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转型时期流动人口犯罪社区治理研究

2016-11-19韩玲

行政与法 2016年4期
关键词:警务流动人口犯罪

摘 要:社区多元化共治是在进一步完善社区警务基础之上的以社区为中心展开的群防群治,其目的是实现流动人口本身对于社区犯罪治理的积极参与。对流动人口犯罪的社区治理应提倡“社区多元化共治”。在微观层面,从环境设计和防卫空间的意义上看,应修复社区中的“破窗”,倡导邻里守望;在宏观层面,应促进社会整合,改善社会认同局面,实现文化融合。

关 键 词:流动人口犯罪;社区治理;破窗理论

中图分类号:D669.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8207(2016)04-0104-06

收稿日期:2016-03-05

作者简介:韩玲(1977—),女,辽宁辽阳人,东北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后,研究方向为刑法学、犯罪学。

基金项目:本文系东北财经大学2015年校级科研一般项目“辽宁省新生代农民工犯罪预防对策研究”的阶段性成果,项目编号:DUFE2015Y21。

社区是以同质人口为主体,按照一定的制度组织起来的,具有一定的地域和认同感的相对独立的地区性社会。[1]社区是社会的单元,社区建设是社会自身完善和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可为预防犯罪提供基础性保障。当前,我国的社区建设还不够成熟,真正意义上的成熟社区在全国范围内还比较少,部分基层地区尤其是老少边穷地区社区工作难以有效开展。因此,加快基层社会建设,发挥社区在流动人口犯罪治理中的作用,迫在眉睫。

一、微观层面:“破窗理论”在流动

人口犯罪社区治理中的应用

(一)“破窗理论”的主要观点

“破窗”理论对于社区犯罪的预防在西方国家已经取得了实效。20世纪80年代美国犯罪学家威尔逊和凯林首次提出了“破窗理论”,阐明了社区里无序的环境和犯罪之间的关系。其基本含义是指,一栋建筑物的窗户损坏之后如果没有及时得到修缮,很快该建筑物的其他设施也会被毁坏。因为坏的窗户表明了该建筑物无人值守和管护,因而毁坏更多的设施也不会招致任何不利的后果。核心观点可分为四个层次:无序的社会环境——一般人对犯罪的恐惧——社会管控的失灵——犯罪的发生。一定区域内的不良社会环境就如同“破窗”一样,如果不能及时进行“修葺”,则必然会导致这种无序与混乱的进一步蔓延,使得该区域内的人们对这种无序和混乱呈现出恐惧,逐渐削弱社会的管控能力,最终形成犯罪的泛滥。威尔逊和凯林认为,无序的社会环境与犯罪滋生之间存在密切的关联,无序的社会环境诱发犯罪的可能性极大。“破窗理论”得到了美国社会的广泛关注并且应用到了警务实践中。美国的城市和地区基于“破窗理论”开展的警务活动,大多强调以社区为导向,主要借助社区警务活动来实现。在社区警务中,居民才是关键,而并非警察。社区居民协助警察维护社区秩序,建立符合社区居民要求的环境安全标准以强化社区的控制力。“开展社区导向警务,很大程度上实现了美国传统警务范式的转变,更加注重和突出警务活动在犯罪预防方面的功能。”[2]

(二)“破窗理论”在防控社区犯罪中的优势

由于大多数犯罪都是在社区内发生的,因此,加强对于犯罪的社区治理至关重要。从当前我国犯罪态势来看,社区违法犯罪活动比照其他犯罪尤为常见、多发,其社会危害性也日益严重。因此,在犯罪的社区防控体系建构的过程中,社区建设至关重要。

社区的外部空间环境对于防控犯罪非常关键。环境设计与防卫空间的理念早已为西方犯罪学家接受和认同。特定的空间环境对于预防和减少犯罪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流动人口的居住方式主要是以租住为主,居住地以城乡结合部和某些“城市死角”为主。城乡结合部与“城市死角”都具有空间狭窄、基础设施简陋、脏乱差现象较为突出等特点。物理空间上的无序带有强烈的破坏性气息,对人的越轨乃至于犯罪行为具有强烈的暗示。潜在的犯罪者会认为该地区管理松懈、秩序失控,使得已经摆脱了熟人社会的流动人口更加容易走向犯罪。

