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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中国传统性善论和法治的兼容性
——兼驳“人性恶是法治基础”的观点

2016-11-25郭忠

社会观察 2016年5期
关键词:人性

文/郭忠

论中国传统性善论和法治的兼容性
——兼驳“人性恶是法治基础”的观点

文/郭忠

问题的提出:传统性善论阻碍了中国法治吗?

台湾著名学者张灏在20世纪80年代发表的《幽暗意识与民主传统》一文对大陆学者影响巨大。在张先生看来,基督教所具有的幽暗意识造成了基督教传统重视客观法律制度的倾向。而中国儒家虽然也具有幽暗意识,但始终没有淹没它基本的乐观精神,人们相信,既然人有体现至善,成圣成贤的可能,政治权力就应该交在体现至善的圣贤手中,让德性与智慧来指导和驾驭政治权力。这也就是为何中国传统开不出民主宪政的一部分症结。

或许是受张灏先生影响,一些学者运用其理路,但采用了更为简单直接的语词,用人性善恶作为分析的依据,通过中西比较的方式,得出法治的人性基础为人性恶,从人性善中开不出法治的似是而非的结论。

本文认为,性善论较之性恶论更能和现代法治兼容,性善论并不否定现实中权力行恶的可能,只不过由于传统社会的经济和社会生活条件的制约,无法萌发出法治思想,只能依靠人内在的德性修养,发扬“内圣外王”的理想和儒家政治抗议精神,来实现对君主权力的约束。在现代中国法治发展的道路上,性善论可以从目的层面和实施层面为法治奠定人性基础,对法治建设发挥重要的作用。拒绝或排斥传统,并不能真正开出法治。

性恶论(唯恶论)无法筑起法治的人性基础

西方法治论者并非主张人性唯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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