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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命中心论的价值内涵1

2016-11-25孙亚君

关键词:自然主义价值

孙亚君

摘 要:保罗·泰勒的生命中心论是当代环境伦理学之道义论进路的代表。然而,在价值论层面,生命中心论的立场是暧昧的。泰勒在承认价值的主体性的同时,试图通过“实体自身的善”的概念达到“道德可考量性”的客观性铺垫,后者展开为主体间一致的“固有值得”之概念的阐明。进一步地,泰勒的“实体自身的善”指向实体的“真正的善”而非其“表象的善”。以此,这种道义论式的“善”对于所有的理性主体而言是普遍必然的。虽然泰勒的价值论进路颇具匠心,但是并没能摆脱实然与应然的张力。对于泰勒的“具有其自身的善的实体”的判据命题,本文指出,该命题并不取决于其真值性,而仅仅指向其意义性。特别地,实体是否具有其自身的善的判断并不在于判据命题主谓间的逻辑有效性,而在于主词本身的性质。这种以内在预设规定外在期望的思路是康德式的。因此,在伦理学的功能构架上,泰勒的“固有值得”,大体只是道义论价值的一种重言,而固有值得的不可替代性也为非结果主义的个体主义道德实践提供了本体依据。以满足普遍必然性为内在要求,泰勒所谓的“最高价值”的内涵,指向的不是作为终极目的的价值,而是作为其他一切可能价值之基础的价值。然而,这种满足普遍必然性的基础“善”的本质内涵只是一切生命形式的实证解析,在其基本层面收敛于生理需求的满足,从而不可避免地带有自然主义的色彩。以此,泰勒的价值论展示了现代伦理学中事实—价值二分的困境,而关于固有值得在作为实然的“善”之外的应然维度,泰勒的阐述是不充分的。

关键词:环境伦理;善;价值;值得;自然主义

作为兴起于20世纪70年代的思潮,环境伦理学内部是不一致的。在中国,人们往往把以里根(Tom Regan)为代表的动物权利说、以克里考特(J. Baird Callicott)或罗尔斯顿(Holmes Rolston)为代表的整体环境论或生态中心论(ecocentrism)乃至以保罗·泰勒(Paul Taylor)为代表的生命中心论(biocentrism)都冠以“非人类中心主义”的帽子混为一谈,或褒扬,或怀疑,或贬斥,实际上它们对应的是某种程度上互相不可兼容的伦理学进路。那么,上述的褒扬、怀疑或贬斥就失去了意义,详细阐明各自的价值论就是十分必要的研究工作。同时,对于伦理学而言,犹如一切哲学层面的考量,重要的不是某个简单的结论,例如一个“非人类中心主义”的标签,而是结论背后的理论进路与逻辑关系,唯有在把握与夯实后两者的前提下,体现伦理实践精神的环境管理才向我们展开其可能的维度。在我国,相对于动物权利论或整体环境论,生命中心论的阐述非常少,而后者因其道义论传统具备严谨与完整的价值论阐明与实践体系的演绎在西方伦理学界被广泛地认同与接受。鉴于此,本文的研究中心是生命中心论的价值论进路,并在此基础上剖析了相关核心概念的内涵及其逻辑性,分析了其实践维度。作为道义论体系的环境伦理学,以保罗·泰勒1为代表的生命中心论展示了作为现代伦理学主流的个体主义进路,从而有别于整体主义环境伦理学,如利奥波德(Aldo Leopold)2的大地伦理(the land ethic)与克里考特3的生态中心论。在理论进路上,泰勒继承了发端自施韦泽(Albert Schweitzer)4并由凡伯格(Joel Feinberg)5与古德帕斯特(Kenneth Goodpaster)6所完善的“生命的目的中心(a teleological center of life)”的“道德可考量性(moral considerability)”。在泰勒7看来,一个完整的伦理体系由互为支撑的三部分组成:核心态度、信念系统与实践原则(好的德性标准与对的行为规则)。其中,基于实证认知基础的信念系统给予核心态度价值层面的合理性与必然性,而实践原则是核心态度在实践层面的具体展开。这种结构既适用于人类伦理学(human ethics),也适用于环境伦理学。8这里,核心态度,即尊重自然的态度(the attitude of respect for nature),对应的是其环境伦理学的价值论部分,也是本文的考察中心。

