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抗组织调查擅自出逃该如何认定处理
——析量纪情节与违纪情节之区分
2016-11-27■赵炜
支部建设 2016年3期
■ 赵 炜
对抗组织调查擅自出逃该如何认定处理
——析量纪情节与违纪情节之区分
■ 赵 炜
案例简介
李某是某县建设局副局长兼城镇管理监察大队队长、局党组成员,分管城建规划、房管所、房地产开发公司工作。在其任职期间,因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被群众举报。2010年6月,市纪委成立专案组对李某的违纪问题正式立案调查。次日晚,李某为逃避调查,擅自外出,先后出逃到太原、北京、云南等地,并用事先办好的护照、假身份证偷越国境,出逃到缅甸,致使案件查办一度无法进行。同年8月20日,在纪检监察机关的严密组织和公安部门的密切配合下,李某被我公安机关从缅甸国佤邦特区押解回国。调查组迅速查清了李某犯有利用职权受贿、贪污、非法倒卖土地、偷逃税款、骗取贷款等多种严重违纪违法犯罪事实。处理本案时对上述违纪违法问题的认定没有异议,但对李某擅自外逃躲避调查干扰办案的问题怎样认定产生争议。
分歧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李某在本案中犯有的贪污等严重违纪违法问题,已经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那么其在调查期间擅自外逃、干扰正常办案的行为,可作为对前述五种问题处理时从重加重的量纪情节来认定,依照党纪处分《条例》第24条之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种意见认为:李某在调查期间擅自出逃,特别是用事先办好的假身份证和护照偷越国境,足以说明其主观上对党和社会主义国家的仇视,其行为已危害到国家的安全利益,因而该外逃行为已不再是从重或加重处分的量纪情节,而已单独构成违纪行为,应以叛逃违纪行为认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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