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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生态城市法制建设的思路

2016-11-30刘子奇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6年9期
关键词:法制建设生态城市思路

刘子奇

摘 要:随着人口、资源、环境与城市化的矛盾日益突出,生态城市己成为未来城市发展的主流趋势,本文从生态城市建设的结构和模式入手,分析了我国生态城市建设中对法律保障的需求,进而提出法制建设的几点思路,对生态城市建设起到了法律制度保障作用。

关键词:生态城市;法制建设;思路

随着人口、资源、环境与城市化的矛盾日益突出,生态城市己成为未来城市发展的主流趋势,成为全球各国各城市的关注热点,目前在我国也已经有很多城市通过不同的方式开展了生态文明及生态城市的建设活动,并且也取得了一系列优秀成果。在此过程中,法制建设的不断加强与完善无疑是对生态城市建设的最强有力的保障。

一、生态城市建设的结构和模式

我国目前已经有很多城市提出构建生态城市,当然这些城市存在很大的差异,在这里笔者将其概括为以下几种:有丰富的矿产资源如煤炭、石油、铁矿石等将此类城市归类为资源型城市;还有一些城市有较好的旅游资源,以旅游业为城市发展的支柱产业,将此类归为旅游型城市;另外还有一些城市如一些省会城市、大都市经济、文化、社会各方面较为发达,成为区域的中心,将此类归为综合型城市。以下对这几个模式做一简单的分析。

(一)资源型城市

资源型城市是指因矿产资源的开发而形成并发展起来,且矿业及相关产业在当地经济结构中占有重要地位。我国的资源型城市有很多,如有矿产资源且富产稀土的内蒙古包头市;在石油资源基础上发展起来的黑龙江省大庆市、山东省东营市;在煤炭资源基础上发展起来的河南省平顶山市、安徽省淮北市,还有陕西省的榆林市等。通过对以上资源型城市进行总结,发现资源型城市具有如下几个共同点:城市的快速发展主要是对当地的丰富资源开采和加工;粗放型经济发展模式;经济的发展大都依靠高投入、高消耗,生态环境恶化严重和资源锐减;产业比重失调,重心在第二产业,而第一、三产业比重多小。

(二)旅游型生态城市

所谓旅游型城市是指有丰富的能够吸引大量外地游客的旅游资源,与发展旅游业相关的各种设施、机构、城市功能发达而完备,旅游产业结构合理,高效运转,且处于支柱产业地位的城市。目前我国旅游型城市中有许多城市已提出构建生态城市,如有广西桂林市、浙江省杭州市、云南省昆明市、湖南省张家界市、河北省秦皇岛市、海南省三亚市等。通过对拟建生态城市的旅游型城市进行分析,发现旅游型城市一般具有的特点:以当地自然风光或人文景观发展起来;部分旅游城市对资源保护力度不够,存在“低投入、高产出”现象,旅游地生态环境受到不同程度的破坏;旅游产链过短;旅游规划中未能体现环境保护原则。

(三)综合型生态城市

综合型城市是指经济较为发达,功能较为全面,是区域的政治、经济、科教、文化中心,能够带动区域经济发展、社会进步、文化传播等社会功能的城市。如南京市、北京市、广州市、济南市、宁波市、西安市、成都市、福州市、郑州市、上海市、重庆市、厦门市等,这些城市存在一些共同点,现归纳如下:城市发展过程中面临着危机,如:大气污染、水资源短缺、固废增加、噪声污染严重等;城市发展初期缺少科学规划,随着人口增加,经济发展,城市空间扩大,出现空间格局不合理现象;城市生态环境保护意识仍需要进一步提高。

二、我国生态城市建设中对法律保障的需求

法律制度在生态城市的建设与管理过程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立法方面,指明了生态城市建设的方向、方法、为生态城市建设提供法律依据;执法方面,可以保障在建设过程中对环境保护的监管,指引人们在建设过程中规范作为,保障建设合理、有序发展;宣传环保法律方面,可以提高大众的环保意识,保障生态城市建设过程中的公众参与权的实现。

(一)保障生态城市建设战略、方针的制度化、稳定化

在生态城市的建设中,绝不能单靠灵活的策略,必须把各方面的重要战略、方针上升为法律,使之具有稳定性、连续性、权威性,并严格地依法行政,使政府行为及其权力运行具有法律的依据和保障。

(二)调整生态城市各种复杂利益关系的需要

生态城市建设涉及资源问题、生态问题、环境问题、社会问题,是一项非常复杂的工程,每一方面都涉及利益关系的调整。因此,必须要有代表城市整体利益的政府介入。但仅依靠政府政策的引导是远远不够的,还必须有强有力的法律对不顾生态后果的短期行为进行硬性约束,以平衡各种权利之间的冲突,使城市资源得到合理利用、生态环境得到最大限度的保护。

(三)遏止生态环境恶化趋势

近些年来,因在进行经济建设时,不注重环境保护,出现了局部生态环境破坏加剧、资源严重短缺、工业结构性污染严重等环境问题。这已成为制约经济发展的重要因素。而环境一旦遭到破坏,则极难恢复。为此,必须抓住法制建设这个根本环节。尽快健全和完善有关环境资源保护的配套法律法规。提高环境保护意识。通过法制把经济纳入可持续发展的轨道,以遏止生态环境恶化趋势。

三、法制建设建议

(一)建立健全生态城市污染控制体系

第一,对城市污水的控制。在充分利用现有污水处理和排水设施完善污水输送系统的同时,建设大型污水处理厂。第二,对工业污染的控制。第三,对大气污染的控制。调整机动车的税费结构,对污染严重的落后车型设置高额入门费,鼓励污染轻、节约能源的先进车型的使用;开发新型绿色建材;对于企业,发放排污许可证,被授予的排污权成为企业的资产,政府无权平调,但按照排污权规定的总量进行收费。第四,对消费污染的控制。第五,对城市生活垃圾污染的控制。城市生活垃圾的管理涉及千家万户、各行各业,管理工作有一定的困难。

(二)建立健全生态城市绿地建设系统

根据城市地形地貌、河湖水系、气候、环境特征等,制定出城市各类绿地的用地指标,选定各项绿地的用地范围,合理安排整个城市园林绿地的结构和布局形式,合理设计群落结构,并进行绿化效益的估算。

(三)建立生态城市资源保护与合理开发利用体系

城市的生态环境建设应根据国土规划和区域规划的要求,依据区域与城市社会经济发展趋势和环境保护目标,制定对水资源、土地资源、大气、动植物物种资源、矿产资源等的合理开发利用与保护的规划与措施。

四、结束语

随着城市化建设进程的加快,城市环境问题严重影响了我们的居住质量,生态文明城市建设的法制建设建议体现了生态文明建设的基本理念,能从根本上提高我国生态城市,从而为创造安全、高效、便捷、舒适、和谐的生态城市提供保障。因此建设生态环境城市是一个必然的发展趋势。

参考文献:

[1]王灿发.论生态文明建设法律保障体系的构建[J].中国法学,2014,(3).

[2]徐喜霞.现代城市规划设计的问题及对策[J].建筑与文化.2013,(3).

[3]杨明白.城市规划中生态城市规划的探讨[J].科技与企业,20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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