❶ 品种假冒型假种子

《种子法》规定的“以此种品种种子冒充其他品种种子的”假种子的构成要件是,只要具备冒充品种种子和被冒充品种种子属于2个品种的种子,都属于假种子。“以此种品种种子冒充其他品种种子的”假种子,是否属于《刑法》规定的“假的种子”,必须根据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有个亲本相同、基因型相同的玉米杂交种,2012年新疆审定品种名称是KWS5383,2013年黑龙江审定品种名称是德美亚3号。KWS5383和德美亚3号,若属于同一个玉米杂交种的2个品种名称,将品种名称由KWS5383变更为德美亚3号的,不涉及两个杂交种,不存在冒充和被冒充的对象,所以改变品种名称的种子,就不属于《刑法》规定的“假的种子”。

若德美亚3号和KWS5383,属于两个不同的杂交种,以德美亚3号冒充KWS5383的,又存在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德美亚3号较KWS5383“次”,既构成《种子法》规定的“以此种品种种子冒充其他品种种子的”假种子,又构成《刑法》规定的“以次充好”的“伪劣产品”;另一种情况是,德美亚3号较KWS5383“好”,虽然也构成《种子法》规定的“以此种品种种子冒充其他品种种子的”假种子,但不构成《刑法》规定的“以次充好”的“伪劣产品”和“假的种子”,就不能追究行为人销售伪劣种子罪或伪劣产品罪的刑事责任。

以种性优良的授权品种种子冒充种性不良的非授权品种种子的“以好充次”的假冒种子,种子行业称为“套牌种子”。“套牌种子”的“以好充次”,是我国假冒种子中的一个显著特点,也是“套牌种子”屡禁不止、屡打不绝的重要原因。

这种“以好充次”的假种子,不危害农业安全和农民丰产,不具有社会危害性,没有予以刑罚打击的必要,所以《刑法》未将“以好充次”的种子也规定为“伪劣产品”和“假的种子”。

以授权品种种子冒充非授权品种种子的侵犯品种权的“套牌种子”,虽然侵害了品种权人的品种权和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但是由于品种权属于品种权人的私权利,侵权行为不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在《刑法》未规定侵害品种权罪的情况下,不能对销售假冒授权品种种子侵害品种权的行为追究刑事责任。

❷ 种类欺诈型假种子

为了规避种子生产经营许可制度,不法种子生产经营者就以转基因品种种子冒充非转基因品种种子,以杂交种种子冒充常规种子,以原种种子冒充大田用种种子。该类种子,《种子法》规定为种子种类与标签标注的内容不符的假种子。若是真实的合格的具备使用性能的,就不属于《刑法》规定的“假的种子”。

❸ 标签缺失型假种子

没有标签的种子,原《种子法》并未将其规定为假种子;修订后的《种子法》才将其规定为假种子。销售没有标签种子的,依据修订后的《种子法》可追究经营假种子的行政责任。由于种子标签属于外在质量,《刑法》规定的伪劣种子属内在质量,所以标签缺失的种子,不属于《刑法》规定的“假的种子”。

❹ 标签欺诈型假种子

品种与标签标注的内容不符的假种子,属于种子标签外在质量不真实的种子。利用种子标签标注内容欺诈的,虽是种子标签外在质量不真实,但并不影响内在种子质量的真实性、合格性和适用性,不属于《刑法》规定的“假的种子”。

❺ 产地欺诈型假种子

种子的产地与种子的使用性能没有直接关系。产地与标签标注的内容不符的种子,虽然具有欺诈性,属于原《种子法》规定的假种子,但其既不属于《产品质量法》规定的“伪劣产品”,也不属于《刑法》规定的“假的种子”或“伪劣产品”;修订后的《种子法》,也对其不再规定为假种子了。

❻ 虚假承诺型劣种子

质量低于标签标注指标的种子,虽然属于《种子法》规定的劣种子,但是其质量指标只要不低于国家标准,就不属于《刑法》规定的“以不合格的种子冒充合格的种子”和“伪劣产品”,也不属于《刑法》规定的其他类型的伪劣种子。

❼ 生物危险型劣种子

《种子法》规定的带有国家规定检疫对象的有害生物的劣种子,不属于《刑法》规定的“伪劣种子”和“伪劣产品”。销售带有国家规定检疫对象的有害生物的种子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据《刑法》第三百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追究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罪的刑事责任。

10.3865/j.issn.1001-3547.2016.16.007

武合讲,山东贵和律师事务所,菏泽,274000,电话:13605306590,15901032135,E-mail:whj148@126.com

2016-0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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