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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意对待国旗要担何责

2016-11-28本刊编辑部

新传奇 2016年33期
关键词:物业公司人民政府国旗

随意对待国旗要担何责

8月6日,有网友发现,在里约奥运会女子射击10米气步枪决赛后举行的颁奖仪式上,里约奥运会使用的中国国旗图案有误,四颗小五角星竟然是平行排列的(国旗上的四颗小五角星应该各有一尖角指向大五角星中心点)。这起事件,引发了众人对国旗的关注。在国内,错误使用国旗后果到底有多严重呢?

里约奥运颁奖典礼上升起的错误版本的中国国旗

法律明确错误使用罚则

郑州大学副教授侯宇介绍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第十九条对毁损等侮辱国旗的行为作出了处罚规定:在公众场合故意以焚烧、毁损、涂划、玷污、践踏等方式侮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处罚规定,由公安机关处以十五日以下拘留。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九条规定:“在公众场合故意以焚烧、毁损、涂划、玷污、践踏等方式侮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此外,侯宇介绍说,对于升挂国旗也有相应的注意事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第十五条规定,升挂国旗,应当将国旗置于显著的位置。列队举持国旗和其他旗帜行进时,国旗应当在其他旗帜之前。国旗与其他旗帜同时升挂时,应当将国旗置于中心、较高或者突出的位置。第十七条规定:不得升挂破损、污损、褪色或者不合规格的国旗。第十八条规定:国旗及其图案不得用作商标和广告,不得用于私人丧事活动。

另据介绍,外交部《关于涉外升旗和使用国旗的规定》(1991年4月15日发布)第十七条规定:悬挂国旗一般应以旗的正面面向观众,不要随意交叉悬挂或竖挂,更不得倒挂。有必要竖挂或者使用国旗反面时,必须按照有关国家的规定办理。第十八条规定:多国国旗并列升挂,旗杆高度应该划一。升挂时必须先升中国国旗,降落时最后降中国国旗。同一旗杆上不能升挂两个国家的国旗。遇有需要夜间在室外悬挂国旗时,国旗必须置于灯光照射之下。

制作使用不合格应受罚

对污损国旗、升降国旗行为,国旗法有明确规定,但是,对于使用质量不合格国旗的行为,是否有相应的适用法律?

对此,侯宇说:“我国法律、法规未对制作和悬挂不合格国旗作出规定。若有证据表明故意制作和悬挂不合格国旗,可以适用国旗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即情节较轻的则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由公安机关处以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为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九条的规定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教授张步峰对此提出了自己的看法,他说:“国旗法第十七条规定:不得升挂破损、污损、褪色或者不合规格的国旗。但是,针对第十七条设定的违法行为,国旗法没有规定相应的罚则,不像国旗法第十九条对侮辱国旗行为设定了罚则。不过,对使用不合格国旗的行为也不是完全没有相关规定。国旗法第四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国旗的升挂和使用,实施监督管理。外交部、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对各自管辖范围内国旗的升挂和使用,实施监督管理。国旗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指定的企业制作。”

此外,一些地方规章做了进一步规定,如《上海升挂使用国旗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市、区(县)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地区管理机构,应当组织推动管理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规定升挂、使用国旗,并定期检查。对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升挂、使用国旗的,各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市、区(县)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地区管理机构应当要求其改正。”

对于不合格国旗的出现,张步峰说:“国旗生产企业是省级政府指定,意味着国旗是特许经营。所以,对于没有获得特许经营权的企业,工商部门可以根据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对其非法经营行为进行处罚。对于获得特许经营权的企业,如果其生产不符合国家质检总局发布的国旗国家标准,质检部门可以根据产品质量法对其进行处罚。”

(《法制日报》2016.8.11)

案例解读

电梯间广告收入是否归业主所有

2013年10月23日,某小区的物业公司与一家网络公司签订了《广告代理合同》,网络公司租用物业管理的电梯广告位发布广告,并按时支付租金,有效期自2013年10月23日至2016年1月23日。

由于网络公司未履行合同,物业公司起诉要求网络公司支付租金109250元,并将每层电梯外电梯按钮两侧广告设施拆除恢复原状。

网络公司代理人认为,涉案广告牌位的位置属于业主所有,应由业主提起,物业公司没有起诉权,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无效。

法院审理后认为,物业公司与网络公司签订的租赁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规定,属合法有效。

建筑区划内包括公用电梯在内的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其产生的收益,应当归业主所有。

但是,本案中,租赁合同是物业公司与网络公司之间签订,租赁标的物亦由物业公司租赁给网络公司使用,而物业公司与小区业主或业主委员会之间就租金收益归属问题以及物业公司与网络公司之间租赁合同关系系不同法律关系。

物业公司是否享有出租诉争租赁物的权利并不影响与网络公司之间租赁合同的效力以及物业公司向网络公司主张租金的权利,故网络公司主张租赁合同无效的抗辩意见,缺乏事实与法律之依据,法院不予采纳。

鉴于物业公司已将租赁物交付网络公司使用,网络公司应按照合同约定及时足额交纳租赁期间内的租金。法院因此判令网络公司支付物业租金10.93万元,网络公司于判决生效后的7日内拆除涉案广告牌并恢复原状。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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