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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政者的法治思维

2016-11-22徐琳

中文信息 2016年8期
关键词:知情权笼子公正

徐琳

中图分类号:D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082(2016)08-0333-01

习近平总书记在中纪委二次全会上强调“要加强对权力的监督和制约,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形成不敢腐的惩戒机制,不能腐的防范机制,不易腐的保障机制。”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这是一个非常形象贴切的比喻,将权力比作一只怪兽,一方面权力是人类为了维系一种平衡和稳定所必须,另一方面如若使用不当有可能给人类造成极大的伤害。习总书记从权力监督与权力制衡的角度谈行政权力的运行,体现了我党作为执政党以理性的法治思维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达到了前所未有的认识高度和思想高度。“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这句贴切的比喻究竟体现了我们执政者的哪些法治思维呢?

一、决策者须立场中立

决策者做出的决定、执行、落实,都涉及到具体的部门、单位和人,这当然是多种多样的,但有一个共同的要求:作决定者必须和被处理的人和事没有利害关系,必须位处中立,平等对待当事人,无偏私行使权力,权力行使者必须能公正行使权力,这是对任何权力行使的最基本要求。以往,在处理行政事务中,常常以就近、方便、熟悉为出发点,这就易于产生偏私,至少人们会以偏私来猜测或怀疑。例如:修建高速公路组成公司,董事长由交通厅长兼任,这就十分危險。这就是一种管理思维,从管理者的角度考虑,觉得这样做,管起来不是更方便吗?但是却没有考虑这样做的另一面,即可能导致不公正,且有出现寻租的危险性。很多所谓的“高危人群”,往往都是在这种情况下产生的。与之相反,一个决策者会从更宏观、更全面的角度去考虑:即如何更公平、无偏私的行使权力。例如,我国《行政许可法》规定的部门规章不得设定行政许可,其理由正在于规章如果可以设定许可,就使规章制定部门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这就可能导致不公正。实践证明,这一规定是十分正确的,这就是法治思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也正是建立在这一基础上。自己不能当自己的法官,这是执政者在自觉地规范权力,是使权力得以公正行使的重要原则。

二、行政权力应以公开的方式运行

行政公开制度有两个层面,第一是行政信息向不特定公众公开,包括行政机关主动公开和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公开;第二是向特定公众公开,包括当事人阅览卷宗和向当事人说明决定的理由。与政府信息公开相对应的是公民的知情权。知情权的权利主体是公民和组织,提供信息的义务主体是政府等公权力的行使者,知情权也是最基本的公民权之一。 “民众有权知道政府在做什么。”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公开是极为重要的一个制度笼子,公开透明的权力运行机制也是执政者法治思维的一个十分重要的体现。党的十七大和十八大都强调了公民的知情权,公权力只有在大家都看得见的情况下,才能更好的致力于保护公民权利和公共利益。公开也是促进公正的基础,看得见的公正才是可以信赖的公正。基于此种认识,我国政府正致力于政府信息公开的制度建设,从以往的以保密为原则向以公开为原则进行转变。信息公开方面的诸多制度,正在开始建立或开始运作,《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也许在不久的将来会上升为信息公开法,公民的知情权将会更好的被尊重。

三、公众决策应由公众参与

参与,是指公众的参与。在做出公共决策或制定规范时,请公众通过不同方式参加讨论和提供意见,而且要十分重视这些意见,对不予采纳的要做出回应。这是法治思维在民主决策中的重要体现。我国是人民当家作主的国家,参与制定规范和决策,公民有权利“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经济文化事务、管理社会事务”提出与自身利益相关的意见和建议,这是公民的参与权,也是政府履行请公民参与的义务。做出重大决策或制定规范的过程中,经公众参与,不仅将吸纳公众的智慧,而且将接受公众的监督,使之不致做出有损于公民权利和公共利益的决定,因而公众参与也是极重要的制度笼子。在不断强调依法治国的今天,公民参与显得尤为重要,它能够更全面地反映多元利益,使决策获得更广泛的理解和支持,有利于规范和决策的执行,有利于促进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结束语

建国以来,我们国家走过一段弯路,其中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因就是忽视了权力的盲目扩张性,没有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在管理国家和社会的时候更多的时候从管制的思路出发,没有很好用宪法和法律的方式来管理。对此我党在发现错误后及时纠正,不断改进治国理政的方式和方法,取得一个又一个令人瞩目的成绩。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总书记为核心的党中央更是将法治推向一个崭新的高度,将建设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三位一体全面纳入到依法治国这个大目标中。这体现了我党作为执政党不断与时俱进,将法治这一理念不断深入到自己的治理思路中,这不仅对我党的建设具有重要意义,对我国的政治建设和文化建设也将有长远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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