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宪法实施法的民法
——兼议龙卫球教授所谓的“民法典制定的宪法陷阱”
2016-11-25郑贤君
社会观察 2016年3期
文/郑贤君
作为宪法实施法的民法
——兼议龙卫球教授所谓的“民法典制定的宪法陷阱”
文/郑贤君
私法如何保护人权?这是一个问题。私法之于人权的任务何为,鲜有人问及。民法典草创之际,新一轮质疑其宪法依据的论点不期而至。超越2005年民法与宪法孰优孰劣与高下之争,笔者看到的是私法领域中人权概念的匮乏与宪法实施理论的缺位。其中心论点包括以下内容:宪法不是民法的高级法,民法在市民社会自发生长,具有自证其明的品质,不需要从宪法那里乞求立法依据,宪法只是私法世界以外的一只应声虫;如果民法依据宪法订立,民法所有规范须接受宪法审查,这是甚为恐惧并不能接受的。虽然这只是民法界的个别声音,甚或难以称为主流或者代表性观点,但斯言有害,它不利于形式主义规范体系与法秩序统一的民法解释学的健康发展,亦不利于我国宪法秩序的成长,阻碍宪法的正当实施,且对于作为共同体的法律学科发达危害甚巨,故需探古溯今,正本清源。
不存在独立于国家之外的市民社会
龙卫球教授所依赖的主要分析工具是“市民社会”这一概念,而其观点在发生学意义上有着一定的正当性,但不能以偏概全。民法的自我证成仅存于民法先于宪法产生的单一维度上。这一事实既难以作为民法高于宪法的依据,也不能说明民法独立于宪法。并且,依据市民社会这一概念工具或许可以解释西方民法产生、发达的社会基础,但决难据此证立我国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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