一、“固有值得”

区别于其他的环境伦理学,生命中心论的基石在于“固有值得(inherent worth)”9。在泰勒1看来,实体具有“固有值得”是该实体属于道德受体(moral patient)的充分条件。那么,什么是“固有值得”呢?在泰勒2那里,“固有值得”以隐命题的方式定义:“说这么一个实体X具有固有值得亦即进行下述断言:一种实现X的善的事务的状况比一种没有实现它的善(或没有实现到相同的程度)的事务的仅此相异的状况更好,(a)无关X被某人类估值者内在地或工具地估值,以及(b)无关X在事实上有助于促进一个意识存在者的目的或者促进实现某个其他存在者的善,无论是人还是非人,有意识者还是无意识者。”

可见,泰勒以“X具有独立于它者赋值或效用的自身的善(good)”作为“X具有固有值得”的等价命题。以此,所有道德主体(moral agent)对于所有道德受体具有道德层面上的“首要义务(prima facie duty)”,即不损害道德受体自身的善。进而,泰勒3认为所有动物与植物都具有固有值得。与技能(merits)不同,后者作为程度量在不同的技能者中是变化的,固有值得的所有具有者(所有生命体)具有相同的固有值得,不存在多或少(强或弱)的比较性。4可见,这种固有值得的同等性的基础在于一切生命体对于其基础的真正的善在同等意义上的拥有性。

在泰勒5看来,尊重自然的内涵即是承认非人实体的固有值得,后者是独立于它们之于他者(人类)的潜在效用性的:“一个对地球上自然生态系统中的诸个体生物,物种—种群,以及生物群落采取尊重态度的人将这些实体以及诸实体的集合视为具有固有值得,在此意义上,它们的价值或值得并不依赖于它们在促进人类目的(或者任何其他物种的目的)方面的有用性的赋值。当这样的一种态度被一个人采纳为他的终极道德态度时,我将说此人对自然怀有尊敬。”6

在泰勒7看来,尊重自然的伦理态度是终极的:与该态度不相容的非道德性的人类实践的正当性是需要证明的(prima facie unjustified)。在尊重自然的态度的指导下,人类之于自然的干涉应该基于自然(动物与植物)本身的利益。以此,一种视自然为资源库存的剥削态度(the exploitative attitude)是与尊重自然截然相反的态度。1具体地,对于固有值得的所有拥有者而言2:(1)每一个都应当给予同等的伦理考虑;(2)每一个都不能被作为满足它者目的的一种方式来对待;(3)每一个的善都应当作为一个终极目的(ultimate end);(4)道德主体对每一个负有尊重的义务。可见,这种尊重自然的内涵不是“评估尊重(appraisal respect)”(以某方面的出众为指向),而是“认可尊重(recognition respect)”,后者以自身的善的认可作为固有值得认可的充分条件。3可见,泰勒的价值论逻辑是,尊重自然的内涵在于固有值得的承认,而固有值得的承认在于实体(entity)自身的善的判断。区别于主观意义上的“善”的判断,泰勒需要阐明实体自身善的判断的普遍必然性,从而满足作为伦理学基础的必要条件。

二、实体自身的善

在泰勒4看来,实体(entity)自身的善(good)指向的是对于实体而言好的(good)或者坏的(bad)条件:“如果我们可以说,正确地或者错误地,某事物对于一个实体而言是好的或者坏的,而并不涉及其他实体,那么该实体具有其自身的善。”这里,整个命题涉及两个判断:作为“条件”的判断,即“某事物对于一个实体而言是好的或者坏的,而并不涉及其他实体”;与作为“结果”的判断,即“该实体具有其自身的善”。去掉“而并不涉及其他实体条件”,条件判断可以重述为:“某事物对于一个实体自身而言是好的或者坏的。”这里,泰勒似乎区分了判断的成立性与判断的意义性。其中,“正确地或者错误地(truly or falsely)”,仅仅指向条件判断的成立性,而无关条件判断的意义性,后者可以还原为主词(即该实体)自身的性质的判断,即“该实体自身具有好的或者坏的状态”。