有研究表明,人口流动性每提高1%,犯罪率就会上升3.6%。[3]流动人口聚居的社区又有其自身特点,人口流动性大带来的必然是社会控制力的减弱,流动人口的经济环境也决定了其不可能居住在环境和物业管理较好的所谓“高尚”社区。这样,一方面,社区外的潜在犯罪人根据环境判断该社区社会控制力薄弱,是对自己有利的犯罪场所,进而选取该社区作为犯罪目标实施侵财等犯罪行为;另一方面,在该社区居住的居民受多方面因素影响,如果实施了犯罪行为之后,也将该社区作为于己有利的藏匿之所。因此,从环境设计与防卫空间的意义上,对于城乡结合部与“城市死角”应进行适当治理,将这类地区纳入城市规划,完善基础设施,延伸公共服务,改善生活环境。例如:对于照明不足的区域应加装路灯,安装监控设施,补强易引发犯罪的弱势情境。《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2016年2月6日)提出,我国新建住宅要推广街区制,原则上不再建设封闭住宅小区。已建成的住宅小区和单位大院要逐步打开,实现内部道路公共化,促进土地节约利用。很多人担心将来的建筑空间布局会给社会综合治理带来更大压力。实际上,社区化管理与封闭式管理并不是同一概念。封闭式管理重点强调的是物理空间上的封闭,并不影响在街区制的框架下开展社区化管理。如美国芝加哥等大城市的市区基本上采用的都是街区制,这并没有阻碍以社区为导向的犯罪治理模式的展开。在我国当前的社会环境背景下,必须通过加强对社区的多元化共治来达到预防和减少犯罪的目的。

法律对于犯罪的惩治不仅仅在于施用刑罚来打击犯罪,同样在于通过执法等过程向公众传达“社会控制力良好”的信号,使得公民一方面自觉遵守法律,另一方面相信其他人也会遵守法律,弥补“破窗”,形成张弛有度的社会控制,有效防止犯罪行为的发生。

(三)“破窗理论”在实践中的应用——倡导邻里守望,

当然,所谓的“破窗”并不仅仅意味着物理空间上的无序。因背井离乡来到流入地,流动人口大多对其居住的社区没有归属感和所有权意识。一旦社区内发生违法犯罪行为,他们大多认为“事不关己”,进而“高高挂起”。非正式的社会监督在流动人口聚居区处于缺失状态。邻里守望因非正式社会监督的缺失而无法落到实处。邻里守望在西方国家一直被视为社区警务的有益补充,邻里之间形成团结协作的群体意识,相互之间守望相助,对于社区物理环境和人文环境有具体的了解,将社区之事作为自家之事来对待,将社区作为家外的“大家”,遇有违法犯罪嫌疑情况及时报告,能够有效增强社区对于犯罪的自我控制能力,提高社区居民的防范意识,将犯罪消灭于萌芽。西方国家对于邻里守望已经进行了很多实践,收到了良好的效果,相比之下我国在流动人口聚居区域倡导邻里守望还存在很大的障碍。笔者认为,如何增强地域归属感是解决问题的关键。流动人口聚居社区往往具有“血缘”或“地缘”关系的特点,即社区居住的流动人口往往相互之间具有亲戚关系或来自同一地域,因此,应充分发挥血缘性和同地域性的优势,建立相互之间的互望互助关系。同时,流动人口应当超越以血缘、地缘关系建立起来的传统型社交圈,在流入地建立起以“业缘”关系为主的社交圈,将社交圈从封闭型向开放型逐渐转变。一方面,由各地政府组织各种行业的职业培训,流动人口可以通过培训结识同业人员,拓展社交群体;另一方面,在这一过程中流动人口又普遍提升了技术水平,能够有效地充实到技术工人队伍中,打破以前因文化水平低、缺乏专业技术而只能从事重体力劳动的僵局。

