扶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试点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2016-11-11
新农村(浙江) 2016年10期
扶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试点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为加强和规范扶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试点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最近,浙江省财政厅制定了《扶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试点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具体内容如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扶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试点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财农[2015]197号)和《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扶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浙财基[2016]4号)精神,为加强和规范扶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试点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合我省试点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扶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试点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是指中央财政和省财政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用于支持列入试点范围的市、县(市、区)开展扶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试点工作。
第三条补助资金遵循“统筹安排、突出重点、民办公助、专款专用”的原则,采取竞争性方式分配。
第四条省财政厅负责补助资金的预算管理、资金分配和监督检查。省农村综合改革办公室负责确定补助资金使用方向、支持重点,组织开展竞争性分配具体工作。各市、县(市、区)财政、农村综合改革部门负责补助资金统筹安排、项目落实、资金管理、绩效评价和跟踪问效。
第二章资金扶持对象及范围
第五条补助资金的扶持对象是村级集体经济组织。
第六条补助资金主要支持以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主导引领村民群众参与发展的土地股份合作、农业产加销经营合作、休闲民宿经济,以及就地利用村内资源资产兴办的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项目等村级集体经济发展项目。……
登录APP查看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