繁华与无序:法律体系建构的中国模式之检讨
2016-11-25钱大军薛爱昌
社会观察 2016年3期
文/钱大军 薛爱昌
繁华与无序:法律体系建构的中国模式之检讨
文/钱大军 薛爱昌
中国法律体系的构建模式是一种进化因素和建构色彩并存的混合模式。这种模式无疑具有其自身优势。但同时,我们面临的现实境况却是法律的实践效果不甚理想。因此我们不能被中国法律体系构建模式的繁华表象所迷惑,而要对此繁华表象下所隐藏的一系列无序和乱象保持警惕。
法律体系构建模式的逻辑谬误
当代中国法律体系的构建应该从实践出发,并且只能从中国的实践出发已经成为官方的行为圭臬。正因为重视“实践”的作用,中国法律体系构建的具体方式就采取了通过不断的法律试验来逐步完善法律体系的途径,目的是通过实践检验来保证法律的实践合理性。而这种对“实践”观念的强调和对“实践”观念的具体运用,都是和改革开放的渐进式策略与“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相契合的。但说中国法律体系构建模式重视“实践”,并不等于“实践”从观念到行动得到了真正的落实,相反围绕这种强势的“实践”话语却产生了一系列问题,值得我们反思和检讨。
首先,没有正确理解理论与实践的关系,不自觉地将实践凌驾于理论之上。这种惟实践主义倾向在我国法律体系构建的过程中也是存在的,即一直强调实践的重要性,却没有给予相应的理论研究以应有的尊重,结果使得我们对法律体系本身的理解就存在不当。在对待法律体系构建过程中理论和实践的关系问题上,不应妄图以理论宰制实践,但也绝不允许无理论的盲目实践,更不能让实践凌驾于理论之上,让理论成为可有可无的东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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