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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一轮司法改革的可能与限度

2016-11-26马长山

社会观察 2016年1期
关键词:依法治国法律改革

文/马长山

新一轮司法改革的可能与限度

文/马长山

虽然新一轮司法改革在“全面深化改革”“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中具有不可低估的重要使命和作用,然而,与其他各个改革领域一样,司法改革进程也必然面临着太多具体而复杂的困难和问题,故此并不能对其抱有过度的理想化期待,恰恰应该以客观理性的态度,来审视新一轮司法改革的可能空间与限度,从而为塑造新时期独立公正的司法体制提供务实而可靠的路线图。

司法至上的浪漫寄托与现实难题

司法至上、司法独立、审判独立、法官独立等,这些已经成为一种经由近代以来西方法治进程创始并加以验证的法治“常识”和基本标志,也是改革开放30多年来人们对司法改革的目标期盼与价值指向。然而,司法制度和体系自身的可欲与可能之间的落差,它所遇到的问题和挑战,却常常被忽略,尤其是在以西方法治为摹本、严重缺乏本土法治建设经验的中国,则更是如此。中国的深度司法改革实际上面临着司法与政治的“隔绝”和“依赖”、司法体系的官僚化、司法伦理与人性的张力等现实难题。

当然,司法至上、司法独立作为法治社会的基本要素和根本原则,是不容否定的,因为“没有司法至上,政府官员会无拘无束地无视宪法要求,并且不会受到处罚”,也使得权力的平衡制约机制难以建立、法律的权威难以形成。我们这里只是意在看到,“人类自身所设计的政府机构,并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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