二、宏观层面:社会整合

——改善社会认同局面

预防流动人口犯罪主要是通过社会整合来实现的。社会整合包括结构整合和价值整合两个部分:一方面应通过社会制度改革,缓解现实中存在的矛盾和压力,从政策上减少易导致矛盾出现的各种社会问题;另一方面应促进社会成员形成共同的价值观,共同遵守法律和价值规范。社会发展的不平衡导致社会各阶层间的生活条件差距增大,促使某些社会成员相对剥夺感油然而生。在社会转型期,这种差距更加明显,并且通过人口流动这一过程使得矛盾进一步浮现出来。当通过正常手段难以满足生活的基本需要或者希冀追求更高水平的物质或精神生活的时候,实施越轨甚至犯罪行为似乎成为了他们无可奈何的选择。对弱势群体的长期忽视必然会导致社会的动荡不安乃至严重影响社会的健康发展。因此,在这个环节,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体系至关重要。

2014年7月24日,国务院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要求适应推进新型城镇化需要,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落实放宽户口迁移政策。统筹户籍制度改革和相关经济社会领域改革,合理引导农业人口有序向城镇转移,有序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而现有户籍制度实际上已经成为流动人口融入城市、推进城镇化进程的障碍。受限于户籍制度壁垒,加之在户籍制度上附着着各种差别性社会福利,为城市发展做出巨大贡献的流动人口没有充分享受到城市经济社会发展的成果,因此,必须改变户籍制度作为社会公共福利制度载体的地位,才能真正取消城乡人口之间在享受社会福利和公共服务方面的差别。当前户籍制度改革的主要目标是取消暂住证制度,全面实施居住证制度。国务院颁布的《居住证暂行条例》也已于2016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居住证制度的核心是在不改变户籍制度的前提下,使一些虽然在城市常住却没有户籍的人享受和当地户籍居民一样的待遇。目的是让常住居民享有应有的待遇,让流动人口融入城市,实现社会融合。“经由居住证制度,逐步缩小户籍和非户籍人口的权益差距。在一定阶段保留户籍制度的‘体制内和‘体制外共存的‘双轨制特征,在维持现有户籍居民的规模及福利水平不变的前提下,增加和改善对居住证持有者的公共资源与福利的供给水平,这样可以有效避免户口突然无条件放开可能引发的财政供给和城市承载力问题。”[4]

形成统一的社区文化对于实现社会整合具有重大作用。社区文化是城市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城乡之间存在的文化冲突以及流动人口无法融入主流文化进而形成了亚文化形式,这些都成为流动人口实施犯罪的文化原因。消灭流动人口犯罪的文化原因,是预防流动人口犯罪的关键一环。形成统一的社区文化是解决问题的关键。一般而言,流动人口早出晚归忙于生计,很少有闲暇时间进行休闲娱乐活动,对于所居住社区开展的文体活动等更是无暇顾及。针对这样的现状,有必要发挥基层工会组织的巨大作用,增强企业的社会责任,丰富员工的业余生活,为流动人口参加文化生活提供方便,提高业余文化生活质量。社区要提供必要的设施和活动场所,让流动人口在其所居住社区有地方可去,有事情可做。社区中邻里之间的生活方式、思想观念、传统习俗和文化模式都对流动人口产生着潜移默化的印象,使得身处其中的他们在不知不觉中被同化。因此,应当以净化社区休闲娱乐场所为重点,加强社区文化建设和综合环境整治。

