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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高职院校评价指标体系研究

2016-11-19任丽君

职教论坛 2016年22期
关键词:评价指标体系民办高职院校

摘 要:对高职院校进行分类管理、分类指导和分类评价是推动院校评价指标体系特色化建设的重要举措。以“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四大功能为主要评价依据,遵循“适用性”、“导向性”、“发展性”、“定量与定性结合”以及“可操作性”的原则,研究探讨民办高职院校评价指标体系的构建,引导民办高职院校不断提高人才培养工作的质量。

关键词:民办;高职院校;评价指标体系

作者简介:任丽君(1978-),女,浙江绍兴人,正德职业技术学院讲师,研究方向为高职教育理论与管理。

基金项目:2011年江苏省教育规划高教重点课题“江苏高校分类评价体系研究”(编号:B-a/2011/01/017),主持人:陆岳新。

中图分类号:G71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7518(2016)22-0047-05

一、构建民办高职院校评价体系的背景

自1999年高校实行扩招以来,我国高等教育逐步走上了大众化教育道路。以江苏省为例,截止目前为止,我国普通高等学校、独立学院和成人高校已达到163所的空前规模,高等教育如何由规模扩张转变为追求内涵质量及办学效益的提高,已成为江苏这个教育大省迫在眉睫的重要任务。随着高等教育的扩张,高校的办学类型和办学层次也显现出多样化特点,不同类型和不同层次的高等学校如何合理定位和明确分工,在不同层次、不同领域办出特色,为江苏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提供坚实的人才支持和智力保障,也成为高等教育实现健康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任务。正是在这一背景下,《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明确提出,要深化高等教育体制改革,促进高校办出特色;要建立高校分类体系,实行分类管理;要建立科学规范的评估制度,探索形成中国特色学校评价模式[1]。

江苏省是国务院确定的三个高等教育综合改革试点省份之一,也是唯一一个与教育部签署共建协议的地区。根据国家关于深化教育体制改革的总体部署要求和《江苏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省政府印发了《江苏高等教育综合改革试验区建设方案》,提出要“建立健全高校分类评价体系,科学制订不同类型高校的评价指标体系,实行分类评价、分类指导。江苏省教育厅据此印发《实施国家教育体制改革试点项目主要任务分解方案》,将“建立健全科学的高等学校分类评价体系”列为试点项目之一。这一试点项目,旨在分别制定研究型大学、教学研究型大学、教学(应用)型本科院校和高职院校等各类高校的评价指标体系,合理确定指标遴选准则和办法,设计不同类型高校评价标准、权重及观测点,以此形成评价指标的体系架构。

值得注意的是,在高职院校研究项目中,江苏省教育厅又按照“示范性高职院校”、“一般性公办高职院校”、“行业特色类高职院校”、“民办高职院校”的分类方法,要求对四类高职院校分别进行独立研究。其中“江苏省民办高等职业院校评价指标体系”这一研究任务,由省教育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委托正德职业技术学院承担。该课题的研究从民办高等职业院校的特点与问题切入,指向民办高职院校发展过程中的许多重大的、敏感的、关乎未来与发展的重大问题,尽可能全面反映民办高职院校的实际,论证并建立科学合理的民办高等职业院校评价指标体系,确立评估内容、标准和实施办法,以利于对民办高职院校的发展发挥应有的调节和指导功能,引导民办高职院校实现科学定位、特色发展。

二、对民办高职院校实施独立评价的依据

我国民办高等教育走过了30余年的历程。据教育部的统计,截至2016年5月30日,独立设置的民办普通高校达到734所,约占全国普通高校总数的28%(不含独立学院,全国普通高校共计2595所)。

江苏省属于民办高职教育发展比较迅速的省份,据江苏省教育厅的统计,截止2016年6月,江苏省共有民办高职院校22所(如表1所示),占全省普通高校总数的约七分之一左右(全省普通高校共计166所);占全省高职院校的四分之一(全省高职院校共计89所)。

严格地说,民办高职教育在高职教育中并非一个独立类型,但在我国现行高等职业教育体系中,民办高职院校仍然具有其特殊性,这种特殊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一是体制机制特殊。民办高职院校领导体制有别于公办高职院校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实行的是董事会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院长的一切行政作为,首先要对董事会负责。

二是资金渠道和资金运作机制特殊。民办高职院校不受国家财政拨款支持,办学资金全靠自筹,收支盈亏自负。办学资金渠道基本由两条构成,一是举办者投入资金启动,二是学费积累。其办学成本、发展基金以及办学回报,几乎全部来自于学费。

