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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国际私法之冲突正义与实体正义

2016-11-28张祥

商情 2016年40期
关键词:融合

张祥

【摘要】纵观本世纪国际私法的发展历程,冲突正义与实体正义一直处于一种相互抵触的境况。由于冲突规范中的冲突正义所固有的确定性、稳定性和可预见性特征,但究其根本冲突规范还是缺少灵活性。笔者认为:鉴于冲突规范的僵化特征,如何将冲突正义与实体正义融合各自优点显得尤为必要,因此,本文着重探讨国际私法中冲突正义与实体正义的关系及其相互融合。

【关键词】冲突正义 实体正义 融合

在世界上,并不存在某种绝对的公平、绝对的正义,凡公平和正义都只能在比较中存在,在比较中发展。国际私法中的冲突正义、实体正义的发展演变亦是如此。

一、传统冲突规范的弊端

传统的冲突规范目的在于寻找最适合的国家的法律,它的焦点在于冲突规范是不是可以保证同样情况在不同处境下能得到同样对待。在具体的案件中,传统的冲突法只注意到选择适当的国家并由其提供应适用的实体法,因此,往往忽略了双方当事人的公平问题及判决结果是否公正。

在国际私法的发展初期,传统冲突法的这种价值理念的确发挥了重要作用,并在某种程度上很大的推动了国际私法中冲突法理论与实践的发展。但是在当下,传统的冲突法的弊端日益显露出来。具体总结为以下三点:

(一)浓厚的单边主义和保护主义色彩

由于传统的冲突规范的目的在于追求“冲突正义”,简单说就是适用哪个国家的法律才是最正当的,如此一来在实践中必然会引起“挑选法院”和“法律规避”等弊端。因此,传统的冲突规范充斥着浓厚的单边主义色彩和保护主义色彩。

(二)实体正义未发挥应有作用

传统的冲突规范由于缺少灵活性而饱受诟病,但是注重实体正义正好可以弥补冲突正义的不足。国际私法的发展趋势应当是冲突正义与实体正义协调发展,相互融合,但是目前的显然实体正义未发挥出其应有的作用。

(三)冲突规范未得到审理结果的一致性

由于案件的双方当事人的公平问题及判决结果是否公正并不纳入传统冲突规范的考虑范围,因此割裂了“冲突正义”与“实体正义”,由此而导致一系列问题的出现。

即同样一个案件在不同的国家就很有可能会被识别为相互矛盾的法律关系,无论是采用不同的连结点还是采用相同的连结点,都有可能还会导致这种结果的产生。故传统的冲突规范逐渐丧失其重要性。

二、冲突正义与实体正义融合途径

(一)意思自治方法的扩展。

意思自治原则即是首先通过当事人自行选择某一个国家的相应法律,进而确定与其相对应的法律关系准据法,如此一来就可以使某种法律关系可以不再附着于另一法律之上,亦可以使法律适用的灵活性得到增强,更有利于解决相应的法律冲突问题,以及有利于确定双方当事人之间享有的权利义务。

传统的“冲突正义”由于缺乏灵活性而使其弊端日益显现,已经很难适用当今世界的发展。国际私法学界应当从重视冲突正义转到重视对当事人利益考量的实体正义, 并结合二者的优点以适用于具体案件,这也是目前研究“冲突正义”与“实体正义”关系的意义所在。

(二)构建冲突规范的底限正义

具体而言,就是指把国际上国际私法的最低限度正义单独拿出来制定成相应的法律规范。这样的话,法官在遇到涉外民事案件并且需要识别外国法时。首先法官应当按照根据制定的冲突规范根据案件进行选择。其次,法官在选择之后如果发现相关的冲突规范符合冲突规范中底限正义的要求,就可以根据案件对其加以适用。但是如果相关的冲突规范不符合冲突规范中底限正义的要求,例如明显限制了一方当事人的权利和涉及到程序利益的,法官就可以拒绝适用该国法律,然后根据具体情况再选择适用其他的法律来处理该案件。

冲突规范的底限正义与二级识别制度存在明显的区别,二级识别主要是从法院地法的角度去考察别的国家的相关法律,但是冲突规范的底限正义规则则是从普适性的角度考量所适用的有关冲突法。

(三)取消公共秩序保留制度

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的存在导致法官在适用冲突法处理案件时遇到很多问题。因此,取消公共秩序保留制度显得尤为必要。在此笔者列出以下两点:

第一,对于“冲突正义”和“实体正义”的冲击,一国可以以其相关公共制度抗辩另一国对于冲突规范的引用,这导致了国际私法领域具体应用中的效率极其低下;同时由于保留了公共秩序,直接导致了对于另一方实质上的不公平问题的出现。

第二,对于公共秩序过于宽泛、抽象的界定。对此,可以通过制定有关的底限正义规则规定,以法律规范来指明应当尊重不同国家的风俗习惯。至于公共秩序造成的影响则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在抗辩中实现受侵害一方当事人的合法利益。法官可以根据底限规则之下的自由裁量权来把控整个案件。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即是英美法系国家的法官在处理某些案件的时候,当遇到法律规定很模糊或者没有相关法条规定时,法官拥有可以依照法律精神和理念选择出案件处理最佳结果的权利。笔者认为:英美法系法官的自由裁量大陆法系也可以适度借鉴,当然了,也需要对其作出规制,这也是大陆法系国家的司法体制改革的趋势。

三、结语

二十一世纪国际司法学界讨论的话题之一就是如何平衡“冲突正义”和“实体正义”,使之相互融合以更好地解决实际问题。传统冲突规范中的冲突正义一直在强调其所谓的确定性、稳定性和可预见性特征,但究其根本冲突规范还是缺乏灵活性。但是如果认真考量“实体正义”则可以弥补这一不足,冲突规范的灵活性问题就可以得到很好的解决。因此,如何理解“冲突正义”与“实体正义”两者的关系并巧妙地将二者融合在一起是当下国际私法学界需要考量的重要问题。即如何在追求和实现冲突正义的同时兼顾实体正义。

二十一世纪国际私法的发展本身就是在所谓的妥协、融合的“中间地带”寻找一个恰当的平衡点,未来国际私法的发展趋势即是“冲突正义”与“实体正义”统一协调发展。

参考文献:

[1]徐伟功著.冲突法的博弈分析[M]. 北京大学出版社, 2011.

[2]杜涛著.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释评[M]. 中国法制出版社, 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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