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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解约通知,还是协商要约

2016-11-16吴蓉

上海工运 2016年10期

◎吴蓉

是解约通知,还是协商要约

◎吴蓉

曹先生在劳动合同期内,接到了公司一份通知书,表明其目前的工作岗位将在两天后撤销,原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对于此份通知,曹先生认为是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而公司则认为这是一份协商解决的要约。对此,法院又是怎么认为的?

突接通知书遭解雇

曹先生诉称,2007年10月24日,他入职沪上S建设公司。2009年4月7日,任职S地产公司,两公司是关联企业,离职时的经济补偿工作年限应从2007年10月起计算。因公司于2014年12月单方面违法解除,故提起仲裁申请。要求公司支付本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13万余元。

S地产公司则称,2009年4月7日曹入职本公司,双方签订3年期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3个月。而后,双方又续签了五年期劳动合同。曹主张2009年4月7日前工作年限连续计算没有事实依据。2014年12月公司未全额发放工资的差错,他应通过正当理由与公司沟通。而其工作岗位被撤销,公司尚无合适的岗位为他安排,双方未就解除劳动合同达成一致,曹也应至公司待命。此外,他申请休假、公司为其按时缴纳社会保险费等一系列的事实均表明,双方劳动关系仍持续至今。仲裁委员会认定公司对曹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缺乏事实依据,故请求不支付曹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9万余元。

根据庭审中双方的陈述以及对证据的质证意见,法院确认法律事实如下。2009年4月7日,曹先生与S地产公司签订了2009年4月7日至2012年4月6日的劳动合同,其中前三个月为试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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