美国犯罪学家埃德温·萨瑟兰认为,“犯罪的原因主要存在于当地社区内的个人群体中。犯罪行为主要是因为与犯罪行为模式的接触超过了与反犯罪行为模式的接触。对犯罪的控制应存在于当地社区之中,当地社区是减少本地犯罪的重要机构。……在人口流动性强的社区建立这种反犯罪的公共舆论,显然是困难的,这些地区主要由与主流社会联系较少的人组成。因此,我们必须要将这些地区变成主流社会。”[5]萨瑟兰的论断毫无疑问是建立在“社区必须是由具有相同价值观念的同质的人所构成”这一前提之下的。这些人必须赞同守法行为,形成赞同守法行为的公共舆论,这一点在非同质的人组成的群体中是很难实现的。因此,萨瑟兰的观点实则是将问题又引入了“社会整合”这一视角。只有实现社会整合,将流动人口同化为“同质的人”,将其纳入主流社会,预防和减少犯罪才可能真正实现。

三、流动人口居住社区治理的总体

构想:社区多元化共治

笔者提出的流动人口犯罪社区治理的总体构想是构建以社区、基层以及公民个人为主体的“社区多元化共治”犯罪治理模式,实现社会治理重心下移,其目的在于减少促成犯罪的各种条件。

(一)提倡以社区为中心的基层群防群治

长久以来,我国的犯罪预防都是以国家为本位的。近年来,公民个人参与犯罪预防的模式在很大程度上得到了提倡。在很多场合,犯罪预防都强调基层组织的参与。社区是社会的细胞,是公民日常活动的场所,社区环境的改善有利于提高预防犯罪的水平,增加社区居民的归属感。加强基层治理也能够有效改善社会风气,促进核心价值观的形成。这样一来,促成犯罪的各种犯罪情境会随着社区外部空间环境和内部人文环境的改善而得以消除。与国家本位的犯罪预防模式相伴随的是以常住人口为中心的城市社会治安管理体制。随着时代的发展,以常住人口为中心的城市治安管理模式必须做出适时的变革。《国家新型城镇化规划(2014-2020年)》中也提到,要健全社区党组织领导的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推进社区居民依法民主管理社区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加快公共服务向社区延伸,引导各类社会组织、志愿者参与社区服务和管理。加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

以社区为中心的基层群防群治在一些人口流动性大的特大型城市已经进行了很多有益的实践。如北京市的“朝阳群众”“西城大妈”“海淀网友”“丰台劝导队”等都是警方会同相关部门推出的、为网友广泛认知的首都群防群治的品牌,不仅开创了城市综合治理的新模式,也是对建立具有首都特点的城市治理体系的有效探索。首都警方也曾多次以“朝阳群众”的字样向社会通报案情,有意识强调“朝阳群众”的重要作用。警力有限,民力无穷。犯罪控制作为一项系统的社会工程,仅仅依靠公安司法机关的力量是不够的,必须广泛依靠社会力量,培养和提升社会公众对违法犯罪行为的防控意识。转型时期的犯罪治理模式必须适时地从国家主导模式向国家与社会相结合的治理模式转变。强调公权力在治理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固然重要,但这并不意味着社会自身在维护个体安全和推动公共管理方面无所作为。社会本身所具有的自我维护和独立解决问题的功能是不可忽视的。充分发挥这一功能,不仅能够有效节省公共资源,维护社会治安,甚至还具有针对犯罪防患于未然等巨大优势。因此,应该鼓励社会成员在社区之内开展互助协作,提高社区对各种风险的自我监测和防控能力。

国家主导的犯罪治理模式以维护社会稳定作为基础,具有强制性和自上而下的管理特点,基本是将城市中的流动人口作为被管理者,被管理者的地位不利于发挥流动人口在犯罪治理中的能动作用,缺乏管理的长期性和有效性。国家与社会相结合的参与式犯罪治理模式能够有效克服单纯采用国家主导的犯罪治理模式的弊端。因为国家治理模式在实践中更多地表现出被动性,刑罚预防体现为对已经发生的犯罪施用刑罚以实现刑法的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的目的,但此时犯罪已经发生,法益已经遭到侵害,即便动用刑罚也不可能将刑法所保护的法益恢复到未被侵害时的状态;社会预防并非针对预防犯罪所采用的专门性措施,其针对性和有效性尚待实践检验,但国家与社会相结合的参与式犯罪治理模式的最大优势在于将犯罪迹象和可能引发犯罪的各种问题都纳入到犯罪控制的视野之中,注重对于社会环境和社会秩序的维持和巩固,往往在犯罪行为发生之前即将其消灭于萌芽之中。

