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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岛的整体性与航行自由
——关于中国在南海适用群岛制度的思考

2016-11-25傅崐成郑凡

社会观察 2016年3期
关键词:制度

文/傅崐成 郑凡

群岛的整体性与航行自由
——关于中国在南海适用群岛制度的思考

文/傅崐成 郑凡

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第四部分建立了一套群岛制度,在群岛的整体与航行自由之间实现了平衡。但是依据《公约》的规定,该制度只适用于群岛国。我们一览世界地图就会发现,并非所有洋中群岛都构成群岛国。非群岛国家是否可以适用群岛制度是一个在第三次海洋法会议上就已提出但并未妥善解决的问题。实践中许多国家在其洋中群岛适用了直线基线,包括中国在西沙群岛的实践。

群岛整体性与航行自由的碰撞与妥协

群岛可分为沿岸群岛与洋中群岛两类。在传统海陆二分的海洋法秩序中,群岛即便在地理上被视作一个整体,但在法律地位上群岛内各个岛屿之间、岛屿与海域之间是分裂开的,各个岛屿沿其低潮线拥有领海。

随着海洋法的发展,沿岸群岛在直线基线制度中得到处理,而洋中群岛的整体性也在第三次海洋法会议上得到了广泛认可:群岛内的海陆关系是群岛在法律上作为一个整体的核心理由,这种关系不仅体现在地理因素上,还体现在经济因素与政治因素,以及历史因素。此外,专属经济区与大陆架制度在很大程度上加强了群岛的整体性。

而在群岛整体性得到广泛认同之后,谈判的焦点集中于基线内水域的法律地位与外国在该水域内航行与飞越权利的制度保障。最终,《公约》关于群岛制度的立法实现了如下妥协:《公约》第49条规定群岛基线内水域为“群岛水域”,并肯定了群岛国对群岛水域的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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