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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学制度与百年文学史*

2016-11-26丁帆

当代作家评论 2016年5期
关键词:制度文化

丁 帆



文学制度与百年文学史*

丁帆

毋庸置疑,任何一个时代和任何一个国家都会有自己的文学制度,它是有效保障本国的文学运动按照自身规定的轨迹运行的基础,因此,文学与制度的关系应该是一种互动的循环关系,当然,它可以是良性的,也可以是恶性的,这就要看这个制度对文学的制约是否有利于其发展,所以,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制定文学制度者是如何操纵和驾驭这一庞大机器的。

美国批评家杰弗里·J.威廉斯在《文学制度》一书的“引言”中说:“从各种意义上说,制度产生了我们所称的文学,文学问题与我们的制度实践和制度定位是密不可分的。‘制度’(institution)一词内涵丰富,而且往往带有贬义。它与‘官僚主义’(bureaucracy)、‘规训’(discipline)和‘职业化’(professionalization)同属一类词语。它指代的是当代大众社会与文化的规章与管理机构,与‘自由’‘个性’或‘独立’等词语正好处于相反的方向。从一个极端来说,它意味着危险的禁锢……更普遍的说法是,它设定了一些看似难以调和的国家或公务员官僚机构……我们置身其中,我们的所作所为受其管制。”①〔美〕杰弗里·J.威廉斯编著:《文学制度》,第1-19页,李佳畅、穆雷译,南京,南京大学出版社,2014。毫无疑问,这种管制是国家政权的需要,也是一种对文学意识形态的管控,我将其称为“有形的文学制度”,它是由国家的许多法规条例构成的,经由某一官方机构制定和修改成各种各样的规章与条例,用以规范文学的范畴,以及处理发生的各种文学事件,使文学按照预设的运行轨道前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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