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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众筹平台的运营模式及风险防范

2016-11-28张可可

商情 2016年40期
关键词:运营模式风险防范

张可可

【摘要】随着互联网的不断发展,股权众筹平台出现并得到迅速的推广,但由于其现阶段仍处于发展的初步阶段,在建设和应用的过程中,仍存在规范性差、安全风险高等缺陷,在此背景下,本文针对股权那众筹平台的运营模式和风险防范展开研究,为股权众筹平台的进一步发展和完善提供参考。

【关键词】股权众筹平台 运营模式 风险防范

众筹即面向公众筹集资金,目前其包括捐赠众筹和股权众筹两种方式,所谓股权众筹即投资者为提升资本为处于种子阶段或初创阶段的企业注资的行为,但由于我国现行法律中将公众募集资金的方式限定为上市公司公开发行股票,所以我国的股权众筹平台与社会公认的股权众筹平台存在一定的差别,其更类似于私募或半公开的融资活动。

一、股权众筹平台的运营模式分析

用户注册成为创业者和用户注册成为投资人后会分别向平台提交融资项目商业计划书和领头人申请资料,由家头网站对项目进行审核,审核的内容主要包括资料是否完善、项目模式是否可行等,在两方面均审核通过后投资人就成为领头人,而项目也会存入项目库,投资者在确定项目后会收藏项目、与创业者约谈、认投项目,创业者在对领头人的领头意向确认后,大家投与融资项目方会签订融资居间协议,跟投人开始跟投项目,在项目融资额度被认投满额后投资人会向投付宝转账,至此众筹成功,线上的流程基本结束,需要进一步进行线下增资扩股手续的办理,这是股权众筹平台运营的基本模式。在平台运营的过程中,首先,需要注意,对平台是够具有融资资金经手的能力进行判断,现阶段“投付宝”被应用的较为广泛,但其仍存在户主辨别困难、判断平台是否经手困难等缺陷,需要进一步完善;其次,要明确认领人必须符合平台投资人要求,例如是平台较为活跃的投资人,而且其必须具备一定的投资经验,较强的判断能力和团队合作能力,在行业的影响力也要较为突出,在一年内领头的项目数量在5个以内,存在1个以上项目推出等。再次,在大家投过程中公布的项目凑满融资额度后线下手续办理流程应完善,保证线下的办理流程可以顺利的完成。

结合以上分析可以发现,现阶段我国股权众筹已经形成了较稳定和完善的运营模式,为股权众筹融资活动的开展提供了条件,但现阶段所采用的模式是我国个别平台探索中形成的,并未得到我国法律的支持,这在一定程度上导致我国股权众筹平台在运行的过程中,面临着较大的进行风险,如果得不到有效的防范,将会直接威胁投资者和筹资者的合法利益。

二、股权众筹平台的风险防范

在股权众筹的过程中,投资者审核、股权众筹与非法集资的界线划分、项目审核和推荐、资金流、募资的期限和及时性、金额、入资方式等方面均会带来一定的风险,所以在进行风险防范的过程中,要针对性的进行。

(一)防范投资者风险

我国现有法律中明确指出投资者审核要从其收入、风险识别能力、风险承担能力和认购金额四方面进行,以此最大的程度保护投资人,这对防范投资者风险具有积极的作用;另外,笔者认为结合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成果将实质审查向形式审查转变,并通过制定针对性的审查标准,强制性的要求未履行审核责任的平台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防范投资者风险,提升审核效率,降低审核成本也具有积极作用。

(二)股权众筹与非法集资的界线划分风险防范

由于股权众筹是公募和私募的过渡形式,所以其被成为非法集资的可能性非常大,所以我国应该通过建设相关立法对股权众筹的条件、人数、规模等方面进行严格的限制,并建设健全的信息披露制度,既为平台运营提供依据,又对其进行有效的约束。

(三)项目审核和推荐风险防范

在互联网快速发展的过程中,既为人们带来了信息共享的便利,又创造了互联网欺诈的条件,所以为防止在项目审核和推荐过程中出现欺诈风险,应引导投资人和筹资人在线上接触、沟通后,进行线下的约谈和交流,这不仅可以降低线上欺诈的概率,而且可以提升筹资行为达成的可能性,但这在一定程度上会提升沟通成本。

(四)资金流风险防范

资金流可以被平台控制、管理,决定资金流可能被平台挪用,造成投资者和筹资者的损失,所以要防范此类风险的发生,应引入第三方平台或银行负责资金的管理,避免平台参与资金管理过程,而筹资者和投资者按照约定向第三方或银行给予一定的报酬。

(五)募资的期限、及时性、金额风险防范

为降低因时间产生的安全风险,首先,在筹资前应结合筹资目标、行业发展状态等确定具体的筹资时间,其次,要结合投资者具体的投资能力以及投资行业的发展状态等从法律角度对筹资的金额进行限制,保证筹资的规模和投资者需要承担的风险均在合理的范围内。

(六)入资方风险防范

现阶段我国既希望股权众筹平台的入资方式可以有效的创新,又要求其必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长信,这就决定在入资方式方面对具体的人数、金额以及行使等方面进行严格的限制,避免其面临法律风险。

三、结论

通过上述分析可以发现,我国的股权众筹受我国法律的限制,并不等同于公众筹资,其实质上只是以公开广告宣传为主要手段的私募,但这种特殊的私募形式具有较大的投资风险,虽然在投资者审核过程作用下可以提供一定的安全保证,但要推动其可持续发展,急需针对其风险类型,建立相关的法律条文提供保证。

参考文献:

[1]路阳.互联网股权众筹及其风险研究[D].云南财经大学,2015.

[2]李湛威.股权众筹平台运营模式比较与风控机制探讨[J]. 当代经济,2015.

[3]高新宇,陆范佳.众筹融资运营模式下风险分析与防范策略研究[J]. 上海金融学院学报,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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