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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干部因公受伤是否属于工伤

2016-11-11

新农村(浙江) 2016年10期

村干部因公受伤是否属于工伤

编辑同志:

我是某村民委员会主任。为做好秸秆禁烧工作,各乡镇、村都实行分片包干、责任到人,镇和村干部都是包片人和责任人,只要在片区内出现火点,就要被追责。因此,大家都不分白天黑夜地宣传和巡查。前不久,我在秸秆禁烧工作巡查途中,被石块绊倒跌伤。经县医院诊断,我两处软组织受伤、右小腿骨折。请问,我因工作受伤是否可认定为工伤?如果不是工伤,又该如何寻求救济呢?

读者陶仁义

陶仁义读者:

你的情况不能认定为工伤。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等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人员必须是我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认定工伤应具备的首要条件是职工必须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着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从事劳动并获取工资收入,而且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提交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第六条和第十一条分别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对村民委员会成员,根据工作情况,给予适当补贴。”“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由此可见,村委会不是企业、事业单位,村干部也不是政府雇员,而且村干部也不从村集体领取工资或者报酬,因此,村干部与村委会、村集体之间既非劳动关系也非雇佣关系,村干部也无法提供与该村委会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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