三是营利性与公益性的关联特殊。民办高职教育由民间资本介入运行,有营利性和非营利性两种类型,民办学校的正当营利与合理回报被国家认可。对于众多民办高职院校来说,办公益与谋营利二者必有冲突,但又必须实现兼容。处理二者关系的底线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规定的“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四是社会认可度低。民办高职院校起步已有30年,但却仍然处于低水平发展阶段,办学瓶颈长期难以突破,无论软硬件建设还是办学质量,都难以与公办高职院校竞争。

总之,这种特殊性是建立健全民办高职院校评价体系必须关注的基本前提。江苏省高职院校经过两轮人才培养工作评估之后,其办学目标与要求都更加清晰明确,办学条件也得到较大改善,管理体制进一步规范,办学质量也有了很大的进步。但是另一方面的实践也证明,对于不同体制、不同区域、不同类型、不同基础的高职院校,使用同一个评估指标体系,很难保证评价的科学性和精准性。而没有科学的评价,就没有科学的管理,没有科学的评价,就没有科学的决策。因此,若要加强对民办高职院校评价、指导、管理的精准度,针对其现状和特点实行分类评估就势在必行。

三、民办高职院校评估指标体系的构建原则

评价体系的基础和依据必须具有真实性,在此基础上的评价才能客观。同时评价结果必须具有权威性,不仅能对民办高职教育的健康发展实现积极引导,也能对民办教育在实际运行过程中的某些非理性取向实现强力约束。因此,在构建评价指标体系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适用性原则

现行《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评估方案》存在“一刀切”现象,没有考虑不同性质院校的差距,尤其是民办高等职业院校的投资主体、管理体制、办学历史、生源基础和社会认同度等与公办高等职业院校更不在同一层面和起点上,曾经使用的评估方案,对于民办高等职业院校来说缺乏一定的适应性。因此在设计指标体系时,应强调对民办高职院校的适用性,应立足于民办高职教育的个性特征,并遵循民办高职教育办学的规律和原则,解决民办高职院校人才培养工作的实际问题。

(二)导向性原则

导向是教学评估的重要功能之一。指标体系构建应从民办高等职业院校自身存在的问题出发,有利于学校发现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而指标的权重可以引导民办高职院校的工作重心放在关键评估要素上。通过对江苏省内9所民办高职院校的调研,师资匮乏和办学条件建设是困扰民办高职院校发展的两大瓶颈,因此,师资队伍建设状况和办学条件监控与评价,应作为引导学校突破发展瓶颈的重要指标,引起民办高职院校关注并努力寻找解决方案。

(三)发展性原则

民办高职院校目前正处于不断发展与壮大的过程中,影响民办高职院校人才培养工作的因素也在不断变化。因此,在设计评价指标体系时,除了要有静态指标之外,动态指标则更显得重要,应当设计一些纵向的、发展性的、周期性的指标,注重考察学校的进步和发展,推动学校自我激励机制的建立。与此同时,动态目标的设置,要充分考虑到民办高等职业院校长远发展目标与当前实际、战略性部署与具体实施步骤的关系[2]。

(四)定量与定性相结合原则

任何事物都是质和量的辩证统一体,评价体系的设计,既要有数量的统计,也要有定性的分析。统计数据可以从高职院校状态数据平台、教育主管部门的官方信息、高职院校年度质量报告和其他自行公开的资料中获取。但是教育本身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很多指标是抽象的,难以定量,如学校的办学定位、学校声誉、创新与特色、文化建设等都需要给予定性的指标,专家则只能在问卷调查、个别访谈及查阅资料的基础上,给出主观的定性评价。定量和定性相互结合,才能保证评价指标体系的科学性。

(五)可操作性原则

教学评估涉及因素众多,在保证客观、完整、可信的情况下,评价指标要避免过于复杂。复杂的指标只会增加评价的难度,过多纠结于细枝末节未必能够反映学校的客观情况。因此,对指标体系内容进行描述时要尽量简洁,但又具有可操作性。实践证明,现行高等职业院校第二轮评估指标体系中的一些说明并不具有可操作性,诸如“顶岗实习覆盖率高”、“第一轮投档率与报到率高”、“就业率高,就业质量好”等,都很难据此给予精准的评价。

四、民办高职院校价指标体系结构分析

笔者对江苏省内外民办高职院校进行了比较详尽的调查研究,并广泛征询了有关院校领导、专家的意见和建议,在此基础上,以高等学校“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四项基本任务为主线,构建了“5+1”模式(5个基本选项加1个附加选项)的民办高职院校评价指标体系表(如表2)。

一级指标5个基本选项总分值1000分,权重的设计也是基于高职院校的基本特征,“人才培养”选项的比重占绝对优势;一级指标的附加选项“学校特色”分值为100分。这个评价指标体系中的一级指标与其他“示范性高职院校”、“一般性公办高职院校”、“行业特色类高职院校”课题组设计的评价体系保持一致,体现高职院校的共同特性;二级指标与其他“示范性高职院校”、“一般性公办高职院校”、“行业特色类高职院校”课题组设计的评价体系也一致,但在权重分配有所区别;三级指标在兼顾高职院校共性的前提下,尽可能多地反映出民办高职院校的个性特征及对民办高职教育健康发展的引领作用。