(二)鼓励流动人口参与其社区犯罪的治理

流动人口本身也要参与其社区犯罪治理,这样一方面能够提高流动人口适应城市的能力,另一方面在这个过程中也能够消除不同群体之间的隔阂,使得流动人口在此过程中产生归属感。通过参与的过程,能够转变流入地居民对于流动人口的不良观感,在不同群体间形成一致判断,相互之间由不相干甚至对立的关系转变成相互合作的融洽的伙伴关系。流动人口可以在参与其社区犯罪治理的过程中熟悉所居住的社区环境,学习城市社区生活的各种规范,培养适应城市生活的能力,改变“过客”心理,变被动接受管理为主动参与,增强社会认同感,变外在的强制管理为内在的自我约束,以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三)完善社区警务

强调社会治安群防群治的同时也不能忽视社区警务的作用。“根据这种以社区为基础的预防犯罪的思想,社区警务活动的主要职责,就是支持社区自身非正式的自我控制,但这种警务又不能代替社区在安全上的自我非正式的控制,……基于社区安全的警务活动,就是要通过警察的权威性强化共同体防御犯罪的能力。”[6]基层公安机关仍应发挥其作为打击犯罪中坚力量的重要作用,为多元化共治的其他主体提供技术支持和业务帮助,并进行必要的引导、协调和监督。这样既体现出基层公安机关在流动人口犯罪社区多元化共治模式中的主导地位,也强调了其他主体对于群防群治的主动参与。尤其是在将来对居民小区的规划采用街区制的背景之下,开展社区导向的警务巡逻是很有必要的。除了能够高效率地惩罚违法犯罪,也向人们直观地传递了执法力量无处不在的信息,给公众形成社会秩序良好的整体印象,进而使得欲实施犯罪的人即时打消了犯罪欲念,也使得更多的公众敢于站出来谴责越矩者,起到控制犯罪的作用。

众所周知,我国的刑法体系是以违法性本质的“结果无价值论”为中心构建起来的,采用的是以结果为取向的犯罪认定模式。这从形式上似乎符合了刑法的谦抑性,但在人口加速流动、犯罪率一路攀升的态势下不利于发挥刑法的行为规制功能,不利于实现刑法的防卫社会的目的。虽然《刑法修正案(八)》《刑法修正案(九)》中均体现出了很多刑法干预的早期化的意味,如对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的犯罪,对恐怖主义犯罪增加抽象危险犯的规定等等,但也局限于个别容易发生危险的领域。因而,必须倡导对于犯罪的积极预防,即“防患于未然”。针对流动人口这个犯罪原因多样化的群体,我们不能简单地将犯罪原因归咎于犯罪人个人,而应该更多地从社会人文关怀的视角去审视流动人口的生存发展现状,提出积极的预防措施,防止其实施犯罪行为。

【参考文献】

[1]董士昙.犯罪学教程[M].中国检察出版社,2013.339.

[2][6]李本森.破窗理论与美国的犯罪控制[J].中国社会科学,2010,(05).

[3]陈刚,李树,陈屹立.人口流动对犯罪率的影响研究[J].中国人口科学,2009,(04).

[4]许传玺,张真理.北京市流动人口服务与管理法律问题研究[M].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4.68.

[5][美]埃德温·萨瑟兰,唐纳德·克雷西.犯罪学原理(第11版)[M].(美)戴维·卢肯比尔,吴宗宪等译.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9.690-692.

(责任编辑:徐 虹)

猜你喜欢

警务流动人口犯罪
阳泉“草帽警务”为乡村振兴保驾护航
基于双变量probit的流动人口社会融入研究
“一带一路”背景下涉外警务人才英语口语提升研究
Televisions
环境犯罪的崛起
数说流动人口
流动人口二孩可在居住地登记
问题与主义:近十年公安警务改革理性反思
“犯罪”种种
有些行为不算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