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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党政领导干部任期内环境恶化将被追责

2016-11-27

领导决策信息 2016年38期
关键词:资源

山东党政领导干部任期内环境恶化将被追责

■ 为健全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强化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职责,山东省日前印发《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明确,市、县(市、区)党委和政府对本地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负总责,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成员承担主要责任。

地方政策解读

追责对象和情形

《细则》指出,致使本地生态环境和资源问题突出或者任期内生态环境状况明显恶化;因决策失误造成重大环境污染,对生态环境产生破坏性影响或者不可恢复利用;作出的决策与生态环境和资源方面法律、法规以及上级有关政策相违背等情形,应当追究相关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成员的责任。同时,对其他有关领导成员及相关部门领导成员依据职责分工和履职情况追究相应责任。

对指使、授意或者放任分管部门对不符合主体功能区定位或者生态环境和资源方面政策、法律法规的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建设或者投产(使用);对分管部门违反生态环境和资源方面政策、法律法规行为监管失察等情形,应当追究相关党委和政府有关领导成员的责任。

对制定的规定或者采取的措施与生态环境和资源方面政策、法律法规相违背;批准开发利用规划或者进行项目审批(核准、备案)违反生态环境和资源方面政策、法律法规规章;执行生态环内,相关工作部门根据调查结果,对生态环境损害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其他处理决定的同时,界定相关党政领导干部的责任,对应当问责的,提对象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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