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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家跑路,如何维权

2016-11-23

现代家长 2016年10期
关键词:举办者服务者展销会

问:三个月前,我在一个博览会上与某家具商家现场签订了订货合同,并通过POS机刷卡方式支付给商家订金两万元。现在,该商家没有向我交付预订的家具,而且不知去向。我感觉上当了,于是向警方报案,但警方追查没有结果。请问,消费者合法权益在展销会上受到损害,是否有权要求展销会的举办者承担赔偿责任?

柳明(山东烟台)

律师意见: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3条规定:“消费者在展销会、租赁柜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结束或者柜台租赁期满后,也可以向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

如果您保存有展销会专用的订货单、付款收据,就能证明您是在该展销会上与家具商家签订了供货合同,并支付了预付货款。虽然该展销会已结束,但家具商家未能履行合同义务,并不知去向,您的合法权益受到了损害,应由展销会举办者承担赔偿责任。展销会举办者在赔偿您的损失之后,有权向侵权的家具商家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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