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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劳动合同法》中的情事变更原则

2016-11-19张林

现代营销·学苑版 2016年4期

摘要:《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3项规定可被视为情事变更原则在劳动合同中的体现。但该条文只规定了用人单位在情事变更条件下的单方解除权,而对劳动者的单方解除权不置可否。其偏离了劳动法倾斜保护劳动者的原则,加剧劳动者与用人单位间的力量失衡。在劳动合同领域中适用情事变更原则时,必须严格限制其适用范围,强调特殊保护制度,尽量减少以情事变更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关键词:劳动合同法;情事变更原则;劳动者;用人单位

一、情事变更原则及其在《劳动合同法》中的体现

情事变更原则,就是指合同在有效成立以后,非因当事人双方的过错而发生了不可预见的情事变更,致使合同的基础丧失或动摇,合同不能履行或如果履行会显失公平,因此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可以请求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原则。情事变更原则的适用使合同在公平的基础得到履行,消除显失公平的现象。由于情事变更原则适用不能追究任何一方的违约责任,但一方应当适当补偿因解除合同给对方带来的损失。《合同法》没有规定也没有明文禁止情事变更原则,《合同法解释(二)》第26条规定肯定了情事变更原则适用于所有民事合同,从整体上填补了合同法关于情事变更的漏洞。

在我国劳动合同法律关系中,由于劳资双方的地位不平等,存在较多国家干预因素。但是,劳动合同中依然会出现情事变更情形。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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