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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复热”后的“冷思考”

2016-11-16沈立

环境 2016年10期
关键词:污染土壤

沈立

“2020年前完成1000万亩受污染耕地的修复目标”“造成土壤污染的单位或个人要承担治理与修复的主体责任”“加大科技研发力度,推动环境保护产业发展”……“土十条”的出台,为长期以来缺乏规范与管理的土壤修复工作带来了指引。一时之间,继大气污染治理、水污染治理之后,土壤修复也成为了环保产业市场翘首以盼的目标之一。

不过,与市场的热情相对的,高昂的修复资金、参差的修复技术等现实,都是土壤修复事业目前急需解决的课题。

土壤修复资金从何而来

在需求与政策的双重支持下,曾有业内相关专家估算,“十三五”期间,国内土壤修复潜在市场或可达到10万亿的规模,远远超过《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1.7万亿和《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4.6万亿。土壤修复产业由此被贴上了“万亿级规模市场”和“极具潜力的朝阳行业”等标签。

“土壤治污市场前景一片看好,与‘土十条提出‘谁污染,谁治理的主要原则不无关系——污染方为治理责任人,造成土壤污染的单位或个人承担土壤修复所产生的费用。”业内专家指出:原则上,土壤污染责任主体发生变更的,应由变更后继承其债权、债务的单位或个人承担相关责任;土地使用权依法转让的,由土地使用权受让人或双方约定的责任人承担相关责任。

然而,理想很丰满,现实却很“骨感”,这种污染方付费的支付模式在实际操作中往往存在层层困难。并非每一块受污染土地都能顺利确认污染方,且污染方有能力承担治污责任。在实际操作中由于许多造成土壤污染的企业搬迁已久,一些企业甚至已经倒闭,污染责任人难以确认。

大量受污染土壤已经无法找到污染责任人,许多缺乏收益机制的受污染土地其治理只能依靠政府资金。数据显示,虽然2014~2016年的三年间,中央财政下达土壤污染防治土壤治理专项拨款金额持续增加,但要弥补我国土壤修复的资金缺口仍显得杯水车薪。该数字与西方国家比较起来更是相形见拙了。比如美国,据统计,近三年美国的土壤修复资金分别为每年19.9、37和90.89亿元。修复市场资金投入在GDP中的占比稳定在0.5%左右,确实达到了数千亿的规模。

“修复项目基本上依靠中央资金的带动作用,但目前不少省份资金缺位比较严重,甚至有的地方到位率只有8%,修复项目数量十分有限。”业内专家指出到:一些从事土壤修复的先行企业甚至3年才接了两三个项目,大部分时间都在亏损运营。同时,地方配套资金的严重缺乏,也反过来影响了中央资金的动力。

尽管“土十条”提出,土壤污染防治要发挥政府主导作用,对于找不到业主的污染地,当地县级人民政府依法承担相关责任。但采用财政直接出资的方式,对当地政府部门来说,要完全贯彻这一要求仍存在很大困难。

以广东的韶关为例,当地相关部门就表示,财政本身并不富裕的韶关,财政资金顶多只够用于土壤污染调查。如号称全亚洲最大铅锌矿所在地的仁化县,年财政收入仅有6亿元,土壤修复和治理所需资金基本只能依赖国家和省里维持。

建立中长期商业模式

一方面是全国性的土壤修复呼声愈高,另一方面是支撑修复市场的大量资金有着高度的政策依赖性。在这样的背景下,如何探索出一套土壤修复的商业运作模式,建立多元化的投资市场显得尤为重要。

事实上,商业模式不成熟,是长期以来制约我国土壤修复行业发展的首要问题。“土十条”虽然为阶段性土壤修复防治提出目标并指明方向,但对于土壤修复过程中面临的融资难题仍停留在探索阶段,未提出详细的解决方式。

对此,也有业内专家提出几种可行性较高的支付模式,希望藉此拓展资金入口,为土壤修复寻求行之有效的中长期保障。

比如对于城市中的受污染场地,采用受益方付费模式,由对修复后土地进行再利用的开发商或地方土地储备部门承担土壤修复费用。由于城市地价较高,修复后的土地作为商业用地具有较高经济价值,房地产开发商和地方土地储备部分可以直接从修复后的土地使用或流转中获得利润,由此更积极投入到污染地块的土壤修复。

“但同时,该模式也存在缺点,在于其适用范围不广,虽然对于无法落实污染责任人的一二线城市工厂搬迁地块修复项目中具有普适性,但对于城市以外经济价值与修复资金不成正比的地块,则可能不适用。”

