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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诉讼法角度浅谈证据规则的重构

2016-11-27翁境宏福建农林大学文法学院福建福州350002

决策与信息 2016年21期
关键词:规则标准

翁境宏福建农林大学文法学院 福建福州 350002

从诉讼法角度浅谈证据规则的重构

翁境宏
福建农林大学文法学院 福建福州 350002

我国由于长期以来证据规则体系上的空白,使得对于证据规定落后,远远不能适应我国诉讼发展和审判方式改革实践的需要。在借鉴国外可用的有益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的实际,制定适合我国审判实践需要的统一的证据法典,统一案件证明标准;完善非法证据排除规定、建立侦查人员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律师在场的制度、完善证人出庭制度。

诉讼法;证据规则;重构

一、我国现行证据制度的缺陷

(一)证明标准的不统一

随着民事诉讼的发展,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也被学界提出。学者赵刚提出“在民事诉讼中,经济主体将纠纷的解决视为交易关系的延续,其目的是通过法院使自己的合法正当利益尽快地最大限度地回归,使之更好地投入于市场领域,获取效益……因此,民事诉讼法的任务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作为首要目标。”若一味追求“客观事实”将会使法官在不能达到“客观事实”证明标准的情况下,则耗费大量人力、司法资源去调查取证,最终切也仍无法达到“客观事实”证明标准,案件久拖不决,当事人的权益无法得到保障。因此,学界有学者提出将“客观事实”的证明标准转换为“法律事实”的证明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三条规定:“双方当事人对同一事实分别举出相反的证据,但都没有足够的依据否定对方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情况,判断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是否明显大于另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并对证明力较大的证据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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