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善法与志愿服务的新发展
2016-11-26吕晓莉
大社会 2016年9期
慈善法与志愿服务的新发展
2016年5月13日,民政部社会工作司司长吕晓莉在《中国社会报》撰文解读慈善法与志愿服务的新发展。
志愿服务是不以获得报酬为目的,自愿奉献时间和智力、体力、技能等,帮助他人、服务社会的公益行为。作为与捐赠财产相并列的捐时间、捐服务的活动,志愿服务与慈善精神高度契合,最能体现慈善活动本质特征,是慈善活动的重要方式。
在慈善法规定的四方面制度中,招募、注册是志愿服务的前提。慈善法第六十一条规定:“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服务,可以自己提供或者招募志愿者提供……”第六十五条规定:“慈善组织应当对志愿者实名登记……”通过招募,慈善组织可以收集积累志愿者信息资源,逐步建立数量充足、长期稳定、结构合理、素质优良、服务规范的志愿者队伍,为开展慈善服务提供充足人员保障。通过对志愿者年龄、技能、特长等相关信息进行注册登记,慈善组织可以根据志愿者的服务意愿及其专业特长为其安排合适的服务岗位,使志愿服务资源得到合理配置,避免重复浪费,并能在需要时为国家在更大范围内及时整合、动员社会力量参与慈善服务奠定志愿者资源的信息基础。同时注册自己的相关信息也有助于增强志愿者的归属感,促进志愿者主动约束和规范自身行为,积极改进服务态度,增强服务技能,提高服务质量。
培训、管理是志愿服务质量的保证。慈善法第六十三条规定:“慈善组织招募志愿者参与慈善服务,需要专门技能的,应当对志愿者开展相关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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