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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主要表现及其危害

2016-11-07常馨予,李胜基,顾培利

共产党员(辽宁) 2016年20期
关键词:政治责任党和国家权威

违反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主要表现及其危害

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对于党员是“高压线”,不能违反,不得触碰。为此,要明确到底哪些所作所为是违反了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拉出“负面清单”,划出违反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红线和底线,使党员和领导干部有明确的思想和行动遵循。

(一)拉帮结派划线,破坏党的团结统一

邓小平曾经讲过:“我们这么大一个国家,怎样才能团结起来、组织起来呢?一靠理想,二靠纪律。”只有团结的党才能集中精力为国家、民族、人民办许许多多大事好事,才能营造稳定有序、人民安居乐业的社会政治环境,让人民感到国家有前途、生活有盼头、执政党可信赖和依靠。维护党的团结是每个党员的政治责任。党的团结是一个合力的结果,每个党员干部积极努力付出的正能量,都会对这个合力的结果作出有益的贡献,反之,就会伤害这个合力的结果。

党的统一靠理想,靠纪律,那么破坏党的统一也就是在理想和纪律方面出现偏差和错误。在违反纪律中的违反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会对党的团结造成最直接的、最严重的破坏效果。所以,对党员干部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要求必须更加严格,才能不使党沦为各取所需、自行其是的“私人俱乐部”。党内决不允许搞团团伙伙、结党营私、拉帮结派,搞了就是违反政治纪律。如此严格要求在2016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52条有明确体现:“在党内搞团团伙伙、结党营私、拉帮结派、培植私人势力或者通过搞利益交换为自己营造声势等活动捞取政治资本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这一条款规定,为我们判定拉帮结派行为、破坏党的团结统一的违纪行为的处分提供了制度依据和保障。

(二)损害中央权威,妨碍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实施

遵守党的政治纪律,最核心的就是坚持党的领导,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自觉维护党中央权威。维护党中央的权威是治国理政的重要前提和基本遵循,不可动摇。

是否做到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是检验每名党员干部思想上和政治上是否过硬、法纪观念是否牢固、对党和人民是否忠诚、大局意识是否坚定的重要标准。党章规定,党中央是由党的全国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在党的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执行全国代表大会的决议,领导党的全部工作,对外代表中国共产党。这是党章赋予党中央权威的根本依据。党员干部要在思想上筑牢维护中央权威的意识,在行动上与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不折不扣贯彻落实中央的决策,自觉把人民利益置于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立足点,不做任何损害党和人民利益、损害国家和民族利益的事情。

妨碍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实施是无视中央权威、对抗中央权威、损害中央权威的极其严重的政治问题,严重违反了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条例》第53条至第56条明确了“损害中央权威、妨碍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实施”等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比如“拒不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故意作出与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相违背的决定,擅自对应当由党中央决定的重大政策问题作出决定和对外发表主张”等,并对处分情形作了明确规定。

(三)违背组织决定,对抗组织审查行为

组织决定体现了党组织中多数人的意志,服从组织决定是确保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的基本条件。根据民主集中制的根本组织原则:党员个人服从党的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全党各个组织和全体党员服从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委员会。服从组织决定是党员干部讲大局、讲党性的表现。每个党员干部的能力、智慧都是有限的,组织的作用却能将每个人有限的能力、智慧汇聚起来,并作出体现集体能力、智慧的决定,最终达到整体大于部分之和的功效。

按照党章的规定,对党忠诚老实是党员必须履行的义务,要求凡是经党的组织作出的决定,个人即使有不同意见,党员也必须服从,不得违背。遇到问题要找组织、依靠组织,不得欺骗组织、对抗组织。《条例》第57条明确了“串供或者伪造、销毁、转移、隐匿证据;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包庇同案人员;向组织提供虚假情况,掩盖事实;有其他对抗组织审查行为”等行为,就是对抗组织审查,严重违反政治纪律。

