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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婚姻缺失的社会工作介入

2016-11-24傅理惠

2016年34期
关键词:社会工作残疾人

傅理惠

摘 要:近几年,尽管残疾人的未婚率有所下降,但结婚难、结婚年龄晚仍是适龄残疾人生活中的一个主要问题,婚姻生活缺失也已成为妨碍残疾人适应社会、实现自我发展的重要障碍。本文以泉州晋江市为例,结合残疾人的婚姻现状,分析其婚姻缺失的成因,并就社会工作视角提出应对之策,以求提升残疾人的生活质量和幸福指数。

关键词:残疾人;婚姻缺失;社会工作

婚姻是人类社会一个永恒的话题。中国人注重结婚成家,有“男大当婚、女大当嫁”之说。残疾人作为社会上的特殊弱势群体,婚姻家庭之于他们的意义尤甚。然而,幸福的婚姻家庭对于大多数残疾人来说,只可远观感叹,不敢靠近妄谈。

社会工作起源于西方,是一种解决社会问题的专业方法和工作手段。残疾人社会工作是具有专业背景的社会工作者运用社会工作的专业技能和方法,帮助残疾人补偿自身缺陷,克服环境障碍,从而平等地参与社会生活、实现自我发展的专业活动。本文以泉州晋江市为例,分析残疾人的婚姻现状、婚姻缺失的成因,并就社会工作视角提出应对之策。

一、残疾人婚姻现状

晋江是个民营经济较发达的沿海城市,同时传承着重视嫁娶的闽南文化。晋江残疾人的生活水平和社会参与程度较大多数县市的残疾人高,但截至2016年10月9日,已办理二代残疾人证的38394名残疾人中,20周岁以上未婚的残疾女性有1066人,22周岁以上未婚的残疾男性3557人,适龄结婚而未婚的残疾人占适龄结婚残疾人总数的14.25%。由于自身生理缺陷、心理障碍、社会歧视等原因的影响,大量残疾人被排斥于主流社会的婚姻家庭之外。

婚姻缺失,即达到或超过结婚年龄,有结婚意愿而没有结婚的社会现象,在残疾人群体中普遍存在,即使在经济较发达、重视婚嫁的地方亦不例外。因此,关注残疾人婚姻缺失问题,解决结婚难现象对帮助残疾人过上幸福生活、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二、残疾人婚姻缺失的原因分析

(一)经济受限

1、基本温饱尚待解决,“不想爱”。据统计,晋江有近4000名残疾人享受到当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仍有一部分残疾人处于低保或低保边缘,收入低,需要救济。基本温饱问题尚未解决,何敢谈婚论嫁。

2、就业困难,收入低,“拿什么来爱”。残疾人由于身体或心理缺陷,在就业形势日益严峻的现实中常常得不到工作机会。根据晋江市2015年中国残疾人事业发展统计快报,全市城镇就业人数1573人;农村残疾人7067人。结合两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扣除重度残疾人,可推算就业年龄段中还有部分残疾人没有就业。即使是在业的残疾人,其工资收入也普遍低于健全人的收入。

3、结婚费用日益攀升,“爱不起”。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物价攀升,加上晋江原有的婚嫁成本就比较高,拮据的经济与日益攀升的结婚费用之间的矛盾成了残疾人婚姻缺失的最直接原因。

(二)心理畸形

1、过于自卑,“不敢爱”。残疾人由于形象、知识、经济能力等方面的劣势,加上社会的歧视现象,不同程度上存在心理障碍。自卑是最普遍的心理。尤其是在婚恋当事人一方是健全人,另一方为残疾人的情况下。残疾一方往往承受着巨大的心理压力,健全一方也要承受来自家庭、亲友和社会的非议,爱情之花往往尚未绽放就凋零了。[1]甚至许多优秀的残疾青年在面对爱情女神的降临也始终不敢面对。

2、过于自信,“没人爱”。部分残疾人则完全相反,过于自信,择偶标准过高。有些残疾人是后天残疾,以往健康的身体让他们难以释怀。有的则是在某些领域小有成绩,目空一切,在选择婚姻伴侣上往往不务实,经常碰壁。

