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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疑

2016-12-01王登山律师

中国建筑金属结构 2016年9期
关键词:原物工程款发包人

王登山 律师



律师解疑

王登山 律师

作者单位: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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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朝阳区大桥路9号桥福芳草地D座7层(100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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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601146333 (010)6279 9199

电子信箱:

wangdengshan9@sina.com

问题

问:发包人拖欠工程款,却以返还原物为由主张交付房屋,法律是否支持?

2013年年初,某开发商将包头市某住宅楼工程项目发包给承包人施工总承包,承包人施工历经两年,于2015年年初竣工验收质量合格。发包人不仅拖延结算、拖延支付工程款,且在工程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主动起诉称:房屋为其所有,要求承包人返还原物、腾退房屋,起诉案由定为:返还原物纠纷。请问:发包人在拖欠工程款的情况下,却以返还原物为由,要求承包人交付房屋,法律是否支持?

律师观点

律师观点:

1.发包人故意回避双方存在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民事法律关系,却以主张房屋的物权为由,要求承包人腾退房屋,是错误的。

根据最高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理解与适用的规定,返还原物纠纷属于物权纠纷的范畴,所适用的法律依据为《物权法》;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属于合同纠纷的范畴,所适用的法律依据为《合同法》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等。

本案中,承、发包双方客观存在的基础法律关系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民事法律关系,除此之外,无任何其他民事法律关系,而双方争议的房屋,是承包人履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而创造的劳动成果,那么,双方基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发生的纠纷,自然适用《合同法》及其法律法规,非适用《物权法》。

现发包人故意回避双方存在施工合同关系,主张房屋物权为其所有、要求承包人腾退房屋,显然是错误的。

作为本案的代理律师,首先指出了发包人错定案由,要求更正本案案由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是赢得这场官司的根基。

2.承包人有权主张“先履行抗辩权”,有权在发包人未支付工程款的前提下,拒绝交付工程(房屋)。

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通用条款第33条约定,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双方合同权利义务的顺序是:先进行工程竣工结算、发包人付清工程款,承包人方交付工程。

再根据《合同法》第67条关于“先履行抗辩权”的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

据此,在发包人拒付工程款、违约在先的情况下,承包人有权主张“先履行抗辩权”,有权拒绝交付房屋。

3.本案对承包人的启示:承包人应主动出击,主动起诉发包人要求支付拖欠的工程款,同时诉请在发包人支付工程款后、再与发包人办理工程(房屋)的交付手续。

本案承包人不仅被拖欠工程款,且面临着房屋被发包人无情夺走的被动局面,律师建议承包人要化被动为主动,选择对己方更有利、能够排除地方保护因素的人民法院,提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诉请法院责令发包人支付拖欠的工程款,同时将工程(房屋)如何交付事宜一并列入诉讼请求中、并入此案,依法对抗发包人不当要求。

代理律师的上述法律观点和诉讼策略最终得到了法院的支持,承包人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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