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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与纪检监察机关办理职务犯罪案件协作机制研究

2016-11-19

中国检察官·司法务实 2016年4期
关键词:检察机关

内容摘要:检察机关与纪检监察机关在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过程中需要协调配合。但目前,这种协调配合存在许多问题,需要从树立全局意识、提高规范化水平、加强办案信息共享等方面完善检察机关与纪检监察机关的协作配合机制。

关键词:检察机关 纪检监察机关 职务犯罪 反腐败

在我国当前的反腐败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下,纪检监察机关和检察机关是惩治腐败与防止权力滥用最为核心的两种力量,检察机关与纪检监察机关的协作配合无疑是反腐败机制创新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新形势下,进一步厘清检察机关与纪检监察机关的关系,明晰各自职责与定位,对于强化二者之间的协作配合,整合资源,优势互补,形成反腐合力,构建反腐败长效机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检察机关与纪检监察机关的职能定位

(一)检察机关在反腐败中的职能定位

《宪法》第129条明确了检察机关的性质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检察权是“依法监督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全体公民遵守宪法与法律的权力。”检察机关在反腐败体系中的地位与作用来自于其职权之一,即对国家公职人员的职务犯罪行使刑事侦查权。检察机关在反腐败过程中,除了通过立案侦查打击腐败行为,进行职务犯罪预防外,还与其他部门合作,接受其他部门移送的触犯刑法的腐败犯罪,并对其作出处理。

(二)纪检监察机关在反腐败中的职能定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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