具体地,泰勒的命题可以分为以下三种情形。情形一:我们命题,一株生长在原始森林中的树X1具有其自身的善,因存在对它自身而言好的(good)或者坏的(bad)条件C1——年雨量1000毫米。这里,作为条件的判断(即C1对于X1自身而言是好的或者坏的)与作为结果的判断(即X1具有其自身的善)是逻辑一致的。此时,条件判断是成立的,并有效地支持结果判断的成立,因此整个命题是正确的(true),同时,条件判断也是有意义的,因主词自身的性质判断是成立的(即X1自身具有好的或者坏的状态)。情形二:我们命题,X1具有其自身的善,因存在对它自身而言好的或者坏的条件C2——正东方向5公里处的一块半径为5毫米的鹅卵石。这里,作为条件的判断(即C2对于X1而言是好的或者坏的)与作为结果的判断(即X1具有其自身的善)逻辑上是不一致的,因为条件判断并不成立。此时,整个命题是错误的(false)。然而,这并不意味着条件判断没有意义,因主词自身的性质判断也是成立的(即X1自身具有好的或者坏的状态)。特别地,条件判断有意义或主词自身的性质判断成立意味着,结果判断(即X1具有其自身的善)在其他可能的条件判断(如C1)成立的前提下是依然可以成立的。情形三:我们命题,一块石头X2具有其自身的善,因存在对它自身而言好的或者坏的条件C2。这里,作为条件的判断(即C2对于X2而言是好的或者坏的)与作为结果的判断(即X2具有其自身的善)逻辑上是不一致的,因为条件判断并不成立。此时,整个命题是错误的(false)。同时,条件判断没有意义,因主词自身的性质判断不成立,我们找不到这样的条件(C1、C2 ……或Cn)使得该条件判断(即C1、C2……或Cn对于X2而言是好的或者坏的)成立。

可见,在泰勒看来,判断的成立性并不规定判断的意义性。然而,以逻辑简约性而言,“意义性”似乎是很累赘的标签。以三段论模式,我们可以将条件判断分解为:(大前提)实体X是否具有这样的性质,即存在某条件集合(C1、C2……Cn),其中任何一个元素对于X而言是好的或者坏的;(小前提)条件C是否属于该条件集合;(结论)条件C是否对于实体X而言是好的或者坏的。可见,情形一的条件判断的大前提与小前提都成立;情形二的条件判断的大前提成立而小前提不成立;情形三的条件判断的大前提不成立。以此,泰勒所谓的“正确地或者错误地”条件判断,是针对小前提的成立与否而言的,而条件判断的意义性仅仅在于大前提的成立与否。去掉容易引起歧义的“正确地或者错误地”,我们可以将泰勒的条件判断更为明晰地还原为上述大前提,即实体X具有这样的性质,存在某条件集合(C1、C2……Cn),其中任何一个元素对于X而言是好的或者坏的。这一还原的条件判断,即是泰勒的条件判断的意义性的内涵。于是,我们从对实体的外部条件的关注转向对于实体自身的状态的关注。

为了达到主体间对于实体自身的善的一致性认知,泰勒1在论述人类生活时区分了“表象的善(apparent good)”与“真正的善(true good)”,前者是主体赋予的,而后者是客观存在的:“一个人的表象的善是任何他所赋值的东西,因为他相信这个东西将有助于他的善的实现。一个人的真正的善是任何在事实上促进他的善的实现的东西。”以此,主观认为的表象的善与客观存在的真正的善并不一定是重合的。2例如,于人而言,个人追求的具体的各自认为理想的生活方式是各自表象的善,而活着本身是真正的善。进而,泰勒1区别了“个人价值(human values)”与“人类价值(the Human Good)”,前者是人们主观赋值的,而后者是“客观性”的价值概念。可见,定冠词(the)的有无表明:个人价值是不定的(因人而异),而人类价值是确定的(主体间一致),即泰勒“客观性”的内涵。那么,什么是确定的“人类之善(the Human Good)”呢?泰勒2间接地回答了:“它是这样的一种生活:如果一个人是充分地理性的、自治的与启明的,那么他将赋予它最高的价值。”显然,该假言命题暗示了“人类之善”不一定被所有主体认识或主观赋值,它的被赋值的有效性,亦即作为演绎“应该”的充足理由的前提条件是赋值主体的充分理性、自治与启明:“以此,[一个人的]值得被欲望的[东西]并不是事实上被欲望的[东西],而是一个人具有好的理性去欲望的东西。”3可见,这种将“应该”的考量架构在充分理性而非感官基础上的进路是康德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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