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得时效制度设立研究
——以《民法典草案专家建议稿》的规定为视角
2016-11-26于洋
决策与信息 2016年23期
于 洋
中国青年政治学院 北京海淀 100089
取得时效制度设立研究
——以《民法典草案专家建议稿》的规定为视角
于 洋
中国青年政治学院 北京海淀 100089
时效制度是民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包括取得时效和消灭时效两种,但我国并未规定取得时效。本文探讨了在我国设立取得时效制度的合理性和必要性,并进一步论述了在我国设立取得时效制度应当注意的一些问题,并进行了分析,以期对我国取得时效制度的设立提供参考。
取得时效;善意;不动产
一、取得时效概述
取得时效,也称时效取得,是指无权占有人以行使所有权或其他物权的意思,公然、和平和继续占有他人物达一定期间,而取得所占有物的所有权或其他权利的制度。①取得时效同善意取得一样是一种原始取得,原来存在于该标的物上的其他负担归于消灭。不过所取得的权利的性质及范围取决于作为取得时效基础的占有。其性质属于事实而非法律行为,因此不适用行为能力的规定,只要具有事实上行为的意思即可。取得权利须有权利能力,无权利能力人,如不许取得本国的土地所有权的外国人,不因取得时效取得物的所有权或者其他物权。
二、我国应当设立取得时效
时效制度起源于罗马十二铜表法,后为法国所继承沿用,我国仅设立消灭时效制度,而一直未设立取得时效。本次民法典草案专家建议稿中规定了取得时效制度,但是关于我国是否应当设立取得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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