(四)丧失政治责任,搞无原则一团和气

何为政治责任?政治责任是指政治官员制定符合民意的公共政策并推动其实施的职责及没有履行好职责时所承受的谴责和制裁。也就是说,政治责任不仅仅是对政治责任主体政治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范和法律程序即形式正义的评价,更是对其政治性决策及其后果是否合理正当即实质正义的考查。对于管好治好我们这样一个规模庞大的政党,必须时刻牢记政治责任,必须明确牢记政治责任是党员义不容辞的责任和担当。责任到位,管党才能做到真管,治党才能做到严治。

丧失政治责任,最突出的表现是在党内一些组织中无原则一团和气之风盛行,秉承“事不关己、高高挂起”“你好、我好、大家好”的庸俗想法和意识。班子成员看到问题不批评,相互之间不坦诚相见,久而久之,带坏了风气。一团和气的“好人主义”滋长党员干部不负责任的态度和作风,是缺乏党性原则的表现,全面从严治党决不允许搞无原则一团和气。《条例》第61条和第62条明确了“党员领导干部对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等错误思想和行为放任不管,搞无原则一团和气,造成不良影响”“违反党的优良传统和工作惯例等党的规矩,在政治上造成不良影响”等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行为,并对处分情形作了明确规定。

(五)政治言论不当,自由主义盛行

所谓政治言论,是政治表达方式的一种,指公民通过语言文字表达和宣传自己的政治主张和政治见解的行为。在现代社会中,政治言论参与主要是通过大众传播工具而形成政治舆论去影响政府决策。从政党层面来看,政治言论是对政党认同、对政党忠诚的重要直接体现。正当的政治言论是政党必须自始至终坚持的严格要求。

同时,不当的、不正确的政治言论对一个政党造成的危害也是显而易见的。政治言论不当,突出表现在党内有自由主义历史病症,当下大有蔓延之倾向。1937年9月7日,毛泽东写下《反对自由主义》的文章。在这篇文章中,毛泽东列举了自由主义的11种表现。文章剖析了自由主义的危害、来源以及自由主义者的思想方法,号召共产党员要用马克思主义的积极精神,克服消极的自由主义,可谓字字珠玑、入木三分,对当下仍有很强的警示作用。习近平总书记讲过,一个政党不是乌合之众,不可以为所欲为、言所欲言,再次重申了政治言论上的政治性及严肃性。《条例》第46条明确规定:“通过信息网络、广播、电视、报刊、书籍、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这些行为有:公开发表违背四项基本原则,违背、歪曲党的改革开放决策,或者其他有严重政治问题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妄议中央大政方针,破坏党的集中统一;丑化党和国家形象,或者诋毁、诬蔑党和国家领导人,或者歪曲党史、军史的。

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是根本的纪律与规范,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对党和人民事业的危害是全局性、根本性的,绝不可轻视小觑。一是损害党的形象。党员干部的一举一动,特别是关系到党的政治形象的言行,群众都会看在眼里、记在心中。二是削弱党的力量。水无常形,器定其形。纪律和规矩就是定水之器。其中处于纪律和规矩中第一位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是执政党纪律的核心。如果政治纪律松弛,那么执政党其他各方面的纪律就会失去政治基础,长此以往,党就可能像磁铁消了磁一样,丧失凝聚力和吸引力,进而影响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三是恶化政治生态。歪风滋长,邪气上升,制度、规则就会变为“橡皮泥”“稻草人”,被一些人随意捏玩,就会出现“破窗效应”“蝴蝶效应”“劣币驱逐良币”现象,明规则形同虚设,潜规则却甚嚣尘上,官场积弊就会向政治生活利益化、政治组织山头化、政治作风官僚化、政治生态劣质化的趋势发展。四是危害执政根基。从我们党的历史教训看,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危害极大;从世界社会主义的教训看,苏联解体、东欧剧变的重要原因之一就是党内的分裂,可谓覆车之辙,殷鉴不远。从现实情况看,不守政治纪律、不讲政治规矩,必然严重影响政令畅通,严重削弱人民群众对我们党执政的信心,严重危害党的执政地位和执政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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