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构建和谐社会语境下国家法与民族习惯法的整合
2016-11-22蒋光能
中文信息 2016年8期
关键词:价值
蒋光能
摘 要: 黔东南民族地区由于历史地理区位等原因,经济文化水平的相对落后,并产生了与此文化背景相适应的民族习惯法,它们与国家法一道调整着民族地区的秩序。因此,能否在尊重少数民族文化的前提下,整合国家法与习惯法两种不同的纠纷解决机制 ,建立切实可行的民族纠纷解决机制,将直接关系到民族地区构建和谐社会的成败。
关键词:和谐社会 国家法 习惯法 价值
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082(2016)08-0322-01
国家法的颁行是现代各国实现社会调控、构建良好社会秩序的首要手段,也是最重要的手段之一。然而,由于我国现阶段的法治建设属于外发型, 在建设过程中向国外学习借鉴,强调运用国家权力对社会法律资源进行自上而下的整改,以期实现国家法制的统一和对社会的控制。我国这种外发型立法模式影响下的激起的“大跃进”式的立法活动,缺乏对处于农村和少数民族地区这个边缘地带的民间习惯法的同情,进而影响国家法在少數民族地区的渗透,加之我国幅员辽阔经济发展不平衡、城乡二元分化明显等客观原因,往往使国家法设定的权利义务难以在民族地区的现实生活中化作实现,无法有效调动人们运用国家法律的积极性,从而会影响到和谐社会的构建。
一、少数民族习惯法对构建和谐社会的影响
当前我国社会正处于转型期,各种社会关系错综复杂,在这样的时代背景下我国政府倡导大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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