因此,针对体量最大的农用地以及场地,也有专家提出采用PPP模式引入民间资本参与土壤修复项目是土壤修复盈利模式的积极尝试,有助于解决我国土壤修复资金短缺的问题。

“土壤修复完成后,土地可置换出建设用地指标,指标出让的收益,可提前纳入财政预算,用于专项支付此项目的融资贷款。”广东省生态环境与土壤研究所相关负责人表示说:“土壤修复后,将修复后的土地进行流转,通过进行市场化运作,经营与补贴相结合。政府甚至可与社会资本合作进行公司化运营,发展高科技农业、观光旅游农业,条件合适的项目,开发成公园或特色景区等,一定程度上收回修复成本。”

此外,从长远来说,效仿发达国家设立土壤“超级基金”或许也不失为一个有效的办法:通过立法建立和完善土壤修复基金,明确基金的管理机构、性质、来源及使用、适用范围及追偿等实际操作中的问题,资金来源可从工业指标和商业指标中提取,采用政府性信托基金运作模式,专人投资管理,独立核算。

美国《超级基金法》就通过对石油行业、无机化学行业等容易造成土壤污染的行业内的企业额外征收土壤污染防治税;对造成土壤污染的企业进行罚款计入土壤修复基金;计提土地出让金,政府从土地出让的收益中按照一定比例作为土壤修复专项费用等手段,维持土壤修复所需的资金来源。

“我国专门针对土壤环境保护的一部法律法规——《土壤污染防治法》有望于2017年出台。届时,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和严格的行政执法体系有望为土壤修复行业带来广阔的市场,我国土壤修复行业的盈利模式或能加快解决。”广东省环境保护厅生态处相关负责人表示。

“师夷长技”也要因地制宜

除了修复企业的市场环境,修复技术的整体水平也是目前我国土壤治理的短板所在。

修复过程疏于监管,企业恶性低价竞标,土壤治理变身“土方工程,无序抢占市场……种种困扰土壤修复行业的现状长期存在,究其原因,在于国内修复技术总体水平相对较低。”广东省生态环境与土壤研究所相关负责人指出。

为此,“土十条”提出要加强环境相关方面基础研究。整合高等学校、研究机构、企业等科研资源,推进土壤修复等共性关键技术研究,包括先进适用装备和高效低成本功能材料(药剂)的研发。并针对典型受污染地块,分批实施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技术应用试点项目,根据试点情况,比选形成一批易推广、成本低、效果好的适用技术。

但众所周知,从研究到成果,再从成果到实装,这往往是一个较为漫长的过程,我国土壤修复才刚刚起步,与国外数十年的长期投入与积累差距甚远。

有鉴于此,“土十条”指出通过开展国际合作研究与技术交流,引进消化土壤污染风险识别、土壤污染物快速检测、土壤及地下水污染阻隔等风险管控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等。

在技术领域采取拿来主义固然没错,然而是否只要引入先进技术就能一劳永逸?

“过去,国内在土壤修复上追求短平快,在理念方面就与国外有很大差距。现在国内没有哪家企业能说所应用的技术都是企业自己研发的。”业内人士表示,国内土壤修复行业普遍处于起步阶段,在技术上还严重依赖国外。“正因如此,国外的许多环保巨头到我国开拓土壤修复市场时,大部分都选择了与国内企业进行技术合作。”

实际上,土壤污染治理和土壤修复是地域性非常明显的一门技术,仅我国南北地域的土壤条件和季节差异就会对修复技术应用产生巨大影响,南方的土壤治理方法到了北方往往并不适用,因此国外技术的本土化非常关键。

以场地修复为例,目前我国场地修复的主流技术主要包括四种,包括水泥窑协同处置、固化稳定化、化学氧化、热脱附技术。但由于我国土壤修复工作起步较晚的关系,上述技术主要还是依赖国外引进。

正因如此,技术无法完全本土化的问题就集中显现出来了,国外技术在国内的应用时常出现“水土不服”的问题,难以满足国内土壤修复需求。

“在借鉴国外经验的同时,国内修复企业最终还是要走拥有自主知识产权、自有技术的道路。我国的土壤污染状况复杂,加上我国土壤类型变异性和土地利用方式多样化,土壤污染发生规律和危害特征有自身特点,加强土壤环境科学研究十分重要和必要。”广东省生态环境与土壤研究所相关负责人表示说:“要打造自己的核心竞争力,才能保证在市场发展中立于不败之地。”

此外,专家指出,企业在涉及有机污染物的土壤修复中,还需要开发简单易用、便于操作的施工模式和设备。由于国外修复设备价格高、维修不便、更换零部件周期太长,常常延误工期。而国内设备不成熟、模块化和可移动性比较低,难以满足修复工程需要。所以目前场地修复技术和设备有待本土化和成熟化,可以考虑由修复企业联合设备制造厂家生产专业设备填补市场空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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