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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立法权扩张的合宪性与宪法发展

2016-11-25李少文

社会观察 2016年5期

文/李少文

地方立法权扩张的合宪性与宪法发展

文/李少文

2015年3月,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通过了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决定,内容之一是规定“设区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并报省级人大常委会批准(第72条第2款);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可以制定地方政府规章(第82条)。相较于以前的立法权配置结构,《立法法》修改导致了地方立法权的扩张:设区的市取得了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的制定权。

本次《立法法》修改的幅度很大,它所涉及的地方立法权扩张似乎明显超出了宪法文本的规定。通过修改《立法法》实现地方立法权的扩张,立法者阐明了宪法存在的不确定性并填补了宪法空缺,最终推动了宪法发展;这种由立法者阐明宪法内涵的方式表明宪法可以通过民主机制发挥效力。

关于地方立法权,我国宪法存在一定的模糊性和空白。阐释宪法内涵、发展宪法是立法者的责任。扩张地方立法权是政治主体基于某种政治利益和目标的举措,在没有违反宪法的前提下发展了宪法。授予地方立法权符合民主和自治的要求,也体现了八二宪法的实验精神,契合治理体系现代化的目标。改革措施的正当性和合理性是证成由立法者阐明宪法内涵的途径的基础。这个过程体现了政治宪政主义的精神。

地方立法权的宪法“盲点”

适当配置立法权是宪法的核心任务之一。地方立法权涉及中央和地方关系,其有无和大小可以看作地方自治权限的依据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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