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委会无权发包属于村民小组的土地
2016-11-11
新农村(浙江) 2016年10期
村委会无权发包属于村民小组的土地

编辑同志:
我们村民小组有一块面积超过100亩、地理位置得天独厚的土地。一个月前,一名外地客户想利用该地搞养殖,遭到村民小组绝大多数人的反对。于是,该客户想通过村民委员会达到目的。村民委员会以村民小组系其下属,村民小组的土地也就是村民委员会的土地为由,召开了村民会议。参加会议人数达到在家居住村民的三分之二,最后以几乎一边倒的票决结果,同意将上述土地发包给外地客户,且村民委员会很快以自己的名义与外地客户签订了为期10年的承包经营合同。请问:该合同是否有效?
读者:王秀媛等31人王秀媛等读者:
该土地承包经营合同无效。
首先,村民小组所有的土地不等于属于村民委员会。《关于依法加快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规定:“凡是土地家庭联产承包中未打破村民小组(原生产队)界线,不论是以村的名义还是以组的名义与农户签订承包经营合同,土地应确认给村民小组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管理法》第十条也指出:“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即村民小组作为村内集体经济组织的一种表现形式,对特定土地依法独立享有所有权。
其次,村民委员会无权通过村民会议来处分村民小组的土地。……
登录APP查看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