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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同去世后:中东不速客要求继承遗产

2016-11-10

名人传记·财富人物 2016年9期
关键词:老东家遗产法庭

哈同去世后,首先对其遗产继承提出异议的是哈同的伊拉克本家。

1931年9月,哈同的堂兄弟爱士拉·阿道尔·哈同来到上海,向英国驻沪最高法庭提起诉讼,要求继承哈同的遗产;次年3月,又有一名来自伊拉克的哈同远房亲戚向法庭提出了相同的要求。他们狮子大开口要继承全部财产,否认罗迦陵的继承权。法庭认为哈同已加入英国国籍,是受英国保护的公民,按照英国法律哈同遗嘱有效,其中国妻子继承有效。

1934年年初,哈同的侄孙(也有侄子说)爱士拉·散利·哈同代表他的12名(也有10名说)兄弟来到沪上,再次向英国驻沪法庭递上了诉状,声称根据伊拉克法律,哈同遗产应由他们12人平均继承,但鉴于罗迦陵年老孤寡,又与哈同结婚多年,所以同意分给她四分之一作为照顾,但法庭同样驳回了这些伊拉克人的要求。

巨额财产的诱惑鼓舞着伊拉克军团的斗志,罗迦陵去世后,爱士拉·散利·哈同又分别向汪伪政权法院及国民党上海地方法院提出诉讼,但均未成功。对于此事,长期在哈同花园编撰书目的李恩绩在其《爱俪园梦影录》中作了详尽的描述:“一方面是老东家(指哈同)的嫡亲胞侄。据说照这个第一次世界大战后新建的伊拉克国家法律,老东家的全部遗产,应该归他们血统最近的胞侄承继。老太太(指罗迦陵)就算与老东家是配偶,因为没有血亲关系,所以半点儿份也没有。大概伊拉克国还停留在宗法社会的时代,所以法律如此,原也不足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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