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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全面“营改增”对企业影响的思

2016-11-12吴娟张媛媛

中国市场 2016年37期
关键词:影响与对策全面营改增

吴娟+张媛媛

[摘要]“营改增”一直是近年来备受热议的话题。尤其是在2016年5月1日全面实行“营改增”后,“营改增”对社会带来的影响更是受到了人们的广泛关注。全面“营改增”的实施无论是对国家财政、经济还是对企业发展结构、策略都有着十分重大的影响。文章重点讨论关于全面“营改增”给企业带来的影响,以了解“营改增”带来的积极影响和全面实行“营改增”面临的问题,并提出可行性的建议。

[关键词]全面“营改增”;企业;影响与对策

[DOI]1013939/jcnkizgsc201637130

1全面“营改增”的背景

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与世界经济逐步融合。自2001年加入WTO 以后,我国经济更是与世界经济密切相关。毫无疑问,2008年美国的“次贷危机”对我国的经济造成了一定的影响。为了应对此次全球经济危机,我国推出了一系列应对方案,其中就包括“结构性减税”这一政策,自2012年1月起上海就率先进入了“营改增”试点阶段。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已然成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但是,我国的服务业发展却一直没能跟得上我国经济发展的步伐。其中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增值税与营业税并行制延缓了服务业的发展。自1994年“分税制”改革后,我国便出现了增值税和营业税并存的情况。增值税主要调整第一、第二产业,营业税主要调整第三产业,而营业税却存在明显的重复课税现象。两税并行将服务业与其他产业相分离,也导致了增值税税收抵扣链条的不完整。一些企业甚至不愿意将辅助性的服务性业务外包,严重阻碍了我国第三产业的发展。全面进行“营改增”,有利于加快第三产业发展,有利于税制的完善。

因此,我国自2016年5月1日起开始全面实施“营改增”。这是继2012年8月,扩大“营改增”试点的一次重大税制改革。此次全面“营改增”将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以及生活服务业等行业全面纳入“营改增”范围,并将所有企业新增不动产所含增值税纳入增值税的抵扣范围。

2全面“营改增”对企业的影响

21全面“营改增”对小规模纳税人的影响

全面“营改增”后,被评定为小规模纳税人的企业无疑是全面“营改增”的受益者,税负降幅最大。原来缴纳5%营业税的服务业企业,被认定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后缴纳征收率为3%的增值税。很显然,他们仅名义税率上就享受了2%的税负减少。原来缴纳3%营业税的服务业企业,被认定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后与缴纳征收率3%的增值税。从名义税率看,全面“营改增”前后没有变化。但是,由于小规模纳税人缴纳增值税的计税依据是不含税的销售额,即小规模纳税人应纳增值税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征收率。很显然,被认定为小规模纳税人后计税依据缩小,所以这部分纳税人税负在全面“营改增”后得到了一定程度的减轻。

2016年6月1日,江苏省新增“营改增”试点纳税人迎来首个纳税申报日,南京金龙蟠房地产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成功地办理了公司首笔增值税申报,涉及销售额1544万元,税款74万元。据悉,该公司当月由于全面“营改增”少缴纳税费3700元左右,一年税费将减少4万多元。作为江苏省户上门申报成功的不动产租赁行业“营改增”企业,南京金龙蟠房地产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了此次全面“营改增”的大部分小规模纳税人,从全面“营改增”中受益颇多。

22全面“营改增”对一般纳税人的影响

在全面“营改增”过程中,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大部分企业税负下降或者持平。原来缴纳营业税税率为5%的纳税人如酒店行业,全面“营改增”后缴纳的增值税税率为6%。虽然从名义税率上来看税率上升了1%,但作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进项税额可以进行抵扣,抵扣的进项税额完全可以弥补这上升的1%的税负。

而对于被评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另外一部分服务业企业,则面临着税负“不减反增”的风险。比如,租赁业纳税人,原来缴纳的营业税税率为5%,而全面“营改增”后如果被评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要缴纳税率为17%的增值税。名义税率陡增,即使是增值税可以有进项税额进行抵扣,也很难弥补陡增的这块空缺。

交通运输业就是全面“营改增”过程中一个特殊的存在。塑黄铁路发展公司在“营改增”后税负不减反增,在全面“营改增”之前由于处在试行阶段,所以政府会将多缴纳的80%的税费返还给塑黄铁路发展公司。全面“营改增”后将不再执行返还,那就意味着该企业每年要多缴纳8亿元到10亿元的税费。如果全面“营改增”后不进行一些补助措施,这些企业的税负确实在加重。

对于一些劳动密集型以及知识密集型产业,他们的内部投入比率非常大,如果恰恰又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那么他们的税负就会加重。这些企业能够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只有外购的产品成本和服务成本,而占企业大部分支出的人力成本却无法进行抵扣。这些企业的增值税进项税额相对来说就非常的少,从而增加了税负。

