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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总局就烟叶税法公开征求意见

2016-11-28

中国总会计师 2016年10期
关键词:价款税法期限

10月18日,国家税务总局就《中华人民共和国烟叶税法》 (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基本延续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叶税暂行条例》。

征求意见稿共14条,对纳税人、纳税对象、征收机关和纳税期限等做了明确。

关于计税依据,征求意见稿修改了价外补贴统一按收购价款的10%计算的现行规定,改为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纳税人给予烟叶生产销售者的实际补贴金额核定价外补贴折算成收购价款的比例。

关于税率和纳税额,征求意见稿规定烟叶税实行比例税率,税率为20%;应纳税额=价款总额×税率。

关于征收机关,征求意见稿新增了“纳税人应当向烟叶收购地的县级税务局或者其所指定的税务分局、所申报纳税”的规定,有利于纳税人申报。

关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纳税期限,征求意见稿明确,烟叶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向烟叶生产销售单位和个人付讫收购烟叶款项或者开具收购烟叶凭据的当天;烟叶税的纳税期限为一个月,纳税人应当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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