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以信息公开监督警察权行使

2016-11-05欧阳晨雨

民主与法制 2016年26期
关键词:视音频公安机关规范

欧阳晨雨

7月1日起,公安部正式实施《公安机关现场执法视音频记录工作规定》,明确各级公安机关要切实落实相关要求,充分配备相关仪器设备,加强对现场执法视音频资料的使用管理,并规定公安机关接受群众报警、当场盘问检查等6种现场执法活动,应当记录视音频。

不少舆论认为,该规定的出台恰逢其时,并由此联想到最近一段时期持续成为社会焦点的雷洋案。雷洋案自发酵以来,警方是否正当执法、警察权是否合理使用等等,不断遭遇社会公众的质疑和追问。而真相长时间难以厘清的一个重要原因是,涉事警方以未携带执法记录仪为由,未能提供现场的视音频资料。不难设想,倘若警方能通过专业设备及时、真实地记录相关信息并予以公开,雷洋案真相的揭开,势必会少了许多波折。

近年来,公安机关为规范警察权的行使,推出了诸多技术措施,执法记录仪就是其中的一种。不过,尽管此前大量基层公安机关都配备了这一专业设备,但由于缺少相应的制度规范,其使用状况并不理想,甚至在不少地方徒成摆设。现实中,诸如雷洋案这般,因警方现场执法信息缺失而引发的舆情争议事件并非个例,不仅不利于澄清真相,也在很大程度上伤害了警察权行使的公信力。

正因此,以强制性的制度规范,确立警方记录现场执法信息的原则和规则,可谓亡羊补牢之举。这标志着,警方现场执法过程将随时接受动态性的监督,敦促其必须规范执法,警惕警察权的滥用,若有违法瑕疵,必须接受追责后果。另一方面,这一技术手段在很大程度上也是对警方正当执法活动的保护,尤其是在一些引发争议的案件中,倘若警方能通过现场执法信息的披露自证清白,当能厘清真相,赢得社会的认同和支持。

从更深的层面而言,警察权无疑是保卫社会安全、公民权利的屏障,但警察权作为一种公共权力,也具有强制性、侵犯性、扩张性的特质。如果不能对其实行合理制约,很可能因滥用而损害公共利益和公民权利。历史经验告诉我们,对警察权的有效规制和监督并非易事,所幸的是,随着以信息技术为标志的互联网时代的兴起,不仅降低了监督的成本,也丰富了监督的手段,提高了监督的效能。近年来公安机关推出的一系列改革措施,不少与信息技术的助力息息相关,即为明证。而现实中一些警方不当执法事件,往往由网民率先披露,进而引发警方的自我惩诫,也从反面佐证了信息技术革命所带来的监督效应。

从本质而言,信息技术的最终目标是信息公开、推动监督。以执法记录仪为例,仅仅是一种技术设备,能否真正发挥其及时、便捷监督警察权行使的功能,归根到底取决于有无相应的制度规范,取决于警方有无信息公开、自我约束的决心。从这个角度而言,公安部全新出炉的《公安机关现场执法视音频记录工作规定》,已经迈出了可喜一步。但纵观该规定的相关规则,也不难发现若干遗憾。比如,规定了执法记录的场合和内容,但如何实施检查监督,仍是空白;再比如,明确了对应当记录而未予记录或“剪接、删改、损毁、丢失现场执法视音频材料的”等情形,

“应当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但如何追责,并无详尽规定。尤其是,有关执法视音频信息的公开问题,还应为相对人的申请救济,进一步畅通不受权力不当干预的制度管道。

规制、监督警察权是现代国家治理的必然要求,而信息公开则是其中的关键一环。我们期待,以《公安机关现场执法视音频记录工作规定》为标志的制度建设,能够进一步扩大警方执法信息公开的范围和领域,为各方监督尤其是社会监督打开更加宽敞的大门,使警察权的行使更加公开、更加透明、更加规范,也更加契合社会大众的期许、公平正义的目标。

猜你喜欢

视音频公安机关规范
来稿规范
来稿规范
PDCA法在除颤仪规范操作中的应用
来稿规范
衡阳市公安机关党员风采剪影
公安机关处置家庭暴力案件的实证研究
对已经移送公安机关案件的当事人做出罚款的行为是否涉嫌渎职犯罪?
公安机关刑事案件侦查中的假说、推理和证据
基于内容结构特征的Flash电影视音频特征的提取研究
电视台视音频资料数字化存储