建筑业是名副其实的劳动密集型产业,劳动成本占总成本的20%到30%。在进行全面“营改增”前,建筑行业业内就测算过建筑业全面“营改增”后的税负情况。测算结果显示,全面“营改增”后全国大型建筑央企的营业收入将下降99%,流转税负平均上升15%以上。不可否认,全面“营改增”可能会在很大程度上加重这些企业的税负。

23全面“营改增”对原来增值税纳税人的影响

在全面“营改增”以前就是增值税纳税人的企业,是此次税制改革的潜在受益者。他们虽然没有进行税率和税制的变动,但是全面“营改增”后,缴纳增值税的企业迅速增加,他们的增值税上游企业增加,抵扣链条变得完整,这些增值税纳税人的进项税额增加,从而税负减少。由于可以获得进项税额的抵扣,一些企业开始将一些辅助性业务外包,全面“营改增”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这些企业的产业结构调整,优化了这些企业的产业结构。

3全面“营改增”过程中面临的问题以及对策

31企业在“营改增”初期适应成本增加

我国自2016年5月1日起全面实行“营改增”,很多原来缴纳营业税的企业还不能够迅速适应缴纳增值税的一套程序。这些企业对于缴纳增值税的程序相对来说比较陌生,企业内部不仅要花费人力、物力去学习这些程序,而且要适当地改变一些账务处理程序,加大了企业的成本。但是,这是一个短期性的问题。只要在全面“营改增”开始的这段时间大力整改,这个问题就能够得到有效解决。从长远角度来看,不存在这个问题。

32增值税进项税额无法得到足额抵扣

由于人为以及技术层面确实有困难等原因,很多纳税人在进行购进业务时,无法足额获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抵扣,从而导致了税负的增加。

一些“营改增”纳税人觉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比较烦琐,索性不去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比如交通运输业,司机在加油的时候,不愿意到加油站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从而导致了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减少,增加了税负。还有一些“营改增”纳税人想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但由于目前的局限性无法获得。如有些燃油公司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交通运输业企业仍然不能得到相应的进项税额抵扣。

对于一些前期投资比较大、初期购进固定资产比较多的行业,如果是在全面“营改增”之前进行的固定资产大量购进,那么他们将不能够进行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失去了相当大部分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来源,税负就可能会不减反增。

对于获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困难的企业,比如交通运输业企业,可以对司机统一发放加油卡,这样可以解决一些人为的因素。税务部门应着力简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程序以及完善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链条,从而使增值税纳税人在合法的情况下,能够顺利地以相对简便的方法获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而对于全面“营改增”前投入较大、税负较重的企业可以出台一些补助措施以调节税负的增加。

33税率与增值税纳税人规模的确定

我国现行全面“营改增”税率以及确定为何种规模纳税人有待商榷。虽然全面“营改增”后我国又增加了11%和6%两档税率以及5%的征收率来调整增值税的征收,但是对于交通运输业、房产租赁业等行业的一般纳税人税率相对来说依然较高。对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还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确定,也颇具争议。全面“营改增”后,对于全面“营改增”的小规模纳税人规模的确定标准是:营业税改增值税纳税人,年实现应税劳务销售额不超过500万元(含500万元),可以认定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而全面“营改增”前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确定标准为: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以及其他增值税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下的增值税纳税人。两者进行比较,即使是出于对服务业的运行特点的考虑,对全面“营改增”一般纳税人确认标准划分金额也相当高。

这就需要税务机关以及政策的相关制定者对这些问题做进一步的探讨,找到比较合理的划分标准,从而促进全面“营改增”制度的完整制定。

34全面“营改增”导致中央、地方财政收入失衡

在全面“营改增”前,营业税是地方税。全面“营改增”后营业税消失,增值税取而代之。但是,增值税却属于中央地方共享税,中央占有75%,地方占有25%。因此,全面“营改增”进一步地大大削减了地方财政权。这可能会导致地方政府对土地财政和行政性收费的依赖。从而加大了地方其他税负的增加,导致纳税人税负的加重。

35关于增值税立法问题应提上议程

对于财税立法方面,我国目前只有一部程序法和三部实体法。虽然增值税作为最为重要的流转税,一直是我国最大的税种,在全面“营改增”后更是突出。但是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却一直没有对增值税进行立法,这是我国税制法律的一个缺憾。有必要趁着全面“营改增”的时机,完善我国的税制法律,对增值税有关方面进行立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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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马维辉营改增后,运输行业税负不减反增——专访全国人大代表、塑黄铁路发展公司董事长贾晋中[N].华夏时报,2016-03-09

[3]潘文轩“营改增”试点中部分企业税负“不减反增”现象分析[J].财贸研究,2013,24(1):95-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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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的通知[EB/OL].(2016-03-28)http://wwwbjsatgovcn/bjsatqxfjhr/syxzzx201603/t20160328_252889html

[6]张富强论营改增试点扩围与国民收入分配正义价值的实现[D].广州:华南理工大学,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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