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家庭暴力法》庇护“港湾”安全(王景龙,黑龙江省大庆林甸法院一级法官)
2016-11-26
莫愁 2016年8期
《反家庭暴力法》庇护“港湾”安全(王景龙,黑龙江省大庆林甸法院一级法官)
Q “精神暴力”也是“家庭暴力”
案例:张某和刘某通过网络相识,婚前即发生了性关系。婚后张某一直怀疑刘某作风不正派,另有第三者,为此经常猜疑,对刘某实施打骂。特别让刘某不能忍受的是,刘某身体不适,张某将其捆绑强行发生关系。刘某欲与其离婚,可张某以杀刘某全家威胁,使刘某生活在极度痛苦中。
A说法:《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该法将“精神暴力”纳入“家庭暴力”定义更准确。《反家庭暴力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公安机关接到家庭暴力报案后应当及时出警,制止家庭暴力,按照有关规定调查取证,协助受害人就医、鉴定伤情。刘某可以依《反家庭暴力法》寻求救助,可以依《婚姻法》起诉离婚。《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有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情形的,调解无效的应准许离婚。
Q 特别关注弱势群体的保护
案例:姜某与赵某因感情不和离婚,孩子小武和奶奶共同生活,判归姜某抚养,赵某外嫁他省。不久姜某与带有一个孩子的离婚女子吴某再婚。再婚后,因奶奶生病,无力照顾小武,小武回到了姜某身边。姜某在外地打工,孩子由吴某照料。吴某偏向自己的孩子,经常以不听话为由,训斥小武,动手打小武,不给小武饭吃。村委会从村民中得知此事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公安机关将一天多没有进食的小武救出,安排到附近一家福利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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