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党章看党内监督的变化
2016-11-27晓星
共产党员(辽宁) 2016年21期
◎文/晓星
从党章看党内监督的变化
◎文/晓星
从党章的发展历史看,党内监督经历了一个从不断调整到趋于稳定的过程,折射出监督实践的不断发展、监督理论的日臻完善,其中有很多经验和做法值得总结借鉴。
一、我们党是何时规定上级对下级实施监督的?
我们党最早有关党内监督的规定是党的一大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第一个纲领”,规定:“工人、农民、士兵和学生的地方组织中的党员人数多时,可以派他们到其他地区去工作,但是一定要受地方执行委员会的最严格的监督。”“地方委员会的财政、活动和政策,应受中央执行委员会的监督。”这是初步表述中央有监督下级组织、组织有监督党员的权力。党的二大、三大和四大通过的党章都坚持这一明确规定。
二、我们党是何时规定设立党内监督机构的?
1927年党召开五大时,中央政治局会议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第三次修正章程决案》第六十一条中规定:“为巩固党的一致及权威起见,在全国代表大会及省代表大会选举中央及省监察委员会。”规定建立最早的党内专门监督机关——党的监察委员会。五大党章规定党内专设“监察委员会”,其职能是“巩固党的一致及威权”“得参加中央及省委员会会议,但只有发言权无表决权。遇必要时,得参加相当的党部之各种会议”。中共五大首次选举成立了中共中央监察委员会。1928年党的六大通过的《中国共产党党章》增设“审查委员会”一章,规定:“为监督各级党部之财政会计及机关之工作起见,党的全国大会,省县代表大会,选举中央或省县市审查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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