(三)法理困境

1、法律上,残疾人结婚存在二律背反困境。我国在《宪法》、《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中明确规定和保障残疾公民的合法权益。结婚生育作为最基本的人权无疑是残疾人的合法权利。然而,《婚姻法》第七条规定:“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禁止结婚。如果残疾人结婚后生育的后代也是残疾人,那对家庭和社会都是新的负担。所以,法律在维护残疾人基本权利的同时,也有相应的限制。

2、道德上,残疾人结婚也存在二律背反困境。如果残疾人结婚而不生育,就能避免产生残疾人后代,这样既能充实残疾人的人生、丰富其情感世界,又可防止产生新的社会负担。但这种理性构想显然违背了中国传统宗族伦理,“不孝有三,无后为大”。残疾人后代具有较高的残疾率,但干预残疾人的生育权在当前中国现实社会中操作起来比较困难,也与传统家庭伦理道德不符。

(四)环境挑战

1、歧视、忽视残疾人的客观社会环境影响残疾人缔结美满婚姻。当今社会,歧视残疾人的现象仍时有发生,加上无障碍设施等硬件环境条件的发展滞后也限制了残疾人的出行,残疾人没法像健全人那样充分地参与社会生活。缺乏参与社会的机会,残疾人受教育、就业、经济、心理、婚姻等问题也就接踵而至。

2、转型时期宽松的婚姻环境对残疾人追求真爱提出了挑战。改革开放以来,人们的婚姻价值观念、家庭模式和生活方式发生了巨大变化。特别是新《婚姻法》颁布以后,结婚和离婚的权利都回归给个人,人们在婚姻上拥有完全的自主权。滥用婚姻自由导致的“闪婚”、离婚现象已成为无法避免的事实。相对健全人而言,残疾人更怕面对婚姻气候的阴晴不定,他们更需要稳定的婚姻生活来慰藉原本就自卑的心里。

三、促进残疾人缔结美满婚姻的社会工作介入探究

残疾人社会工作是一门致力于解决残疾人问题的专业,根据内容可以分为宏观残疾人社会工作和微观残疾人社会工作。宏观残疾人社工是指处于残疾人社工体系中的较高层次人员(如残疾人社会工作行政人员)所进行的关于残疾人社工全局的计划、实施、管理和监督等工作。微观的残疾人社工是指由专业的社会工作者针对残疾人及其亲属所进行的专业辅导。

(一)宏观上寻求社会支持网络

1、完善残疾人社会保障制度,解决残疾人基本生活问题。残疾人只有解决了基本生活问题,才有资本谈爱情、有能力实现婚姻。因此,必须将残疾人普遍纳入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并予以重点保障和特殊扶助,落实并完善针对残疾人特殊困难和需求的生活补助、护理补贴、社会保险补贴、生活救助等专项社会保障措施,残疾人的基本生活才能得到稳定的制度性保障。

2、做好残疾人康复、教育、就业、维权工作,移除残疾人结婚难障碍。残疾人能否充分地参与社会生活、解决婚姻缺失问题,与残疾人的康复效果、受教育水平、就业状况和权利保障息息相关。因此,必须完善残疾人康复服务网络,补偿其缺失的身体功能,提高他们的生活活动和自理能力;完善残疾人教育体系,大力开展扶残助学活动,提高残疾人受教育水平;抓好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扩大就业渠道,增加残疾人收入;推进无障碍设施建设、改善视力、肢体、听力言语残疾人的出行,帮助他们融入社会,充分参与生活。

3、推进有关立法和政策的完善,保障残疾人的婚姻自由和婚姻质量。在有关立法中,必须进一步明确残疾人的结婚自由权利,对禁止结婚的作出明确解释和规范。同时,对残疾人继续实行孕检制度,并加强孕检工作,尤其是智力、精神病及遗传检查,降低遗传缺陷儿的出生。再者,关于离婚,法律和相关的政策必须给予残疾人一定的特殊保障措施。在财产分割和子女监护方面,应适当考虑残疾人的利益,以缓解他们沉重的经济负担和情感负担问题。

