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清朝的废员及起废制度

2016-11-26徐雪梅

社会观察 2016年2期
关键词:制度

文/徐雪梅

清朝的废员及起废制度

文/徐雪梅

用人乃国家图治之要,优则赏,谬则罚,罪则惩。受到处分而被撤职之官,古代统称为废员或废官。有些废员可再被起用,重新任官,这是历代职官制中的一项重要内容,但处理办法不尽相同。清朝不仅起用废员,而且形成较为完善的起废制度。目前学术界主要关注现任职官铨选、考核等方面的研究,对起废制度尚未做系统论述。本文拟对这一问题详作阐述。

清朝起废制度的源起

早在入关前,清已有起用废员的记载。入关后沿袭此成例。顺、康时期,往往因事临时委用废员,并无固定的、通行全国的起废办法。

雍正元年(1723年),雍正帝按罪过之轻重,将八旗废员分为两种:一是因贪赃枉法、亏欠帑项、规避怠惰、行止不端、旷班等罪革职之人,即犯私罪之人;一是因公诖误、衰老有疾、才力不及而被革职之人,即犯公罪之人。后者是起废之制的重点实施对象。雍正二年,准许地方督抚择因公诖误、廉静爱民、声名素著之“废员”“秉公保题,赴部引见”。次年,又特旨“令历年废员,具呈都察院,查核题明引见”。至此,起用废员初步制度化、常态化。

废员要经过层层察验、考核,方能获得被重新起用的机会。督抚保举废员于地方留用,是雍正朝主要的“起废”办法:或先令其效力,如确有才干,则向朝廷举荐,审批通过后将该废员送部,引见给皇帝;或直接奏请皇帝,令废员负责某项事务,待皇帝允准后(除特旨外,均需送部),再引见给皇帝。……

登录APP查看全文

猜你喜欢

制度
浅探辽代捺钵制度及其形成与层次
重大误解制度“重大”之认定
刑事申诉制度的三重检讨与完善进路
完善我国人大制度的几点思考
签约制度怎么落到实处
构建好制度 织牢保障网
一项完善中的制度
论让与担保制度在我国的立法选择
翻译人员参与刑事诉讼制度的构建
应诉管辖制度适用之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