对于三级指标的赋分情况采用三种方法。

一是加分式定量指标赋分法。国家和江苏省教育主管部门对指标体系中的可量化三级指标有明确标准要求的,按标准要求分级赋分。

二是排序式定量指标赋分法。对于国家和江苏省教育主管部门对指标体系中可量化指标没有提出明确标准要求的,则根据被评估院校在省同类民办高职院校中的统计排名结果,按照排名分5档赋分。

三是考察评估赋分法。不可量化的三级指标,采取提交总结报告、支撑佐证材料等形式,由评估专家组通过综合考察评估赋分。

选择上述任一方法赋分时,如果出现累计分值超出该指标规定的最高分时,则均按最高分值计。

五、民办高职院校评价指标体系设计初衷

指标体系的设计初衷是立足于民办高职教育的基本特点,并着眼于主要问题的发现和准确判断,引导民办高职院校在解决问题的过程中不断提高人才培养工作的质量。

(一)正视现实

民办高职院校其办学历史短、基础也相对较弱,与公办高职院校的办学条件相比,民办高职院校的整体情况要薄弱很多,因此既要正视大多数民办高职院校当前的办学水平,同时也要守住省、国家规定的办学条件底线。这是评价指标体系设计过程中必须瞻前顾后的一个重要问题。鉴于此,其中有些指标设定的门槛比较低。比如“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两个一级指标,都是民办高职院校的“软肋”。在设计时权重较低,只占10%;再如“专任教师校外培训率”、“校内实训基地使用频率”、“专业平均校外实训(实习)基地数”等三级指标,都没有规定硬性比例或绝对数,权重也不大。考察上述各项指标时,均可根据统计数据,在省内同类民办院校中按照“排序式定量指标赋分法”赋分。

(二)突破瓶颈

如“师资队伍”二级指标中,将“生师比”、“专业平均专任教师数”、“专任教师结构”列为重要的三级指标。这是因为民办高职院校的教师编制人数和专业平均专任教师人数如果太少,必然会影响专业建设和教学质量,必须引导其首先在师资编制上满足教学质量建设的需要,属于“量”的导向;而“专任教师结构”,则主要考察教师学历、职称、双师素质,意在引导其加强专业带头人和骨干教师队伍建设,属于“质”的导向。再比如“实践教学”二级指标中,将“生均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值”列为重要三级指标,“质量保障”二级指标中,将“生均教学行政经费”列为重要三级指标。这两项三级指标,其目的是引导民办高职院校加强对人才培养工作的投入,特别是加强教学方面的投入。

(三)提升质量

有几个重要三级指标体系的设置,其导向意图也十分明确。这几个指标分别是:“省级、国家级立项建设重点专业数”;“省级、国家级立项建设或授予称号基地数”;“省级、国家级奖项数”;“省级、国家级立项建设课程”;“省级、国家级立项建设精品(优秀)教材”。这五个指标的设置,主要依据了《江苏省“十二五”高等教育教学改革与教学质量提升工程的意见》(苏教高〔2012〕1号)精神,意在引导、激励民办高职院校加强内涵建设,狠抓教育质量。

(四)特色发展

一级指标“学校特色”的设置,其目的就是鼓励学校努力培育自身特色,实现创新发展。其中“办学定位”、“创新与特色”旨在引导各校找准定位,避免同质化现象。另外,“校风、教风、学风建设”这个三级指标,也充分体现了对各学校凝练办学特色、实现创新发展的关注和引导。保留上述不可量化指标,其主要目的是给各民办高职院校展示自己的特色留下比较宽裕自如的空间。

该课题研究还仅仅处于初始阶段,但研究工作的基本结论是可以成立的,这就是:其一,根据不同类型学校的特点制定不同的评价标准,采用不同的评价模式建立不同的评价机制,有利于提高政府对学校实施宏观管理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提高政府决策及资源配置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其二,差别化的资源配置方法使不同类型的学校可以得到不同的发展条件和发展空间,有利于推进每一所高校按照内涵发展要求科学定位、发展特色、提升质量,有利于促进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高等教育体系建设工作[3]。

参考文献:

[1]教育部.关于全面开展高职高专院校人才培养工作水平评估的通知[Z].教高厅[2004]16号.

[2]洪贞银.高职院校教学质量保证与评估研究[M]. 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136.

[3]李畅,王国庆.高职院校分类评价指标体系的设计[J].江苏经贸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4(2):52.

责任编辑 宋庆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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