4、政府购买社工服务,提供专业有效的残疾人婚姻服务。政府购买社工服务的方式,不仅能克服行政体制的弊端,为残疾人提供专业服务,还能充分发挥社工机构的自主性,满足广大残疾人的现实需求。以晋江市为例,晋江残联自2012年实施购买残疾人婚恋辅导服务以来,先以项目购买,后结合岗位购买,通过专业社工机构来实施服务,运用社会工作方法为残疾人搭建一个平等、互助、尊重个体发展的婚恋服务平台,引导残疾人寻找属于自己的幸福,并从婚、恋、育三方面提供全方位支持和辅导。截至2016年6月,项目成功地促成了19对残疾人朋友婚姻登记,有10队服务对象正在交往中,且有部分残疾人朋友已成功生下健康小孩。[2]

(二)微观上加强对残疾人及其亲属的专业辅导

通过社会工作方法,对残疾人及其亲属进行专业的辅导,有效恢复和补偿其发展功能缺陷,改善其社会适应能力,对解决婚姻缺失问题的效果更为明显。微观上对于残疾人及其亲属婚姻缺失问题的介入方法,具体主要是个案辅导、小组工作、社区工作和宣传教育等。

1、培养残疾人正确的婚育观。残疾人要解决婚姻缺失问题,首先要形成正确的婚育观,即对婚姻、性、生育和家庭等行为与关系要有正确的价值取向。对于目前残疾人婚恋中存在的过于自卑、过于自信、过于将就、过于听从旁人、离婚等问题,社会工作者可以通过个案辅导工作的方法,首先听取残疾人及其亲属的诉求,发现产生婚姻缺失问题的症结所在,在思想上对症下药。继而通过宣传教育、心理辅导等方式,强化残疾人的正面情绪,移除心理障碍,培养其形成正确的婚育观,理性看待婚姻。

2、引导残疾人自立自强自信。社会工作强调助人,更注重自助。引导残疾人形成自助意识,对解决婚姻缺失问题更为有效。社会工作者可通过个案工作方法,认真分析来访残疾人的优势和劣势,认真评估其问题和需求,再利用现有的资源和不利因素,制定服务目标和行动计划。通过个案评估可以发现,许多要解决婚姻问题的残疾人当务之急其实是解决生存、康复、就业等问题。社会工作者必须先引导残疾人解决这些当务之急,让残疾人自立自强自信了,婚姻问题才可迎刃而解。社会工作者也可结合社区工作和小组工作方法,在社区(村)中建立残疾人发展小组,具有同样婚姻诉求的残疾人们聚集在一起,心连心,通过互动及时给予心理安慰和支持,通过交流及时分享经验和方法,从而提高自信心和解决婚姻问题的能力。

3、开展残疾人婚姻咨询介绍服务。通过政府购买社工服务,成立残疾人婚介窗口,由社工机构提供专业的婚姻咨询介绍服务不失为一种有效、大胆的尝试。关于社工婚介窗口这一新的服务平台,笔者有几点看法:首先,应以社会效益为原则,以质为标准,不仅提供介绍服务,更重要的是具有婚姻咨询和教育辅导功能。只有经过咨询、了解残疾人的问题后,才选择进行教育辅导或是提供婚姻介绍服务。其次,必须规范开展婚姻介绍服务。要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工作人员,充足的工作时间(节假日不休)以满足不同残疾人的需求;制定两份设计合理、细致的登记表,带姓名、单位地址、电话等详细信息的表格社工机构妥善保存,无通讯信息的表格供求偶者翻阅;鉴于残疾人不同残疾类别的特殊性,以“残疾人自选”结合“社工推荐”的配对方法进行操作。再者,举办的联谊活动必须经济、适宜。肢体残疾人存在行动上的不便,听力言语残疾人存在沟通上的障碍、应考虑到不同类型的残疾人适合不同的联谊方式,尽可能以社区活动、康复训练、技能培训为平台,创新活动方式,为残疾人牵线搭桥。(作者单位:华侨大学)

参考文献:

[1] 苏雪萍.解析残疾青年婚姻缺失成因[J].青年探索,2005,(4):16.

[2] 晋江市残疾人联合会.政府购买残疾人婚恋辅导服务[R].福建残联,2016,(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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