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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证暂行条例》问答

2016-11-27辽信

共产党员(辽宁) 2016年7期

◎文/辽信



《居住证暂行条例》问答

◎文/辽信

问:《居住证暂行条例》何时公布施行?

答:《居住证暂行条例》由2015年11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3号公布,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解读:据第六次人口普查统计,全国跨县(市、区)居住半年以上的人口达到1.7亿。这部分常住人口在当地促进了经济社会发展,但在享受同等的基本公共服务方面有很多问题。制定《居住证暂行条例》,确立了为居住证持有人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同时鼓励各地不断创造条件提供更好的服务。

问:申领居住证有哪些规定?

答:根据《居住证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九条规定,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他城市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领居住证。

申领居住证,应当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本人相片以及居住地住址、就业、就读等证明材料。

居住地住址证明包括房屋租赁合同、房屋产权证明文件、购房合同或者房屋出租人、用人单位、就读学校出具的住宿证明等;就业证明包括工商营业执照、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出具的劳动关系证明或者其他能够证明有合法稳定就业的材料等;就读证明包括学生证、就读学校出具的其他能够证明连续就读的材料等。

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和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等,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申领居住证。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办理的,应当提供委托人、代办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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