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补齐劳动纠纷法律短板
2016-11-27
领导决策信息 2016年48期
浙江省补齐劳动纠纷法律短板
■ 11月22日,浙江省发布《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填补了浙江省工会组织在劳动纠纷协商调解方面的法律空缺。浙江省各级工会也可依据《条例》,实现劳动纠纷从事后处理到事前预防的转变,把劳动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和基层单位。
地方政策解读
补齐地方立法短板
针对处理劳动纠纷案件地方立法方面存在的短板:协商调解的环节,特别是工会的协商调解缺少规范的法规。尤其在劳动纠纷最突出的工资拖欠、工伤纠纷、劳动环境等问题的解决中,亟需通过立法明确各级工会特别是用人单位工会的作用,要发挥工会沟通协商的功能,以引导劳动者和企业依法合理维权。
今年,浙江省人大内司委和法制委联合组织省总工会、法学专家等方面力量,组成起草小组,对草案进行了10余次讨论修改。9月29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全票通过了《条例》,从监督组织和职责、协商和处理、法律责任等方面,对工会劳动法律监督作了具体规定。
首倡职工履行职责
《条例》详细规定了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的具体内容,明确了工会对平等就业情况,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及执行情况,劳动合同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情况,工资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签订、履行情况,劳动报酬支付、福利待遇落实和最低工资标准执行情况,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制度执行情况,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护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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